1、0青海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卫生计生(包括中藏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方面的专项资金,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全科医生培养、基层骨干医师进修培训、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等资金。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卫生计生人才培养、提升基层服
2、务能力的部署和要求,合理制定全省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三年滚动规划。根据第一年培养计划实施情况,调整后两年的规划,实现逐年更新滚动管理,并对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统筹各渠道资金,合理安排年度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经费,突出县、乡村卫生专业技术骨干的技能培训,增强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基层卫1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为分级诊疗创造条件;(三)创新方式,提升质量。转变传统培养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卫生计生专业人才培养,采取点名培训、跟班培训、省外委托培训、中长期进修及对口帮扶培训等多种方式,有效开展各类培训;(四)规范管理,注重绩效
3、。规范补助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程序,强化人才培养综合绩效管理,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 资金用途、开支标准第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补助资金。(一)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资金。主要用于在岗村医、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等项目;(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临床、口腔、中藏医等专科以及全科、精神科、儿科、妇产科等紧缺专业人才及师资培训项目;(三)全科医生培养资金。主要用于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全科医学转岗培训、全科医学师资培训等项目;(四)基层骨干医师培训进修资金。主要用于县、乡(社区)骨干医师中长期培训、转岗培训、省内外进修等项目;(五)
4、其他培养资金。主要用于基层医疗机构医护医技人员2技能、疾病预防专业、应急处置、地方病防控、公共卫生等培养项目。第五条 严格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支付标准。各类卫生计生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培训对象住宿费、伙食费补助,以及培训场地租赁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现场教学、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费用。各项费用支付标准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按照教育部等 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 (教高20156 号)和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改社会20101198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二)住院医生规划化培训。按照
5、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卫科教发201356 号) 、 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卫科教发201614 号) 、 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 (发改社会20105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三)其他培训。按照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4308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三章 补助资金分配、拨付程序第六条 补助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按以下程序进行:3(一)申报。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省卫生计生人才培养培训三年滚动规划和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情况,在每年 3月 31日前制定当年培训计划和补助资金
6、预算,并相应调整后两年的规划,提交省财政厅审定;(二)分配。省财政厅应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报告后的 30日内,研究提出当年培训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相关程序报省政府审定;(三)拨付。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批复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市(州) 、县级财政应在接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文件的 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卫生计生人才培养综合绩效评价机制,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挂钩。第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合理安排使用培训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严禁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第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安排使用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4第六章 附则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至2021年 7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