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保护 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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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家庭,应该是未成年人最安全、最可靠、最温暖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明文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可是不少家长忘记了还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爱怎么管就怎么管,要怎么打就怎么打,而未成年的孩子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在家庭中发生了一些儿童受侵害的悲剧。 2000 年 4 月 12 日夜 11 时,北京房山区琉璃河地区 43 岁的农民骆淑平,因对 8 岁的儿子王闯多次未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及说谎之事不满,遂持木把笤帚对王闯进行殴打。王闯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去反抗,也不躲避,任母亲毒打

2、,造成双臂及下肢大面积创伤,并引发肾功能衰竭,法医鉴定为重伤。检察院对其母提起了公诉,房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理此案,她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 北京一家医院提供的消息说:一个 5 岁的女孩被父母逼着学弹钢琴,如不弹够父母规定的时间便被呵斥或打骂,她却没有一点自我保护意识,任由父母打骂。她的父母还认为“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成才”。一天,孩子弹钢琴时突然全身不停地抽动,破口大骂,眼鼻错位,被医生诊断为脑神经介质发生障碍的“抽动秽语综合症”,是由压力过大所致。从此,孩子一见钢琴就犯病,家长只好将钢琴卖掉。 30 岁出头的下岗女工王某,把自己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女儿陈莹身上。1999 年 7 月

3、7 日晚上,王某在家里教 5 岁的女儿练习书写阿拉伯数字。陈莹写了一会儿,就叫嚷着找小朋友玩去,王某坚决不许。直到晚上 11 时半,小陈莹就是写不好“8”和“9” 这两个数字,气得王某顺手抄起苍蝇拍就打女儿。个性倔强的陈莹干脆就不写了,也不躲避母亲的抽打。这时,气到极点的王某,找来擀面杖,抡起来就打女儿的腿和后背。当晚,女儿上床后,直喊肚子痛,并在床上不停地翻滚。王某一看慌了神,急忙把孩子送到医院。然而,医生终没能留住小陈莹的生命。 以往提到家庭暴力,受害的往往是老人、妇女,而今,家庭暴力已殃及到未成年的孩子。在国人心中, “不打不成才” 的传统家庭教育观念根深蒂固。专家说,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

4、护的能力较弱,自护观念在心里也没有树立起来,暴力侵犯儿童案件不在少数。因此,一些专家、教授、医师向全社会的所有家庭呼吁:住手!再也不要打孩子。过分溺爱、过度保护将束缚孩子自由飞翔的翅膀,而暴打孩子将折断孩子的翅膀。呼吁全社会每个家庭都给孩子一双真正自由飞翔的翅膀 青少年受到侵害的原因 我们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由于生活环境复杂,存在着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和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我国法律在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虽然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不同方面的保护措施,但由于环境和条件所限,这些保护有时会出现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

5、,使青少年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对于这种伤害一定要用辩证的方法去看待。这种伤害既包括显性的表面的伤害,即对青少年身体的伤害,同时还包括对青少年心理、精神层面的伤害,最严重的是生命的剥夺。这种隐性的伤害主要是指来自学校老师、家庭中父母的伤害,不易被社会觉察和理解。但应与家长、老师的教育目的相区分。同时,另一方面青少年也要自主思考、自我判断和反思。对于来自学校、家长的侵害注意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目的和方式两个层面预防和警示自己。 青少年可能受到来自几方面的侵害 对于十三四岁的青少年来说,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以及我们有限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可能常常会受到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社会不良行为的

6、侵害,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侵害。 青少年受侵害的四种常见的来源,即意外伤害、家庭侵害、学校侵害、社会侵害。 意外伤害往往是由于一些突发的责任事故,例如交通意外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家庭侵害、学校侵害和社会侵害往往是以暴力的手段侵害青少年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给青少年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等问题。对青少年的伤害不仅包括身体方面的伤害,而且还有心理和精神方面的伤害,甚至剥夺了青少年年轻幼小的生命。 学校家庭中的侵害行为有许多。 面对小霸王,不卑又不亢。 (来自同学的侵害) 校园是我们健康成长和努力学习的美好乐园。为什么校园里会发生暴力事件?校园暴力多与某些学生的生活环境和不健康的心理

7、相联系。由于对家长、老师、同学不满,以盲目反抗情绪和攻击的态度对待别人;也有的孩子从小缺乏与同龄人的正常交往,不会与人和睦相处,养成了随便打人骂人的坏习惯。另外,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些孩子结成团伙,名为讲“义气”,实际专门欺负弱小或是他们看不顺眼的同学 2)面对老师父母,加强沟通相互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个法律,不仅是给未成年人定的,也应该是给学校的每个教师定的。从一起起老师侵害学生的案件中可以看到,不少教师心里就没有装着这个法,他们不但没有依法保护未

8、成年人,甚至在残害着未成年人。教师以暴力侵犯我们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的生长发育过程,使之丧失在校园中对老师的信任感与依赖感。更为严重的是,这将会造成未成年人心理的扭曲,使之出现反社会人格,并带有较强的攻击性,可谓贻害无穷。2000 年 3 月 15 日上午,江西南昌市莲塘某中学,在上第四节课的时候,有十几名高一(1)班的学生因未完成李老师头一天留下的 6 道数学作业题,便遭到每题抄写 1000 遍、一共 6000 遍的体罚。作为高一的学生,面对这个令他们胆战心惊的天文数字,只是逆来顺受,没有及时反映到校长那里,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西安雁塔区鱼化乡老烟庄某小学二年级老师惩罚未完成作业的

9、学生出了个“损招”。2000年 3 月 25 日上午,肖老师命令未完成作业的 12 名学生(7 个男生,5 个女生) ,当众脱裤子,并在教室里转一圈示众,班主任还指派两名班干部对不听话的学生强行脱裤子。 据云南日报报道,4 月 3 日晚 7 时 30 分,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上村乡中学初一(4)班的学生正在晚自习。历史课教师聂朝宽发现学生张波及另外两名学生没完成作业时,便将 3 名学生叫到黑板前罚站。好动的张波与坐在二排的一名学生用粉笔头互相打闹,聂老师便上前连扇张波 10 个耳光,把 16 岁的张波扇倒在地。张波当场口吐白沫,昏迷不醒。聂老师还认为张波是假装晕倒,抓着头发拎起又补了两个耳光。过

10、了几分钟,不见张波起来,惊慌失措的聂老师连忙叫上 10 多个学生将张波送往乡卫生院抢救。晚上 9 时,张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的学生现场目击:张波是被聂朝宽老师活活打死的。村民王某告诉记者,他的孩子跟张波在一个班读书,每次孩子从学校回家来,都诉说他和同学被校长和聂朝宽等老师打骂惩罚。孩子说,去上村乡中学不是读书,是坐牢,环境太恶劣了。 我们要辩证地分析来自家庭和学校方面的侵害,一方面家长、老师教育学生的目的是爱护学生,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学生要主动地与父母、老师交流思想,避免相互不理解而造成的伤害。对于老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于家长的不正确想法和做法,要敢

11、于拒绝,甚至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自家庭的侵害。 一方面家长教育我们的目的是爱护我们,帮助我们健康成长;另一方面我们要主动地与父母交流思想,避免相互不理解而造成的伤害。对于家长的错误教育方式,对于家长的不正确想法和做法,要敢于拒绝,甚至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青少年学生也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充分认识到受教育既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青少年学生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珍惜受教育的权利,认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意外事故和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侵害。 这些侵害严重侵害了我们青少

12、年的合法权益,不但给我们青少年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伤害,而且给我们带来严重的心理和精神创伤,使我们的身心受到巨大的摧残,剥夺了我们的健康,甚至部分青少年的生命和希望,毁灭了一部分青少年儿时的梦想。 还存在着自然灾害,如突发的洪水、地震和社会不良行为的侵害,如犯罪行为。 这些都可以给我们青少年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对我们的安全构成威胁。 青少年的安全意识差和防范突发事件的训练的缺失,是造成意外伤害的重要原因。 知识点 2 身边的保护 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的原因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应受到各方面的特殊保护;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各个方面肩负着保护青少年的责任。他们采取的保护措施

13、给我们创造了一个安全的心理环境。我国法律在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虽然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不同方面的保护措施,但由于环境和条件所限,这些保护有时会出现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使青少年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教给我们必要的保护自己的方法和技巧,可以使我们更冷静地面对侵害,保护自己,为自己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的空间。学习掌握自护知识,有助于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长,青少年时期是打基础的阶段,学会自护是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功。学习掌握自护知识,有助于增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 青少年必须学会自我保护 社会经验不足的青少年,在面对侵害行为、自然灾害和意

14、外伤害时,往往因处于被动地位而受到侵害。因此,在复杂的社会生活环境中,青少年必须学会自我保护。自我保护是人的本能,具备自我保护意识是未成年人向成熟迈进的重要一步。面对一些突发的事故和侵害,我们应该积极争取社会、学校和家庭等方面的保护;如果这些保护不能及时到位,我们就要尽自己所能,用智慧和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青少年必须要学会自我保护,树立防范意识,知道防范的方法,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 误区警示 经常有父母说:“孩子是我的,我想让她上学就让她上,不想让她上就可以不上。”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点拨 这种言行是错误的。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接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作为义务,任何人都必须履行。同时接受教育对公民的自身和国家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父母不让孩子上初中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初中教育是适龄少年和儿童必须接受的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初中学生是否接受学校教育不是个人的自由。学校有保障贯彻九年义务教育的责任,家长必须让适龄子女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教育。同时这种言论也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所以这种说法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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