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助 理 职 称 评 定 条 件1、 中 专 毕 业 生 , 一 年 见 习 期 满 后 , 考 核 合 格 , 可 初 定 员 级 资 格 ; 员 级 资 格 满 4 年 后 ,初 定 助 理 级 职 称 资 格 ( 如 中 专 毕 业 后 工 作 时 间 已 满 五 年 即 可 直 接 初 定 助 理 级 职 称 资 格 ) ;2、 大 专 毕 业 生 , 一 年 见 习 期 满 后 , 再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2 年 , ( 非 全 日 制 大 专 学 历任 技 术 员 3 年 ) 考 核 合 格 , 可 初 定 助 理 职 称 资 格 ; 3、 本 科 毕 业 生 , 一
2、 年 见 习 期 满 后 , 考 核 合 格 , 可 初 定 助 理 职 称 资 格 ;4、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 再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3 年 , 考 核 合 格 , 可 初 定 中 级 职 称 资 格 ;5、 博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 考 核 合 格 , 可 初 定 中 级 职 称 资 格 。 中 级 职 称 评 定 条 件( 1)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 担 任 助 理 职 务 四 年 以 上 。 ( 2)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 担 任 助 理 职
3、务 四 年 以 上 。 ( 3) 中 专 ( 高 中 ) 毕 业 ,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十 年 以 上 , 担 任 助 理 职 务 四 年 以 上 。 ( 4) 初 中 以 下 学 历 人 员 须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十 五 年 以 上 , 担 任 助 理 职 务 四 年 以 上 。 高 级 职 称 评 定 条 件( 1)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十 年 以 上 , 担 任 中 级 职 称 职 务 五 年 以 上 。 ( 2)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十 五 年 以 上 , 并 担 任 中 级 职 称 职
4、 务 五 年 以 上 。( 3) 中 专 、 高 中 毕 业 ,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二 十 年 以 上 , 并 担 任 中 级 职 称 职 务 五 年 以上 。 并 且 要 到 当 地 的 人 事 部 门 进 行 学 习 培 训 凡 符 合 上 述 申 报 条 件 的 人 员 , 还 必 须 遵 纪 守 法 , 具 有 良 好 职 业 道 德 , 能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在 本 专 业 岗 位 上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 且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理 论 水 平 和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 此 外 一 般 还 需 要参 加 职 称 英 语 、 职 称
5、计 算 机 考 试 , 同 时 必 须 有 相 关 论 文 。 职 称 破 格 申 报 条 件为 了 不 拘 一 格 选 拔 人 才 , 对 确 有 真 才 实 学 , 成 绩 显 著 、 贡 献 突 出 的 人 员 , 可 以 不 受 学 历 、资 历 的 限 制 破 格 申 报 高 、 中 级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1. 破 格 申 报 高 级 职 务 者 必 须 具 有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二 条 : ( 1) 、 获 得 部 、 省 级 表 彰 的 学 科 带 头 人 ; 地 市 级 以 上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 青 年 专 家 ; 荣 获国 家 、 省 级 表 彰
6、 的 乡 镇 企 业 家 或 优 秀 厂 长 、 经 理 。 ( 2) 、 获 得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三 等 奖 以 上 ; 省 、 部 二 等 奖 以 上 ; 地 市 一 等 奖 以 上 ( 含 发 明 奖 、成 果 奖 、 自 然 科 学 奖 、 星 火 奖 )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者 ; 获 得 国 家 级 金 、 银 产 品 奖 或 省 、 部 级 名 牌产 品 奖 或 优 秀 工 程 奖 的 主 要 生 产 技 术 负 责 人 ; 创 国 家 级 、 省 级 新 产 品 奖 的 主 要 生 产 技 术 负 责 人 。( 3) 、 直 接 主 持 完 成 大 型 项 目
7、或 全 面 负 责 大 中 型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或 对 非 公 有 制 企业 技 术 发 展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 取 得 明 显 经 济 效 益 者 ; 企 业 连 续 二 年 营 业 收 入 在 2000 万 元 以 上( 省 确 定 的 山 区 县 1000 万 元 以 上 ) 、 或 利 税 在 400 万 元 以 上 ( 省 确 定 的 山 区 县 200 万 元 以上 )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 4) 、 在 技 术 发 明 、 创 新 、 改 造 、 专 利 、 推 广 、 应 用 中 , 取 得 的 经 济 效 益 连 续 二 年 ( 申
8、报 高 级 职 务 的 前 二 年 ) 占 本 企 业 利 税 总 额 ( 400 万 元 以 上 , 贫 困 山 区200 万 元 以 上 ) 20%以 上 的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 ( 5) 、 对 本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工 作 创 立 了 有 价 值 的 经 验 , 并 在 省 内 同 行 业 中 推 广 的 主 要 贡献 者 ; 担 任 中 级 职 务 期 间 , 成 绩 显 著 , 并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先 进 工 作 者 称 号 的 ; 或 者 在 地 市 以 上 报刊 或 会 议 上 发 表 过 两 篇 以 上 被 同 行 专 家 认 定 为 有 价 值
9、 的 学 术 论 文 , 或 正 式 出 版 过 有 价 值 的 著 作或 译 著 。 2. 破 格 申 报 中 级 职 务 者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二 条 : ( 1) 、 获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 星 火 计 划 四 等 奖 或 省 、 部 级 科 技 进 步 、 星 火 计 划 三 等 奖 以 上 项目 的 主 要 完 成 者 , 或 获 地 ( 市 )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以 上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者 或 获 省 部 优 质 产 品 或 优质 工 程 的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 ( 2) 、 在 地 市 级 以 上 报 刊 发 表 专
10、 业 技 术 论 文 三 篇 以 上 或 专 著 。 ( 3) 、 直 接 主 持 中 型 项 目 或 中 型 骨 干 企 业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 且 连 续 二 年 以 上 取 得 了 明 显效 益 者 。 ( 4) 、 担 任 助 理 级 期 间 , 成 绩 显 著 且 获 地 ( 市 ) 级 优 秀 企 业 家 或 先 进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者 称号 的 。 职 称 申 报 评 审 需 要 准 备 哪 些 材 料为 了 保 证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 凡 涉 及 申 报 对 象 的 学 历 、 专 业 年 限 、 考 试 成 绩 、 任 职 年 限 及本 人
11、 的 工 作 能 力 和 主 要 业 绩 、 奖 惩 情 况 , 须 由 申 报 单 位 核 实 后 , 按 规 定 的 要 求 提 交 以 下 主 要 材料 : 1. 助 理 : 需 上 交 : 一 寸 和 两 寸 照 片 各 四 张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2 份 , 学 历 证 复 印 件 、 个 人 简 历 、 工 作总 结 。 2. 中 级 : 需 上 交 : 一 寸 和 两 寸 照 片 各 四 张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2 份 , 学 历 证 复 印 件 , 原 有 职 称 复 印 件 ,个 人 简 历 、 工 作 总 结 、 专 业 论 文 5000 字 以 上 , 获
12、 奖 证 书 , 评 审 表 需 本 单 位 盖 章 。 3. 高 级 : 需 上 交 : 一 寸 和 两 寸 照 片 各 四 张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2 份 , 学 历 证 复 印 件 , 原 有 中 级 职 称 复印 件 , 个 人 简 历 、 工 作 总 结 、 项 目 ( 工 程 ) 成 功 案 例 、 外 语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微 机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水 平 能 力 测 试 合 格 证 书 、 专 业 技 术 聘 书 、 专 业 论 文 5000 字 以 上 。 评 审 表 需 单 位 盖 章 。 以 上 资 料 齐 全 符 合 条 件 , 经 审 核 后
13、 , 在 三 个 月 -六 个 月 内 评 审 完 毕 , 发 国 家 职 称 及 相 关 资格 证 书 。 职 称 评 定 专 业 分 类初 级 职 称 评 定会 计 师 /工 程 师 /经 济 师 /统 计 师 /卫 生 /医 学 等 专 业 初 级 职 称 评 定 工 程 师专 业 分 类 : 土 木 建 筑 、 土 建 结 构 、 土 建 监 理 、 土 木 工 程 、 岩 石 工 程 、 岩 土 、 土 岩 方 、 风景 园 林 、 园 艺 、 园 林 、 园 林 建 筑 、 园 林 工 程 、 园 林 绿 化 、 古 建 筑 园 林 、 工 民 建 、 工 民 建 安 装 、建 筑
14、 、 建 筑 管 理 、 建 筑 工 程 、 建 筑 工 程 管 理 、 建 筑 施 工 、 建 筑 设 计 、 建 筑 装 饰 、 建 筑 监 理 、 装修 装 饰 、 装 饰 、 测 量 、 工 程 测 量 、 电 力 、 电 子 、 电 子 信 息 、 电 子 系 统 、 电 气 、 电 气 工 程 、 电 气设 备 、 电 气 自 动 化 、 工 业 自 动 化 、 制 冷 与 空 调 维 护 、 暖 通 、 暖 通 空 调 安 装 、 腐 蚀 与 防 护 、 热 能动 力 、 机 电 、 机 电 工 程 、 机 电 一 体 化 、 光 电 子 技 术 、 化 工 、 化 工 机 械
15、、 机 械 、 机 械 制 造 、 机 械设 计 制 造 、 机 械 机 电 、 汽 车 维 修 、 设 备 安 装 、 水 利 、 水 利 水 电 、 水 电 、 水 暖 、 水 电 安 装 、 水 电工 程 、 给 排 水 、 锅 炉 、 窑 炉 、 路 桥 、 路 桥 施 工 、 道 路 与 桥 梁 、 隧 道 工 程 、 计 算 机 技 术 、 计 算 机及 应 用 、 市 政 、 市 政 工 程 、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 建 筑 预 决 算 、 概 预 算 、 结 构 、 结 构 设 计 、 通 信 、 安全 、 造 价 、 讲 师 、 统 计 师 等 。 【 根 据 以 上
16、各 专 业 细 化 分 类 】 行 业 分 类助 理 机 械 工 程 师 职 称 条 件 1、 具 有 完 成 一 般 性 技 术 工 作 的 实 际 能 力 。 2、 能 够 运 用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3、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取 得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经 考 察 合 格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在工 程 技 术 岗 位 上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 经 考 察 合 格 ;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 从 事 技 术 员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 中 等专 业 学 校 毕 业 ,
17、从 事 技 术 员 工 作 四 年 以 上 。 助 理 机 械 工 程 师 职 称 的 评 定 初 级 职 称 ( 助 理 工 程 师 ) 很 好 评 , 各 地 的 程 序 大 同 小 异 , 只 要 符 合 条 件 , 持 相 关 资 料 , 填表 上 交 就 成 了 。 更 详 细 的 内 容 可 以 到 当 地 人 事 局 咨 询 。 下 面 助 理 机 械 工 程 师 职 称 的 评 定 要 求 及注 意 事 项 供 参 考 : 有 关 要 求 : 1、 申 报 对 象 :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上 工 作 的 人 员 。 ( 公 务 员 就 不 行 ) 2、 初 定 职 称
18、级 别 及 条 件 : ( 不 同 学 历 评 定 时 间 不 一 样 ) ( 1) 中 专 毕 业 , 工 作 满 一 年 , 可 初 定 “员 级 职 称 ” ; 初 定 “员 级 职 称 ”后 从 事 本 专 业技 术 工 作 满 四 年 , 可 再 初 定 “助 理 级 职 称 ” ; ( 2) 大 专 毕 业 , 工 作 满 一 年 , 可 初 定 “员 级 职 称 ”; 再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两 年 , 可 初 定“助 理 级 职 称 ” ; ( 3)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工 作 满 一 年 , 可 初 定 “助 理 级 职 称 ” ; ( 4) 硕 士 学 位
19、获 得 者 , 再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三 年 , 可 初 定 “中 级 职 称 ” ; ( 5) 博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 可 初 定 “中 级 职 称 ” ; 3、 需 提 供 材 料 : ( 1) 拟 申 报 职 称 人 员 身 份 证 、 学 历 证 书 、 员 级 职 称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2)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照 片 四 张 ; 4、 申 报 程 序 及 手 续 : ( 1) 对 拟 申 报 职 称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 *查 验 , 发 放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表 空 白 表 ; ( 2) 本
20、人 填 写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表 一 式 二 份 ; ( 3)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对 其 德 、 能 、 勤 、 绩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 将 有 关 材 料 报 市人 才 市 场 。 ( 4) 市 职 称 办 审 核 后 , 下 发 任 职 资 格 文 件 和 资 格 证 书 。 注 意( 1)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毕 业 后 所 从 事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应 与 所 学 专 业 相 同 ( 或 相 近 ) 方 能 初 定职 称 ; ( 2) 实 行 全 国 资 格 考 试 的 专 业 ( 如 经 济 、 会
21、 计 、 统 计 、 审 计 等 ) , 必 须 是 国 家 教 委 承 认的 正 规 全 日 制 院 校 本 专 业 毕 业 生 才 能 初 定 职 称 ; ( 3) 不 符 合 初 定 职 称 条 件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可 按 规 定 参 加 *人 事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的 专 业知 识 培 训 , 并 经 考 试 合 格 取 得 结 业 证 书 后 按 审 批 程 序 办 理 职 称 申 报 手 续 ; ( 4) 在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的 卫 技 人 员 , 应 参 加 全 国 考 试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 不 直 接办 理 职 称 初 定 ; ( 5) 本 人 所 写 的 工 作 小 结 须 真 实 、 全 面 地 反 映 本 人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情 况 , 字 数 不 少 于800 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