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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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自来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村自来水管理,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十月十一日村民代表及小组长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村规划区域内从事村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供水必须优先保证群众生活用水,再统筹兼顾其他用水。严格保护水资源,合理确定用水量。第四条 对村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两委负责对水源保护定期监督检查。第五条 新装、改装供水管道的,需事前向村委会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两委组织施工及负责竣

2、工验收。第六条 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第七条 建立健全水质化验制度,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第八条 自来水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供水(除因施工、维修等原因暂停供水的),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通向水表的 20MM(包含 32MM)供水管道及水表,由用户负责管护,损坏时的检修及材料费由用户自行负担。第九条 自来水是一种特殊商品,按照山南富村实际情况,企业按每吨3.8 元标准收费,农户按每吨 1.7 元标准收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

3、按时足额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抄表期不交水费的,村两委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停水等处理。第十条 村自来水抄表周期为 3 个月,由水管员(施阿兴、施淼鑫)按规定时间到户抄表收费,同时对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坚持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做到专款专用,村委会不提留。第十一条 加强供用水管理,供用水双方都要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十二条 村供水设施包括村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发生的费用仍由原用户负担。用水户更改名称,应及时通知村委会。第十三条 村供水主管网两侧各 1 米,禁止从

4、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 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应当征得村委会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村委会负责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五条 严禁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盗用农村公共用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的行为:1.未经本村供水单位批准,擅自在村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2.绕越村公共供水单位结算水表盗水的。3.拆除、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盗水的。4.改装、损坏结算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5.用其他方式盗用本村公共用水的、公共供水的,由村两委责令其停止盗用行为,除没收器材外,不论耗水量多少,均按管道最大流量计收水费,并按有关水的法律、法规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第十六条 村民有维护村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村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报告村两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村自来水供水设施的,由村两委按照损坏价值的 5 至 10 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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