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 年自筹经费博士学位研究生合 同 书根据研究生招生专业科研工作需要及考生本人申请,2009 年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 (学院、所) (以下称甲方)招收以下壹名同志(以下称乙方)为自筹经费 博 士学位研究生。经协商,签订如下合同:一、自筹经费研究生(以下称乙方)姓 名: 性别: 出 生 日 期: 专业: 二、乙方在学期间的生活费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本人自理。三、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的指导,学习年限3 年。培养费(学费)共计 36000 元,由乙方支付。按国家文件规定,原则上自筹经费学生学费按年交纳,即每学年开学二周内缴齐当年学费,也可自愿一次性交齐所有学费(详见吉林大学
2、 2009 级研究生入学交费须知 ) 。 逾期未交学费,学校将不予注册,不安排学位论文答辩,不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四、乙方在学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其他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经考试合格并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申请相应学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五、乙方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若出现学习成绩不合格、因病及其他原因中途退学、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情况不能毕业或不能获得硕士学位(或不能获得博士学位) ,均由乙方本人负责,甲方不退还学费。若乙方因病经甲方批准休学,本协议可自动延长一年,延长期间需交纳相关培养费用,相关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因其他原因延期毕业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六、乙方毕业后就业,参照非定向生就业办法办理。七、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确需变更时,应形成书面协议。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留存壹份,研究生院备案留存壹份。甲方 乙方签字:(公章) 年 月 日招生专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