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行政的内涵 1、公行政2、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的统一总之,行政法意义的行政就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主体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执行国家意志的活动。二、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二)特征:形式特征:1、尚未形成完整和统一的法典2、数量众多、效力多元实质特征:1、内容广泛2、内容易变3、实体和程序规范交叉三、制定法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协定四、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特征:1. 主体一方恒定为行政主体。 2. 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
2、主体处于主导地位。3. 内容的法定性,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 4. 内容上的相对性和统一性。 5. 行政主体享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五、控权说主要观点:主张行政法是控制、约束政府权力,规定向受到行政侵害之公民和组织提供救济的法。理由:(1)行政权具有双重性。 “如果人人都是天使,我们就不需要政府。如果政府官员都是天使,我们就不需要法律。 ”(2)行政权与公民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3)现代社会,行政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控权途径:1. 以行政组织法控制权源; 2. 以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方式;3. 以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权力的滥用。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所
3、谓行政合理性原则:也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与所要达到的目标之间成比例。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为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要求,不得违法行政,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 行政权 ,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 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特征:1、是组织,不是个人;2、依法享有行政职权;3、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及参加诉讼;4、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二、行政主体与;1、与行政法主体:包含与被包含2、与行政机关:相交三、行政机
4、关体系:(一)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2、国务院组成部门3、国务院直属机构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二)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四、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五、委托1.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2.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以其合法和合理性为审理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3.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采用开庭审理或听证的方式4.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只能由法定具有行政复议权机关行使 十五、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范围(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5、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注:不包括国务院的规定十六、行政复议的管辖:1.对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管辖;3.对派出机关、机构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复议管辖;4.共同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十七、行政复议程序:十八、行政复议的决定种类: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4.赔偿决定5.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一、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
6、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做出裁决的一种活动。特征:1、诉讼客体以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2、审查核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以人民法院为主持人和裁判人 4、原被告具有恒定性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关系:都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同时,两者之间还有密切关系:1、复议前置。 2、复议选择。 3、复议终局。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性质不同。 2、审理机关不同。 3、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不同。 4、审理方式不同。5、审级不同。 6、法律效力不同。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诉性行政行为:(一
7、)涉及人身、财产权的案件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4、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的5、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6、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8、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几类不可诉行为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重复处理行为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五、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1.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被告必须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3.被告必须是有人起诉并且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