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遗产突现欠条 两次笔迹鉴定获欠款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劳务费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蓝电富、卢振丰向韦启新、覃云相、覃爱亮、韦剑兰、韦名宇等五原告清偿其拖欠五原告的被继承人韦华江的劳务费 20000 元及利息。韦华江,系原告韦启新、覃云相之子,覃爱亮之夫,韦剑兰、韦名宇之父。韦华江于 2005 年 11 月 19 日因交通事故死亡。韦启新、覃云相,覃爱亮、韦剑兰、韦名宇为韦华江的法定继承人。韦华江死后,原告方发现死者尚遗有一份由被告蓝电富、卢振丰于2004 年 8 月 23 日给韦华江立下的欠条,欠条的内容是:“现欠大红庄韦华江打进尺款贰万元正(20000 元),此条注:(1)(2000
2、0 元)按银行定期利息计付。(2)因乙方亏本贰万元正,煤笼生产有利润后,2006 年 6 月甲方再付给乙方贰万元正。此条立条人:蓝电富、卢振丰。”韦华江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方向二被告催索欠款未果,遂于 2008 年 4 月向上林县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 2 万元劳务费及相应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认为其以前曾向韦华江写过欠条是事实,但认为本案原告提交的“欠条”上签名为“蓝电富、卢振丰”不是二被告所签,因此二被告申请对“欠条”上签名为“蓝电富、卢振丰”的笔迹进行鉴定,并在庭审中提出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被告的申请,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二被告的笔迹进行了鉴定,
3、鉴定结论是:欠条上立条人“兰电富、卢振峰”名字的字迹均不是兰电富、卢振丰所写。原告以法院在委托进行笔迹鉴定时要求检验的对象是“蓝电富、卢振丰”的笔迹,而并非是“兰电富、卢振峰”的笔迹,遂申请第二次笔迹鉴定。该院同意了原告的申请,另委2托了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蓝电富、卢振丰的笔迹进行重新鉴定。此次鉴定结论表明检材上立条人“蓝电富、卢振丰”的名字为蓝电富、卢振丰所写。该院认为,被告蓝电富、卢振丰欠韦华江劳务费 2 万元,立有欠条为据。虽两被告不认为欠条上的签名系其所签,但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两被告的签名笔迹进行了检验,认定欠条上的签名均系两被告所签,故对两被告欠韦华江劳务费 2 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两被告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但两被告书写的欠条上载明:2006 年 6 月甲方再付给乙方贰万元正。故本案时效应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算至 2008 年 7 月 1 日止届满,而原告于 2008 年 4 月已向法院起诉,故本案尚未超过诉讼时效。韦华江系原告韦启新、覃云相之子,覃爱亮之夫,韦剑兰、韦名宇之父,韦华江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遗产依法应有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即应由本案原告继承,遂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