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财 政 管 理 的 内 涵财 政 管 理 是 国 家 对 财 政 分 配 过 程 进 行 组 织 、 指 挥 、 协 调 、 控 制 等 一 系 列 活动 的 总 称 。 一 、 财 政 管 理 的 主 体 是 国 家 , 具 体 承 担 财 政 管 理 工 作 的 是 各 级 政 府 的 财 政部 门 , 因 而 它 属 于 国 家 管 理 的 范 畴 ; 二 、 财 政 管 理 的 客 体 是 财 政 分 配 活 动 , 包 括 财 政 收 支 活 动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经济 活 动 , 因 而 它 又 属 于 经 济 管 理 的 范 畴 ; 三 、 财 政 管 理 手 段 是 国
2、 家 所 能 采 取 的 一 切 手 段 , 包 括 行 政 手 段 、 经 济 手 段和 法 律 手 段 ; 四 、 财 政 管 理 的 目 的 是 通 过 对 财 政 分 配 活 动 的 组 织 、 指 挥 、 协 调 和 控 制 ,实 现 优 化 财 政 分 配 过 程 , 促 进 国 家 经 济 协 调 有 序 地 发 展 。 财 政 管 理 的 地 位 和 作 用财 政 管 理 是 财 政 部 门 的 一 项 经 常 性 的 重 要 工 作 , 可 以 说 是 贯 穿 财 政 工 作 始终 、 几 乎 覆 盖 所 有 财 政 领 域 和 财 政 过 程 的 一 项 经 常 性 工 作
3、 。 从 财 政 计 划 的 编 制 、执 行 , 以 及 进 行 财 政 决 算 , 都 需 要 财 政 管 理 。 财 政 管 理 作 为 制 定 和 执 行 财 政 政策 及 法 规 、 规 范 财 政 关 系 及 运 行 的 行 为 , 是 整 个 国 民 经 济 管 理 活 动 的 重 要 组成 部 分 。 它 不 仅 要 与 国 家 的 经 济 体 制 相 配 套 , 而 且 还 要 同 国 家 的 其 他 宏 观 经济 政 策 相 协 调 , 是 一 种 难 度 很 大 的 经 济 管 理 活 动 。 财 政 管 理 不 仅 决 定 着 财 政 工作 的 整 体 水 平 和 最
4、终 成 效 , 而 且 也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制 约 着 财 政 改 革 的 效 应 和 财 政职 能 的 发 挥 。 正 是 有 鉴 于 此 , 财 政 管 理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 就 成 了 实 现 振 兴 财 政 这个 战 略 任 务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 也 是 影 响 我 国 财 政 经 济 状 况 和 运 行 机 制 的 一 个 关键 性 因 素 , 因 而 必 须 予 以 高 度 的 重 视 。 中 国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根 本 出 发 点 是 要 在 整 个 社 会 范 围 内 逐 步 培 育 出 统 一 开放 、 公 平 竞 争 的 市 场
5、体 系 。 这 就 为 财 政 管 理 提 出 了 许 多 严 峻 课 题 。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发 育 决 定 了 财 政 管 理 必 须 自 觉 依 据 和 运 用 价 值 规律 。 在 财 政 管 理 中 自 觉 依 据 和 运 用 价 值 规 律 , 首 先 必 须 对 社 会 经 济 中 的 经 济 利益 结 构 做 出 新 的 认 识 。 财 政 管 理 所 要 解 决 的 基 本 问 题 之 一 , 就 是 在 承 认 多 元 经 济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制 度 规 范 把 这 些 个 别 利 益 和 局 部 利 益 协 调 起 来 , 以
6、 防 止 其 同 全 局 利 益 发 生抵 触 与 冲 突 。 具 体 来 说 , 就 是 : 在 国 家 与 企 业 的 关 系 上 , 要 把 国 家 对 企 业 的 行政 管 理 转 变 为 服 务 、 协 调 和 引 导 ; 在 把 企 业 推 向 市 场 的 同 时 , 实 现 财 政 职 能 的转 化 。 在 中 央 与 地 方 以 及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之 间 的 关 系 上 , 要 构 建 规 范 的 分 级 财 政体 系 。 2财 政 管 理 的 目 标我 国 财 政 管 理 的 主 要 目 标 1 构 建 良 性 循 环 的 财 政 运 行 机 制 2 建 立 有 效
7、 保 障 财 政 收 入 合 理 增 长 的 机 制 3 构 造 本 级 预 算 支 出 的 有 效 监 控 机 制 4 确 保 财 政 收 支 平 衡 财 政 管 理 的 职 能财 政 管 理 是 政 府 为 了 实 现 其 职 能 , 运 用 一 定 手 段 , 对 财 政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进行 决 策 、 计 划 、 组 织 、 协 调 和 监 督 。 财 政 管 理 的 职 能 主 要 有 以 下 五 种 : 第 一 , 决 策 。 即 财 政 管 理 主 体 对 于 财 政 活 动 所 采 纳 方 案 的 选 择 , 一 般 原 则 是 采 用 最 优 方案 , 在 没 有
8、最 优 方 案 的 前 提 下 选 择 次 优 。 第 二 , 计 划 。 即 制 定 并 实 施 计 划 。 第 三 , 组 织 。 即 为 了 保 证 决 策 和 计 划 的 有 效 执 行 而 进 行 的 组 织 活 动 。 第 四 , 协 调 。 即 财 政 管 理 主 体 对 于 财 政 活 动 的 各 种 关 系 之 间 的 矛 盾 进 行 协 调 , 包 括 政 府和 纳 税 人 之 间 的 矛 盾 , 政 府 之 间 的 矛 盾 等 。 第 五 , 监 督 。 即 检 查 监 控 财 政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 财 政 管 理 为 了 实 现 其 职 能 , 要 运 用 经
9、 济 、行 政 、 法 律 手 段 。 财 政 管 理 与 经 济财 政 管 理 与 经 济 的 关 系明 确 了 财 政 管 理 的 范 围 就 是 政 府 的 经 济 活 动 以 后 , 我 们 就 可 以 更 清 晰 的 分析 财 政 管 理 与 经 济 的 关 系 。 在 我 国 确 立 以 市 场 经 济 作 为 经 济 运 行 方 式 的 整 个 过 程 中 , 我 国 的 经 济 学 理论 引 进 和 借 鉴 了 许 多 西 方 经 济 学 中 关 于 市 场 机 制 运 行 分 析 的 理 论 。 在 非 市 场 主体 更 加 具 有 独 立 的 经 济 地 位 和 经 济 效
10、 益 以 后 , 他 们 必 然 会 从 经 济 上 对 政 府 的 管理 活 动 形 成 制 约 , 提 出 要 求 。 他 们 会 问 : 政 府 为 什 么 要 征 税 ? 要 征 多 少 税 ? 征的 税 是 怎 么 用 的 ? 总 之 , 人 们 会 越 来 越 要 求 政 府 的 管 理 活 动 要 讲 求 经 济 效 益 。3这 就 对 财 政 管 理 提 出 了 效 益 管 理 的 要 求 , 认 为 财 政 的 管 理 要 注 重 过 程 的 管 理 ,要 注 重 运 用 经 济 分 析 的 方 法 。 一 定 时 期 、 一 定 条 件 下 的 财 政 管 理 , 是 由
11、一 国 的 经 济 体 制 , 特 别 是 财 政 体制 的 属 性 和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 管 理 模 式 所 决 定 的 , 并 与 之 相 适 应 。 认 清 了 财 政 管理 与 经 济 的 关 系 , 可 以 帮 助 我 们 克 服 片 面 追 求 经 济 增 长 , 忽 视 经 济 效 率 和 效 益 ,不 计 投 入 产 出 效 应 的 粗 放 型 增 长 方 式 ; 可 以 帮 助 我 们 改 正 以 往 那 些 用 计 划 代 替管 理 , 用 增 长 代 替 质 量 , 只 知 道 用 投 入 去 追 求 产 出 , 不 讲 成 本 与 效 益 分 析 , 忽视 财
12、 政 监 督 等 旧 的 观 念 。 加 强 财 政 管 理 ,是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特 别 是 财 税 管 理 体 制 及 其 运行 机 制 的 内 在 要 求 。 因 此 ,随 着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向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过 渡 ,以及 宏 观 经 济 配 置 管 理 方 式 的 根 本 性 转 换 ,必 须 对 财 税 新 体 制 和 新 运 行 机 制 下 的财 政 管 理 提 出 全 新 的 要 求 ,财 政 管 理 从 内 容 到 形 式 ,都 应 发 生 明 显 变 化 。 加 强 财 政 管 理 ,是 充 分 履
13、行 财 政 职 能 的 必 要 保 证 。 目 前 ,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的财 政 职 能 范 围 ,得 到 不 断 拓 展 ,其 职 能 强 度 也 有 日 渐 增 大 之 势 。 然 而 ,理 论 和 世界 各 国 的 实 践 ,都 无 可 辩 驳 地 证 明 ,除 体 制 和 制 度 等 因 素 的 羁 绊 外 ,财 政 职 能 的履 行 程 度 与 财 政 管 理 状 况 的 好 坏 ,呈 正 相 关 关 系 。 在 财 政 管 理 十 分 混 乱 的 情 况下 ,国 家 的 财 政 职 能 不 可 能 得 以 正 常 有 效 履 行 。 财 政 管 理 与 经 济 关 系
14、的 启 示认 识 财 政 管 理 与 经 济 的 关 系 , 可 以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 改 变 目 前 我 国 财 政 供 给范 围 过 宽 、 包 揽 过 多 等 突 出 问 题 , 改 造 财 政 支 出 。 在 清 理 、 明 确 各 级 财 政 事 权范 围 的 同 时 , 将 那 些 财 政 部 门 不 该 管 、 管 不 了 或 者 管 不 好 的 微 观 经 济 活 动 及 相关 事 宜 , 那 些 可 以 由 市 场 机 制 去 解 决 的 问 题 , 逐 步 从 财 政 管 理 的 供 给 范 围 中 剥离 出 去 , 把 有 限 的 财 力 , 放 在 市 场 经
15、 济 条 件 下 政 府 职 能 能 有 效 执 行 的 方 面 。 财 政 管 理 与 经 济 的 关 系 还 表 现 在 在 进 行 财 政 决 策 、 计 划 、 组 织 、 协 调 的 过程 中 , 必 须 将 财 政 作 为 一 种 经 济 活 动 去 看 待 。 只 有 这 样 , 才 能 将 各 种 宏 观 的 分析 方 法 运 用 其 中 , 从 经 济 运 行 状 态 的 要 求 出 发 , 正 确 确 定 政 府 活 动 的 范 围 和 内容 , 根 据 经 济 发 展 周 期 和 经 济 增 长 的 相 关 理 论 , 为 政 府 的 宏 观 调 控 提 供 依 据 和方
16、 法 。 只 有 这 样 , 才 能 将 政 府 作 为 一 个 经 济 行 为 主 体 纳 入 财 政 学 的 研 究 中 , 运用 经 济 分 析 的 方 法 去 分 析 政 府 的 动 机 和 行 为 实 现 方 式 , 从 而 为 从 制 度 上 去 克 服政 府 的 官 僚 倾 向 , 控 制 政 府 支 出 规 模 , 建 立 一 个 更 加 有 效 的 政 府 提 供 经 济 理 论上 的 依 据 。 也 只 有 这 样 , 才 能 在 财 政 管 理 中 更 多 的 运 用 微 观 的 分 析 方 法 和 管 理方 法 , 去 提 到 财 政 支 出 的 使 用 效 率 , 提
17、 高 财 政 活 动 的 管 理 水 平 。 财 政 管 理 体 制4社 会 主 义 国 家 在 财 政 管 理 中 划 分 各 级 政 权 之 间 以 及 国 家 与 国 营 企 业 、 事 业单 位 之 间 的 责 任 、 权 力 和 利 益 关 系 的 制 度 。 简 称 财 政 体 制 。 是 国 民 经 济 管 理 体制 的 组 成 部 分 。 在 中 国 ,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有 其 特 定 的 内 容 和 原 则 。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财 政 的 原 则(一 )、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财 政 符 合 我 国 的 国 情 : 第 一 , 我 国 在
18、政 治 上 是 一 个 统 一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第 二 ,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必 须 适 应 我 国 政 权 体 制 的 要 求 。 一 级 政 府 有 一 级 施 政范 围 、 就 必 须 相 应 地 建 立 一 级 财 政 。 第 三 , 我 国 要 建 立 以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的 市 场 经 济 , 同 样 需 要 计 划 ,财 政 必 须 有 计 划 地 筹 集 和 分 配 资 金 。 第 四 , 我 国 幅 员 辽 阔 , 各 地 的 经 济 基 础 和 自 然 条 件 相 差 悬 殊 。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财 政 原 则 的
19、实 现在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中 , 统 一 领 导 与 分 级 财 政 , 就 是 中 央 集 权 和 地 方 分 权 的关 系 问 题 。 集 权 与 分 权 , 是 一 对 矛 盾 。 这 种 矛 盾 只 能 是 根 据 生 产 发 展 的 要 求 和客 观 情 况 的 变 化 。 一 般 地 说 , 凡 是 关 系 国 家 全 局 的 管 理 权 限 一 定 要 集 中 到 中 央 ,不 能 任 意 分 散 , 以 保 证 中 央 的 统 一 领 导 ; 凡 是 需 要 由 地 方 因 地 制 宜 的 管 理 权 限 ,一 定 要 放 给 地 方 , 中 央 不 能 统 得 过 死
20、 , 以 充 分 调 动 地 方 的 积 极 性 。 二 、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必 须 与 国 家 政 权 结 构 和 国 家 经 济 管 理 体 制 相 适 应 的 原则 首 先 ,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必 须 确 定 分 几 级 管 理 , 财 政 的 分 级 管 理 必 须 与 我 国 的国 家 政 权 结 构 和 行 政 区 划 相 一 致 。 因 为 一 级 政 权 及 相 应 的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承 担 着它 们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文 教 等 方 面 事 业 的 权 力 和 责 任 , 必 须 赋 予 相 应 的管 理 财 政 收 支 的
21、 权 力 和 财 力 ; 才 能 保 证 其 职 能 的 实 现 。 其 次 ,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既 然 是 整 个 国 民 经 济 管 理 体 制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那 么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就 必 须 随 着 国 民 经 济 管 理 体 制 的 发 展 变 化 而 变 化 。 因 为 : 第 一 , 国 民 经 济 管 理 体 制 的 变 革 都 牵 涉 到 财 力 和 财 权 的 分 配 问 题 , 如 企 业改 革 、 价 格 改 革 等 , 都 和 财 力 的 分 配 分 不 开 , 也 要 求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加 以 相 应 变革 。 第
22、二 , 财 政 问 题 直 接 关 系 到 各 地 方 、 各 部 门 、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广 大 群 众 的经 济 利 益 , 必 须 随 着 国 民 经 济 管 理 体 制 的 变 革 而 相 应 地 调 整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 从而 相 应 地 调 节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才 有 利 于 调 动 各 方 面 的 积 极 性 。 财 权 与 事 权 相 统 一 、 责 权 结 合 的 原 则5财 权 与 事 权 要 统 一 , 就 是 说 各 级 政 府 有 什 么 样 的 职 权 、 什 么 样 的 办 事 的事 权 , 就 要 有 相 应 的 财 权 。 要 实 现 财 权 与 事 权 的 统 一 , 就 必 须 要 有 权 与 责 的 结 合 。 权 与 责 相 结 合 反 映在 财 政 体 制 上 , 就 是 要 使 各 级 财 政 都 有 各 自 的 收 入 来 源 和 支 出 范 围 , 并 且 要 把财 政 支 出 同 财 政 收 入 尽 量 挂 起 钩 来 。 只 有 权 与 责 结 合 了 , 才 能 切 实 保 证 财 权 与事 权 的 统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