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4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规定一、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 年 10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 年 2 月 21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二、有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 年 4 月 25 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卫生部发布施行)、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国务院令第 421 号 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发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 2 月 26 日国务院第 149 号令发布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年 5 月 9 日国务院第 376 号令发布施行)、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 4 月 16 日北京市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三、有关规章银行账户管理办法(1994 年 10 月 9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 自
3、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 2002 第 14 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 年 7 月 9 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号发布施行)。四、有关部门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 行) 的通知 (京教社20025 号)、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京组发20066 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京发改20051127 号)、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意见(京公文保字20051182 号)、 北京市单位内部重点防范部位安全保卫规定(北京市公安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 自 2005 年 2 月 6 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调整和规范文保单位工作管辖权限和范围的实施意见(京公办字2005890 号)、 高等学校安全风险等级与技术防范级别(北京市质量监督局发布 DB11/255-2004)、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470 号)、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卫生部)、 关于在全市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疾控字200460 号)、北京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北京市卫生局)、 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GB/T18205-200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主题词:教育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评估 通知抄送: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财政局,市社团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6 年 11 月 17 日印发共印 26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