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一)行政许可(18 项)1、文化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3、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4、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营业
2、性演出许可证。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5、打字复印经营活动印刷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6、书刊出租零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8、印刷厂印刷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
3、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9、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法定依据国务院决定10、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11、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法定依据国务院决定12、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决定1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法定依据国务院决定14、开办武术学校审批。法定依据国务院决定15、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法定依据国务院决定16、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审批。法律依据: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从事体育竞赛、表演等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17、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法律依据: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从事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以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18、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