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宜大学自我评鉴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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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靜宜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 為強化本校校務行政效能,提升學術單位教研績效,並配合大學法第五條第一項、大學評鑑辦法、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以及本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建立自我評鑑機制,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為指導本校各項評鑑事宜,特成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其任務與職掌如下:一、審議自我評鑑政策與要點。二、審議自我評鑑實施計畫書(含評鑑項目、評鑑時程及後續追蹤規劃)。三、審議各類別實地訪視評鑑委員名單。四、自我評鑑結果之認可。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之評鑑類別如下:一、校務評鑑:對教務、學生事務、總務、

2、研究、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務進行全校整體性之評鑑。二、院、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評鑑:對院、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之教育目標、課程設計、教師教研、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圖儀設備、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專業表現、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項目進行評鑑。三、學門評鑑:對特定領域之院、系、所或學程,就研究、教學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四、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之評鑑。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以每五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但得配合教育部辦理大學校院相關評鑑時程或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作業進行調整;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第一項第二款應受評鑑單位之免受評鑑、延後評鑑及暫緩評鑑,由自我

3、評鑑指導委員會審查。第四條 指導委員會委員之聘任,由本校副校長、相關一級主管,就學術卓著、行政與評鑑經驗豐富或各行業界頂尖之學者專家遴選建議名單,簽陳校長核定後,由人事室發函聘任之。第五條 指導委員會之委員由校長、副校長及五至七位校外學者專家組成,校外委員應逾全體委員五分之三,並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研發長為執行秘書。委員任期二年,每次至多改聘半數之外部委員為原則,連聘得連任。第六條 指導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一級主管列席。第七條 本校由研究發展處統籌規劃評鑑事務,並成立自我評鑑推動小組,負責辦理自我評鑑事務規劃、推動、督導、實施及後續追蹤等事宜。為落實各

4、項評鑑業務,得依各評鑑類別之需要成立相關自我評鑑推動小組。品質管理委員會追蹤管考各項改善建議執行情形。第八條 本校依自我評鑑需要,參與校務、院、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自我評鑑之校內相關人員(含規劃人員與執行人員)應於每一週期實地訪評作業前參與至少二次以上評鑑相關研習。第九條 自我評鑑實施方式以實地訪評為之,評鑑委員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其遴聘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第十條 自我評鑑結果及意見應予公布,除供受評單位參考改進外,並作為校(院、系)務發展及政策制定、資源分配、修正中長程計畫及單位之增設、變更、整併、停辦及員工考核等之依據。第十一條 評鑑所需經費由研究發展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第十二條 自我評鑑施行細則另訂之。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99 年 12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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