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 全 培 训 教 育 制 度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保证其具备应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制度。1 .“三级”安全教育1.1 凡新入厂员工(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试用人员、长期实习人员(三个月以上)均需经过公司、车间、班组“ 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转岗人员需持单位转岗证明或公司调令到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在本车间内部岗位调动需重新接受班组级安全教育,在车间之间调动需接受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离岗一年以上的需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1.2 各级安全教育要
2、保证培训学习时间,公司级 32 学时以上,车间级 24 学时以上,班组级 16 学时以上。1.3“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实 行补考制,第一次考 试不合格可以进行一次补考, 补考不合格交回上一级培训单位或公司人事部门。1.4 一级(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和人事部门负责,二 级(车间级)、三级(班组级)教育,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教材、台帐、 试卷(班 组级试卷按岗位分类)。安全教育教材内容要符合安全培训要求,经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有效。2.外来人员2.1 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生产区内作业前,必须先到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开具施工证明或签定业务合同(协议),然后到安全环保管理中心
3、接受安全培训,签定安全管理协议书,经审批同意后可持入厂证进入作业区域作业,并执行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2 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和外来短期实习 人员,必须到安全环保管2理中心接受安全教育,在指定人员的陪同下进入生产区。实习人员未经允许不准独立操作,特殊情况下需经车间主任同意,在岗位主操作的监督下方可操作。3 .特种作业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资格培训,取得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定期参加复审。4. 复工安全培训复工人员到公司安全环保管理中心接受上岗前的安全培训,重温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返岗作业。5. 日常安全教育5.1 各单位每年必须对
4、所在单位的员工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培训要有计划、 实施过程文件、教材、 试卷、台 帐。5.2 每年的安全培训内容要符合公司安全的要求,所编写的教材必须报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备案。5.3 各单位在培训、考试时必须提前通知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将对培训、考试的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并做记录。并对各单位的培训效果实行随机抽考制。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为了使公司各单位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规范化,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制订本制度。1.日常安全检查1.1 公司安全环保管理中心不定时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重点 检查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员工的思想状况及“ 三违” 现
5、象等内容,对查出的不符合项进行考核并 记录。1.2 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每天要不定时对本单位进行安全巡检,对检查的不符合内容进行考核并记录。1.3 各单位的值班人员要对夜间四点班和零点班巡检不少于两次,对检查 的不符合内容进行考核并记录。1.4 班组安全员对本班人员和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每班不少于三次,对检查的不符合内容进行考核并记录。1.5 岗位操作人员每小时要对本岗位的生产装置和安全设施巡检一次,并做好记录。2. 综合安全检查2.1 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组织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安全生产检查组,每月对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设备运行、 现场 管理、安全基础管理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检查情况依据公
6、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将检查考核情况进行通报。2.2 各单位每周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设备运行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按规定进行考核。2.3 各车间根据公司规定进行综合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3. 季节性安全检查3.1 安全环保管理中心要针对冬季和夏季的生产特点组织两次季节性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43.2 夏季安全检查内容为: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3.3 冬季安全检查内容为:防冻、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4. 节日前检查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前,各单位要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设 施、 备用 设备完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5. 专业安全检查各单位应对锅炉、压
7、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装卸环节、防尘防毒、环境保护等进行检查。专业检查由专业科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检查。6.安全隐患整改6.1 各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安排专人负责整改,并且要签字确认。对于未按要求和期限整改的隐患,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单位负责人和整改负责人负直接责任。6.2 安全隐患整改费用不计入日常维修费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卡、扣、减、留。由此发生事故,由相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6.3 对于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由于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整改完的,必须在期限前 2 天内将原因书面报安全环保管理中心。7.
8、安全检查落实7.1 对安全环保管理中心下发的所有安全检查通报或安全检查通知单要保存完整。7.2 对于安全环保管理中心检查的所有问题,相关单位要及时拿出落实措施,认真落实整改,严禁弄虚作假。7.3 在接到安全环保管理中心下发的安全整改通知单2 天内将落实措施填写安全检查整改落实反馈单报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存档。5安 全 作 业 管 理 制 度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控制和预防风险,消除安全隐患,降低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 规、标准,制订本制度。1. 特殊岗位操作人 员必须持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学徒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证不得独立作业。2. 凡属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入
9、罐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设备检修等作业都要依据厂区作业安全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各类安全作业票证要有完整的签字审批手续。3. 动火作业3.1 在禁火作业区内动火必须到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3.2 在固定动火区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证,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3.3 在使用气焊时 ,乙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少于 5m,距离明火不少于 10m,在焊接前必须消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3.4 电焊 作业,在地面施 焊时,应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内要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4. 登高作业4.1 高处作业必须审批办理登高作业证。4.2 年老体弱人员、视力
10、差、患有头晕病者,不能登高作业。4.3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恶劣气候、霜露天等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要有充足的照明。64.4 登高作业前应检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设备、建筑物、支架、管道、绳 索、不坚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设施作为登高工具。4.5 登高作业时在没有取得上下联系好的情况下严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监护人应和登高者统一联络信号。5.设备内作业5.1 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5.2 进设备内作业前,必 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进行安全隔离,并清洗、置换合格。5.3 对于进入有毒物质的储罐内作业,必须通风置换,并在进入前
11、 30 分钟之内进行化验分析合格,经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进入作业。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 2h 分析一次。5.4 在设备内作业时, 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确保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5.5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为 24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应符合防爆、防潮等安全要求。5.6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并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6. 在带电运转设备上进行作业时,必 须采取停电、挂牌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77. 在生产区内不准使用 电炉子取暖,因生产需要使用电炉子的必须经过安全环保管理中心审批,办理固定用火证方可使用。8. 各种安全作业票证
12、要保证完整无损,不得损坏、乱画。现场作业时必须由作业人员随身携带。9. 移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安全保护装置。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避免危化品事故发生,制订本制度。1. 安全环保管理中心负责制订本制度,并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 经营部负责制订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充装的各自分管环节的管理。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3.1 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审查批准。3.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3.3 危险化学品包装内
13、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3.4 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5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 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 、库房等作 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电、防渗漏、防腐、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3.6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 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 报警装置,并保证始终处于正常备用状态。3.7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
14、做出 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2 年。3.8 应定期组织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9定期进行安全评价。3.9 危险 化学品必须储 存在专用仓库、专 用场地内, 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由专人管理。3.10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 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3.11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3.1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或检测。3.13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4. 危险化学品经营4.1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4.2 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本公司采购危险化学品。4.3 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4.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4.5 销售危险化学品,应当建有销售档案 (台帐),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 存档至少保存一年。4.6 销售人员应当每天核对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 报告。104.7 销售人员负责审验购买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齐全与真伪;禁止向无证企业和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4.8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5.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 向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申 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企业在完成准购证限定的品种与数量销售后,及时将客户提供的准购证,交到当地公安部门治安科备案。6. 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充装人员,要严格执行危化品充装制度,充装车辆必须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充装车辆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得对该车进行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