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都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一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保管和使用要遵循校内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第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事故时,当事人要采取积极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填报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第三条 凡 500 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均在此赔偿范围之内(含单价不足 500 元的两用物资,如:计算器、收录机、电风扇、秒表等)。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及价值不足 500 元的仪器设备、标本模型损坏或丢失的赔偿,由各院(部、处、系、所、中心)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二第五条 因为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
2、丢失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仪器设备损坏部分的原价或市价的 100%赔偿。对直接责任人要视情节性质给予纪律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不按制度办事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且隐瞒不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二)客观条件具备但未采取有效的“四防”和安全措施,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三)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不听从指挥、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四)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五)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严重损失的。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格酌情减轻赔偿:(一)按照主管技术人员指导和
3、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二)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降低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配件,经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二)因仪器设备自身质量原因或使用超过服役期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批准使用稀、缺仪器设备,实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事先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三第八条 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主要责任事故,属几人共同负责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
4、偿费。第九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办法:(一)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院(部、处、系、所、中心)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二)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一式三份,由院(部、处、系、所、中心)签署意见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三)仪器设备损坏能够修复的,按损坏部分修复实际费用和修理费计算;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的,按原价或市价计算: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应按修复后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四)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赔偿费用必须返回原单位,作为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或更新,不得挪作它用。(五)仪器设备的丢失应按注销处理,须报市教委批复后执行。(六)被损坏的仪器
5、设备仍归学校所有。第十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额度的计算:(一)赔偿额度的计算办法:1、原价 500.001 元1000.00 元,赔偿额度为 20%100%。2、原价 1000.01 元5000.00 元,赔偿额度为 16%100%。如果按百分比计算的赔偿金额低于 200 元时,以 200 元为起点。3、原价 5000.01 元10000.00 元,赔偿额度为 14%100%。如果按百分比计算的赔偿金额低于 800 元时,以 800 元为起点。4、原价 10000.01 元50000.00 元,赔偿额度为 12%100%。如果按百分比计算的赔偿金额低于 1400 元时,以 1400 元为起
6、点。5、原价 50000.01 元 以上,赔偿额度为 10% 100%,如果按百分比计算的赔偿金额低于 6000 元时,以 6000 元为起点。6、珍稀标本的赔偿金额为原价的 100%或加倍赔偿。(二)依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的长短调整赔偿金额:1、03 类(仪器仪表类)和 07 类(卫生医疗器械类)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在 5 年(含)以上,实际赔偿金额比规定赔偿金额减少10%;使用年限在 10 年(含)以上的,实际赔偿金额比规定赔偿金额减少 20%。2、05 类(电子类)仪器设备,使用年限 5 年(含)以上的,实际赔偿金额比规定赔偿金额减少 20%。3、04 类(机电设备类)仪器设备,使用年限 5
7、 年(含)以上的,实际赔偿金额比规定赔偿金额减少 5%;使用年限 10 年(含)以上的,实际赔偿金额比规定赔偿金额减少 10%。4、09 类(标本模型类,不包括珍惜标本),使用年限 5 年(含)以上的,实际赔偿金额比规定赔偿金额减少 5%。5、珍稀标本使用年限每增加 5 年,赔偿金额递增 5%。(三)凡符合第六条规定之一者,可酌情按赔偿额度标准递减1%50%。第十一条 赔偿金的收取办法:仪器设备赔偿金额在 500 元以下的,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由院(部、处、系、所、中心)负责收取和支配赔偿金;仪器设备赔偿金额在 500 元10000 元的,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批准,由校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仪器设备赔偿金额在 10000 元以上的,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主管校长审批,校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第十二条 此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首都医科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