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吐鲁番地区建筑劳保统筹站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吐鲁番地区建筑业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站。第三条 本 单 位 住 所 是 新 疆 吐 鲁 番 市 绿 洲 西 路 481 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吐鲁番地区编委批准设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隶属吐鲁番地区建设局、自治区建筑劳保统筹管理总站,吐鲁番地区建设局为本单位举办单位。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开展
2、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服务,提高建筑行业职工社会保障。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一)收取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二)按照比例向工程施工单位拨付劳保统筹费(三)检查、指导、规范建筑企业劳保统筹资金的使用(四)为建筑企业职工提供职责范围内的服务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2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党组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 制定、修改章程;(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 审定
3、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地区建设局党组批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级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力。第十一条 根据吐鲁番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规定,本单位有编制 4 人,其中管理岗 1 人,正科级;专业技术岗 2人,为财务人员,工勤技能岗 1 人,为司机。 各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开
4、展工作。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自治区建筑劳保统筹总站(条条管理拨款)。 第十三条 本单位收费项目一项,严格落实财务管理规定。3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十五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第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第十八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内部财务审计。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十九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
6、作,形成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4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方可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二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第二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1 年 1 月 1 日吐鲁番地区建设局党组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吐鲁番地区建设局党组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法定(拟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事业单位意见(公章): 5年 月 日举办部门意见(公章): 年 月 日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