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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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青海省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成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投资和地方投资安排的林木种苗工程项目。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包括林木种苗示范基地、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苗圃、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林木种苗加工贮藏和林木种苗信息管理系统等建设项目。第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林木种苗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五条 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审批主要

2、依据是省级林木种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坚持按项目投资、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监督检查验收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财务报账制。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行省、市(州)、县林业行政主- 2 -管部门三级管理体系。第七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木种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项目审查,项目总体(初步)设计审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管、检查、验收和培训等工作。第八条 市(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木种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项目的审核,以及本辖区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实施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等工作。第九条

3、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的指导、组织实施、监管、技术管理和检查验收等工作。第三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核,对工程施工等进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质量。第十一条 总体(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的设计资质。第十二条 总体(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指导思想与设计原则,建设内容、规模与布局,培育工程规划设计,基础设施与设备规划设计,投资概算及进度安排,项目管理与保障措施,位置图、现状图、布局图和各单项工程设计图

4、等。第十三条 作业设计应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编制,由直接管- 3 -理项目建设单位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业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参照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实施,不得二次转包,保证施工质量。土建、设施、设备等大型单项工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实行招投标和监理制。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进行变更审批。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检查和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5、第十七条 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管理费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用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的监管。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法人和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对违反项目资金管理的行为依法追究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第五章 监督第二十条 建立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现- 4 -场监督、情况报告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制度。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木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实行监督管理。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市(州)级林木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建设

6、项目的监督检查;县级林木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 1-2 次的监督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逐级上报。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报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其它需要上报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全省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采取缓建、停建调控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一、投资计划下达且资金到位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尚未开工或建设严重超工期的;二、擅 自 调 整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或 挤 占 、截 留 、挪 用 项 目 资 金 的 ;三、擅自变更建设

7、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的;四、项目质量和标准未达到规定建设标准的;五、项 目 责 任 人 玩 忽 职 守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它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六、配套资金未按计划落实的;- 5 -七、未按规定报送财务和建设情况的。第二十四条 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建设质量等问题。第六章 检查验收第二十五条 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分为单项验收、县级验收与竣工验收。单项验收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已完成的某一单项工程(如温室、种子库等),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县级验收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按批准完成的任务组织的验收。竣工

8、验收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或其委托的市(州)林业行政主 管 部 门 对 建 设 项 目 按 批 准 的 建 设 期 限 和 内 容 完 成 后 组 织 的 验 收 。第二十六条 县级和竣工验收时,要成立检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林木种苗管理、造林管理、计划资金管理、审计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验收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设任务完成的质量、数量、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的效益等。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批准的年度或全部建设任务,通过自查,认为质量、数量符合要求,提出县级或竣工验收申请,并向检查验收小组提供以下书面材料:项目建设工作报告;项目建设技术报告;提交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 6 -审

9、计报告;完整的档案材料。 (包括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图表及会计账目等必要的说明材料)。第二十八条 检查验收小组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各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国家、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采取内业(即技术档案、会计账目及规章制度等管理情况)与外业(生产建设情况、土建和设施、设备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第二十九条 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并由验收小组各成员签字。项目验收意见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概况,验收情况及评价,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条 对建设项目任务完成好、质量高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项目任务和质量完成差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青海省林业局林木种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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