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为何不敢批评学生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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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师为何不敢批评学生了.txt 单身很痛苦,单身久了更痛苦,前几天我看见一头母猪,都觉得它眉清目秀的什么叫残忍? 是男人,我就打断他三条腿;是公狗,我就打断它五条腿!戎国强:老师为何不敢批评学生了?2009 年 08 月 25 日 08:07 钱江晚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 0 条作者:戎国强教育的种种弊端,总根子是教育的异化,即教育被商业化(“教育产业化”是一个比较含蓄的说法),走上了“利益最大化”的歧途。“教育部明确中小学班主任有权批评学生”昨天中午 12 点多,看到这个新闻标题赫然高悬于新浪新闻首页的头条位置,觉得有点奇怪:难道教师批评学生的权力也需要发个文件加以确认?或者全

2、中国的老师都不知道自己有批评学生的责任,需要教育部来提醒?再看下去,报道说,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一位负责人指出:“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 ”那么,教师不敢批评学生的原因是什么呢?基础教育司这位负责人的意思,教师不敢批评学生,似乎是因为现在“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缘故,好像广大教师把“尊重学生权利”与“批评学生”这两件事对立起来了。难道这真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广大教师的水平都普遍低下到这种程度了?教育的种种弊端,总根子是教育的异化,即教育被商业化(“教育产业化”是一个比较含蓄的说法),走上

3、了“利益最大化”的歧途;学生和学校的关系,是顾客和商店的关系:我交学费,你给成绩。学费标准是你定的,再高我也得交;既然交了高昂的学费,就要物有所值,我的孩子成绩不好,唯学校或教师是问学校已沦为“学店” 。这样的“教育”环境,实际上已经剥夺了教师批评学生的权力谁见过营业员批评顾客的?一边是教师因批评学生而被家长、学生殴打、辱骂,甚至丧命,一边是常常有学生被教师嘲讽、体罚,甚至烟头烫,学生自杀已不是罕见的新闻;每一个个案都有自身的是非曲直,不能一概而论;但是,教师和学生这两个群体在外界看来是对立的现状,跟城管与流动小贩的关系有一比:是错误的管理理念与政策把两个群体变成了猫和老鼠的关系。既是猫和老鼠

4、,怎么还说得上谁批评谁呢?一个全局性、系统性的教育生态问题,在教育部官员看来竟然如此简单,发一个文件,出台一个规定就解决问题了,这是令人叹为观止的。联想到前几天黑龙江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规定父母有“制止早恋”的责任(本报相关评论“制止”早恋,没法操作见 23 日时评版),真是一个比一个雷人。以前读过一首儿童诗:“小弟弟我们来游戏/姊姊当老师/你当学生/那么妹妹呢/小妹妹太小了/她什么也不会做/ 我看让她当校长算了”最年幼无知的让她当最大的官,作者大概是想制造一种离奇的喜剧效果,现在读起来竟觉得心酸了。 (原题:“学店”不需要批评权)下一篇:瞿玉杰:对不起,我还是不敢批评学生瞿玉杰:对不起,

5、我还是不敢批评学生教育部近日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针对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的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特别作出了“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的规定。 (新华网 8 月 24 日)其实,一些地方和学校之所以出现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的现象,并非是由于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相反,我国义务教育法 、 教师法等法律,早就对教师拥有合理的批评教育权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我想,教育部之所以要“多此一举”地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再次明确这点,其出发点不过是为广大教师“撑腰” 。但作为一名有 18

6、年教龄的班主任老师,笔者想说的是:对不起,我还是不敢批评学生!虽然法律赋予了教师一定的批评教育权,但对于违纪学生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批评教育方式,相关法律并无明确具体地规定,从而导致教师在学生的管理上无所适从。相反,倒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条文被过度解读。于是,教师对严重违纪学生罚站被称之为“体罚” ,批评教育几句更是被扣上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罚”的大帽子!打不得、骂不得、开除不得,不夸张地说: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已经苍白得只剩下一张只会进行“正面教育”的 “嘴皮子”!个别小题大做的家长和不利的舆论环境,也使得教师不敢“轻易”批评违纪学生。如今,物质条件逐渐优越

7、,加之多是独生子女,使得一些学生只能被表扬和赏识,禁不住半点批评和惩罚。这些学生个性脆弱,心理承受力低,经不起一点打击和挫折,老师的几句批评就会导致离家(校)出走、自残乃至自杀等极端事件发生。而一旦发生这样的极端事件,当事教师不可避免地成为众矢之的:家长不依不饶、舆论穷追不舍、教育主管部门严肃处理。不仅人被折磨得心力交瘁,而且要承担轻则赔偿、行政处分,重则降级降职、开除公职的严重后果。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不负责任的教育。无论在亚洲还是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都制定有完备的教育处罚制度,详细规定了处罚的标准和尺度。例如,韩国有教育处罚法 ,对违纪学生的处罚规定得非常明确,如女生打小腿 5 下,

8、男生打小腿 10 下,并对处罚用具的材质和尺寸作出具体规定。这样,让师生都做到心中有数,对教师和学生来说都是一种保护。笔者以为,将教师的批评教育权具体化,才是落实教师批评权的当务之急。下一篇:刘洪波:班主任批评权,越说越糊涂班主任批评权,越说越糊涂作者:刘洪波 教育部近日出台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这个规定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网站上,文件印发日期是 2009 年 8 月 12日,这就是说,已经执行了十几天。但奇怪的是,一个全国中小学都将要执行的规定,教育部是作为一个通知来下发,印发和通知的对象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而不是公开发布给各学校和社会,而且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是

9、作为通知的附件出现的。规定中的一条,是关于班主任的权利。这一条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媒体报道说,教育部规定班主任有权批评学生。我以为这是在故作惊奇。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里面第十六条确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我想,现在不是什么事情都要讲章程的么,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有这么一条明文规定,也不能说就有什么问题。以前没有班主任工作规定 ,现在有了,第一次有,那么,自然要写得全面,写上班主任对学生有批评权,不可谓反常,也不代表在此之前班主任就没有批评学生的权利。问题是何谓“适当方式” ,比较模糊,一旦有事,方式适当不适当,恐怕又会争执不已。不过,看了

10、教育部就此规定进行的答疑,我觉得事情反倒奇怪了,原来,教育部是把“班主任对学生有批评权”作为一大亮点来看的。教育部答疑称规定有四大亮点:一是明确了班主任工作量;二是明确了班主任经济待遇;三是保证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权利;四是强调了班主任在学校的重要地位。这就相当于说,教育部认为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在以前确实未获保证,它不属于一项权利,而直到这个规定才算是有了。这真是旷古未闻的新鲜说法。自有教育以来,古今中外,教师对学生传道授业,有赞赏,有纠弹,有表扬,有批评,都是正常。至于何谓“适当方式” ,自是各有差别,因时而异,因不同社会认知环境而定。例如,让学生“滚出教室去” ,或者对学生打竹鞭,这在过去

11、可能是允许的,在现在则不被认为“适当” 。 但教师批评权在教育中允许存在,乃至必然存在,并无疑义。现在,经教育部一答疑,反倒是教师的批评权有问题了。当然,教育部说的是这种情况,“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 ,认为新的规定使班主任在教育学生过程中“不再缩手缩脚” 。但是,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过去和现在,都并不冲突于班主任批评学生的权利,而只会冲突于那些有害学生权利的批评方式,例如侮辱人格的方式、损害身体的方式等等。而规定出台以后,班主任也不可能因为一条规定拥有损害学生权利的批评权。何况, 中

12、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了班主任可采用适当方式批评学生,这是不是说其他教师就没有权利批评学生了啊?今天可能确有教师放任学生的现象,但原因到底是什么呢?是责任心下降、教育之道走偏、班主任劳动未获承认、教师待遇低下,还是学校基本治安秩序都无法维持,原本需要仔细寻找。教育部却一语将放任学生的现象,与现在强调“维护学生权利”挂钩,从而得出维护了学生权利,班主任缩头缩脚的结论。这种将学生权利与班主任权利对立起来的思维,是“适当”的吗?是不是说,班主任权利保证了,学生权利就要缩减一些?学生与教师各有正当权利,这些权利是否有冲突以及冲突有多大,请不要信口而说。已经有人在说, “班主任权利加强,能够采取适当方式

13、批评教育学生,这对学生是一种震慑” ,并担心别的科任老师得不到这种“震慑权” 。看看,批评权都被理解成什么了,这里体现的思维与教育部说法相当,都是把学生权利与班主任权利对立起来。教师为何失去了批评学生的权利作者:熊培云当批评教导学生在老师和学生眼里都只是为了提高分数,生产出合乎标准答案的产品,昔日光洁而有梦的象牙塔,在急功近利的人们眼里也只剩下光秃秃两根可以沽价而卖的象牙。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在工作量、待遇以及教育学生等方面强化了班主任的权利,并从待遇方面加强了保障性规定。其中一条引起广泛质疑,即“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谓之“

14、质疑”并非因为大家反对这条规定。一方面,人们倾向于认为,除非重新回到了批“臭老九”的年代,教师(包括班主任)对学生履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是不需要教育部明文授权的。而在中小学教育中,教师尤其应该对未成年学生尽批评教育之责。正是因为这些常识,有网友开玩笑说:这一特别规定,无异于明确规定歌星有权唱歌,画家有权画画,设计师有权设计,司机有权开车,空姐有权坐飞机另一方面,该条规定的相关措辞也令人心生疑窦:其一,既然这项权利需要授权,那么学生是不是可以认为,除了班主任之外,其他老师便没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呢?其二, “适当方式”因为过于含混,可操作性不强。反对归反对,笔者暂不多论,规定背后总还是有一定原因的。

15、至少人们可以从中读到这样一些潜台词,即在中国当下的一些中小学校,班主任(更别说其他老师)已经失去或者部分失去了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谁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出很多理由。比如学生的权利意识提高了,网络曝光“坏老师”多了,班主任两头受气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遭学生报复等。这里,我只想讲讲近来看到的一些细节,供诸位参考。今年暑假,我回江西老家小住数日,顺便了解了一下当地中小学校的一些情况。印象最深的是生源向教学质量相对较高的地方流动。比如镇上的一所中学,我读书时还颇为风光,如今早已经萧条无比,甚至连高三年级都撑不起来,因为没有生源了。除了计划生育、举家外出打工、大学毕业后在城里

16、安家落户等原因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许多生源都被县中抢走了。而到了县城,县中的老师也在向我抱怨,现在生源是一年不如一年,好一点的学生都跑到省里或者市里去念书了。所以,这个暑假,县中管招生的老师必须四处活动。更让我吃惊的是,镇上一所曾经很有些名气的中专,因为招不到学生,校方给每位老师下了招生指标,要求他们配合完成招生名额。明眼人都知道,这哪里是招生,分明是“求生”!而且是“双重求生” ,既求生源,又求生存。透过上述这些细节,不难发现:虽然至今仍有不少孩子因家贫或其他原因不能读完中学,但是在农村已经出现了“学校抢学生”的现象,目的只有一个:考高分,提高升学率。与此相关的解释是,老师与学生之

17、间的地位或者关系正在发生某种变化。积极一点说,学生在选择学校的主动性、独立性方面增强了;消极一点说,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教导学生的权利。以高考分数为目标的生源流动与教育考评体系正在伤害中学教育。学生追求升学,学校追求升学率,舍此都是“不务正业” 。当教育成为一桩可有可无的生意,许多学校不得不迁就这种弥漫于全社会的功利主义,甚至鼓励教师蓬首跣足、忙乱其中。而这种功利主义,更让学校失去了教书育人的神圣性。当批评教导学生在老师和学生眼里都只是为了提高分数,生产出合乎标准答案的产品,昔日光洁而有梦的象牙塔,在急功近利的人们眼里也只剩下光秃秃两根可以沽价而卖的象牙。同样糟糕的是,作为教育合约的一方,当

18、一个顽劣的学生被父母“托管”到学校,本来就不是为了升学或者考高分,学校甚至失去了批评教育这位学生的正当性。下一篇:熊丙奇:靠什么让教师走出批评权困境靠什么让教师走出批评权困境作者:熊丙奇针对新时期基础教育的发展要求,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在工作量、待遇以及教育学生等方面强化了班主任的权利。其中引人注目的一条是: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是教育部继 2006 年印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之后,再一次强调班主任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但是,连班主任拥有对学生进行正常批评教育的权利,也需要规定加以强调,恰恰表明当前学校教育已经发生某种异化。批

19、评本是教育教学中十分正常的环节,是对学生不良表现的“负反馈” ,有利于学生养成正确的行为规范与学习习惯,另外,教师拥有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早在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中就有规定。可现实中,教师越来越不敢管学生、批评教育学生,教育部此次规定关于班主任教师批评教育权的描述,据说就是针对这种现象。可是,如若法律规定都无法落实,这一政府部门的文件,又能管多少用呢?在笔者看来,提高班主任的地位,发挥班主任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仅仅靠发规定 ,是难以奏效的。班主任不敢批评学生、一味放纵学生,不是因为没有规定,而是因为学校的自主办学空间有限,同时缺乏依法治教的环境。举例来说,班主任老师批评学生之后,学生

20、回家告状,家长兴师动众找上门来,甚至找到教育管理部门,学校领导往往会从息事宁人的角度,无原则地批评班主任,让班主任道歉,久而久之,班主任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与近年来中小学流行“圈养教育”是一个道理学校担心学生出安全事故,引来家长争吵,影响学校“声誉” ,于是禁止学生课间离开教室、在校园里嬉戏。进一步需要追问的是,为何学校领导会不坚持原则,而批评实行批评教育的教师、班主任?为何家长会动不动就对学校、老师“兴师问罪”?这其实与学校的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现今的中小学,虽是教学单位,但却有着较强的行政色彩。学校办学要听命上级管理部门,同时要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各类行政评估、评比;校内实行行政领导一把手决

21、策,没有教师委员会与家长委员会,这种治理结构,导致教育者的权利无法通过教师委员会保障,受教育者权利无法通过家长委员会合理表达,教师往往在学校领导与家长之间两头受气。改变这种情况,需推行中小学的校本管理,即依法赋予中小学教育法所规定的自主办学权,所有教师也拥有教育教学自主权,而受教育者家长参与监督办学。在中小学校本管理框架中,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从“管评办一体”转为政府举办、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评价;校内建立教师委员会,参与学校重大教育教学事务决策、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家长委员会(或社区教育委员会),参与学校办学的决策与监督。这种校本管理模式,对于淡化学校的行政色彩,减少非教学因素对教育教学的干扰,让学校的管理与受教育者的权益取得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若不从管理体制上进行改变,强化之后的班主任工作,不过是学校领导的“行政助手” ,难以在教学管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作者为 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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