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在交通执法工作中,对处罚文书的制作要求越来越高。由于现有的条件的限制,处罚文书中的询问笔录,成为了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和必须的条件,如何做好询问笔录,关系到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和以后的处罚程序是否继续以及发生行政诉讼时能否确保胜诉的关键所在。因此,根据自己多年的行政处罚经验,结合相关法律精神,对询问笔录的制作要点做如下解析:首先,我们来了解询问笔录的概念和它的具体作用询问笔录作为一种调查笔录,它是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向知情人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所作的文字记录。它是对案件定性及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调查取证的必
2、经程序,是交通执法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取得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的一种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 ,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权。询问笔录的具体制作。1、只有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或证人时才能使用该文书。也就是说,询问笔录用于调查取证,所询问的对象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案件的有关证人,与本案无关的人员是不能做相关询问的。这里必须
3、强调,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是调查取证对象,可以使用询问笔录进行相关取证调查。2、时间与地点栏:应填写询问时的时间与地点。在法律制度中,时间和地点是一个案件成立的必然要件,同样,在询问笔录的时间和地点栏中,一定要认真填写时间,现在使用的询问笔录时间具体到“分” ,办案人员一定不要图省事,省略了具体时间,必须按规定书写为:2009 年 9 月 23 日 10:30,不能书写为 09.9.23.,询问地点一定要详细,应当具体到办公室,如:运管处直属一所处罚室。3、询问人作为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 1 人担任记录人。而且这两名调查员必须是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4、被询问人与案
4、件关系应填写“当事人”或“证人”等。5、正文应准确记录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后果等要素,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不要询问,要讲究询问技巧。6、询问时应先向被询问人交待询问人的执法身份,核实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调查的原因、目的,告知做伪证的法律责任。7、询问笔录中如有更改,更改之处应由被询问人签字或捺手印。询问记录完毕后有阅读能力的交其阅读,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或修改,但要被询问人签字或捺手印。8、笔录尾部应由被询问人注明“情况属实”并签字或捺手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捺手印的,应说明清楚,由询问人、笔录人签名。9、对询问笔录上未写完的空白处应划去。1
5、0、对被询问人未回答的问题应注明“未答” ,如是用点头或摇头表示的,笔录也应注明。11、询问笔录应体现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查清相对人是否有违法事实以及应否承担责任,这是询问的首要任务;二是辨别证据,查清案情;三是教育相对人承认错误,提高觉悟。2以上是询问笔录的相关概念和制作流程。其实,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都会遇到许多问题,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不同,总结起来要注意四个原则:1、 “疑罪从无”原则有的办案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态度生硬,在告知自己身份和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就直接询问:“*你的行为违反了*条例 ,你知道吗?” ,像这样的问句是不能出现在询问笔录中的,我国法律实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就是
6、最大限度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在询问过程中,询问人员应当以了解事实经过的方式,进行相关询问。如:“2009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 时,我处稽查人员*(执法证号:*)和*(执法证号:*) ,在我市青石路口检查发现,你单位牌号为湘 B*大货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装,请你谈谈相关情况,好吗?”在随后的回答中应当多让被询问人讲述事情的经过和对这件事的看法,从中找到问题的切入口,继续以后的询问,切不可在询问笔录中就直接给案件下定义。因为询问笔录只是案件的调查取证阶段,案件的定性和相关的处罚措施,要在一般程序的调查结论中才能做出。如果询问相对人对稽查人员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应当多听取
7、他的意见和看法,不能武断的直接在提问中就下了定义。真正实现“疑罪从无”原则。2、注重“证据链”原则行政处罚要讲求证据,以法律为依据。但是证据在案件的调查阶段是孤立存在的,所以在询问过程中,要很好的将证据连接在一起,形成有力的证据链,这样把行政相对人的违章事实调查清楚。具体地说:每个案件的查获时间、查获地点以及天气情况必须能够和案件事实对应,切不可出现连时间、地点都无法与相关证据吻合的情况。特别是在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案件中,所有的证据,都应当证明以下几个条件:1、检查发现时正在进行经营行为,也就是车辆有装载货物或乘客,店面或企业有道路运输经营行为。2、这种经营行为是营利性的(包括
8、:货价与运价并计等) 。3、行政相对人没有领取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这一事实。以上三点必须在询问笔录中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不能因为被询问人直接承认而不将上述内容记录在笔录中,草草了事。3、被询问人对询问记录确认的原则每一份笔录做完以后,都必须由被询问人自己确认无误。仅仅签名,是不能说明什么问题的,被询问人可以以各种理由推翻上述陈述,正如文中前段提到的:被询问人笔录尾部应由被询问人注明“情况属实”并签字或捺手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捺手印的,应说明清楚,由询问人、笔录人签名。4、重证据,轻口供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应当以证据为基础,询问笔录是文字载体,只有证据才能直观的说明问题。所以在询问被询问人时,应当把掌握的相关证据,向被询问人出示,并一一记录在询问笔录中。具体这样写:向*出示影像资料“现场照片”3 张;向*出示证人*证言材料 2 份等。出示证据后,应当记录被询问人对上述证据做出的解释,并作出相关确认。最后还要强调一点,询问笔录不是讯问笔录,在进行询问过程中,要使用礼貌用语,不能态度生硬、蛮横,如:请你回答、请你解释一下、请看看上述内容是否是你的真实意愿表达等。这样一份询问笔录,才能体现法制、和谐的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