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采 购 合 同采购人(甲方): 供货人(乙方): 签订地点: 合肥市 本项目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根据有效最低价中标原则,经本项目采购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将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 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价格:(若产品过多则见附表,如有附表则必须加盖印章)产 品名 称 规 格型 号 数 量 中标单价(元/t)或中标费率小计合 计第二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乙方提供和交付的材料规格型号应与招标公告规定的材料规格型号相一致。第三条 材料的交货方法、到
2、货地点和交货期限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1)项执行:(1)乙方送货上门;(2)乙方代运;(3)甲方自提自运。- 2 -2.到货地点:甲方指定的合肥市市区任何地点3.材料的交货总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 40 天内。 第四条 合同总价款合同总价款(大小写): ,最终结算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验收方法中粗砂、碎石材料须提供市级或市级以上具备见证取样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沥青油材料须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具备见证取样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乙方送货至现场后,应提交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通知甲方组织验收,业主指定检验单位每月按批次对供应材料进行抽检,抽检费用由材料中标人提供。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
3、重新提供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材料,并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抽检不合格达到 2 次则取消中标人供货资格。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如果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在没有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标的物,将拒绝通过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材料款结算第一包(中粗砂)、第二包(碎石)业主按照供货当月合肥地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正刊)单价*(1优惠费率)为实际支付单价,第三包(沥青油)业主按照中标单价为实际支付单价。中粗砂、碎石按 m3计量(1m 3 中粗砂=1.45t 中粗砂;1m 3 碎石=1.60t碎石),沥青油按 t 计量,招标数量为暂定数量。- 3 -材料
4、款结算以材料实际支付单价和实际供货数量结算。优惠费率及综合单价综合考虑各项费用,业主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自中标之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不论何种原因,不作调整,合同数量仅做参考,按实际供货量计量。乙方供货时应提供仓库出库数量确认单,供货数量以甲方过磅记录为准,乙方有权进行复检。乙方提供合同总价 5%的履约保证金(或由合肥市内的一家银行出具的保函),期限为三个月。材料检验合格后,2008年 12 月 25 日前甲方支付已供应材料款 95%,5%质保金一年后付清。第七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10 工作
5、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具体说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并附相关验收材料,同时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2.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10 工作日内 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第八条 乙方应提供完善周到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所交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乙双方协商后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同意利用的,可以终止合同或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 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同时,乙方应按规定,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乙方不能处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合格产品和提供服务,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
6、货款的 10 %的违约金,甲方可以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4.乙方提前交货的材料、多交的材料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 4 -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5.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材料承担所有权担保责任,并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该材料时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除合同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外),应向 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 10%违约金。第十条 不可抗力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
7、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转让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二条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计划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
8、人。第十三条 其他 双方协商解决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 5 -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10 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材料或扣付货款来充抵。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第(2)项方式处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份。采购人(甲方): (公章) 供货人(乙方): (公章) 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