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各国的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并说明建立这一制度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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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比较各国的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并说明建立这一制度的理由。(第七讲第二题的主讲人),王洪萍1001301727,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分类二、各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1、德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2、日本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3、英美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4、中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三、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1、得时效的立法目的2、消灭时效的立法目的,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分类,时效制度: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依变动方向之不同,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取得时效,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所有物,经过法律规定

2、的一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其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消灭时效,因一定期间权利之不行使,而使其请求权归于消灭之制度。,二、各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1、德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2、日本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3、英美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4、中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1、德国民法中的时效制度,德国民法对时效制度采取分别主义立法模式,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分别立法。消灭时效制度 第一编“总则”中专设第五章“时效”取得时效制度第三编“物权法”,德国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一、立法模式:抗辩权发生主义 德国民法典第222条 规定“(1)时效完成后,义务人有权拒绝给付。(2)为清偿时效已经消灭的请求权而履行的给付,

3、虽然不知时效已经消灭,也不得请求返还。义务人以合同予以承认或者提供担保的,亦同。” 德国民法对消灭时效采用的是抗辩权发生主义的立法模式,消灭时效并不能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通过抗辩权对抗己经发生的请求权。,德国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二、消灭时效的客体:债权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第223条规定“(1)以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或者质权担保的请求权,其时效的消灭不妨碍权人就其担保物求偿。(2)为担保请求权而转让的权利,不得以请求权的时效消为理由要求返还。(3)对利息或者其他定期给付的拖欠部分的请求权的时效消灭的,不适用前二款规定。” 结合Art222和Art223条可以看出,消灭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德国

4、中民法的取得时效制度,德国民法典对取得时效的规定是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并分别进行立法。一、不动产取得时效制度两种类型:一为登记取得时效(第900条)二为占有取得时效(第927条)二、动产取得时效制度,德国中民法的取得时效制度-不动产取得时效制度,1、登记取得时效 德国民法典第900条规定:“(1)未取得土地所有权而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登记入土地登记簿的人,如果登记己经过三十年,并且此人在此期间自主占有该土地时,即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该期限因将对登记的正确性提出的异议登记入土地登记簿而中止。(2)在土地登记簿中为他人登记一项此人不享有的其他权利,因而使该他人有权占有土地时,或者使此项权利的行使受到关

5、于占有的规定的保护时,准用上述规定。关于权利的顺位以登记为标准。” 从本条可以看出,适用登记取得时效时,权利人必须是己经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人。法律也并不要求权利人须对土地进行公开的占有,而仅要求其有不动产登记薄上的权利。此类型的取得时效期间为30年。,德国中民法的取得时效制度-不动产取得时效制度,2、占有取得时效 德国民法典第927条规定:“(1)土地由他人自主占有三十年以上的,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排除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 (2)取得除权判决的人,因作为所有权人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注册而取得所有权。” 这里的占有人是还没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该占有人因自主占有达到法定的期限

6、,即可以公示催告作出除权判决的形式将自己登记为不动产所有人。,德国中民法的取得时效制度-不动产取得时效制度,德国民法中对不动产的取得时效期间规定为30年,且采取单一的取得时效制度,即不区分普通取得时效和特别取得时效,也不区分占有人是否善意。,德国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动产取得时效制度,动产取得时效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第三节中的第二小节。德国民法典第937条规定:“(1)自主占有动产经过十年的人,取得其所有权。(2)取得人在取得自主占有时非出于善意或者在以后知悉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因时效而取得的所有权消灭。” 德国民法上的动产取得时效有两个要件: 其一,时效期间为10年; 其二,占有

7、人须为善意。,2、日本民法中的时效制度,日本民法对时效制度采统一主义立法模式,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统一规定在日本民法典第六章“时效”。 取得时效(第六章第二节)1、所有权取得失效2、其他财产权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第六章第三节),日本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1、所有权的取得时效 日本民法典第162条规定“(1)以所有的意思,二十年间平稳而公然占有他人物者,取得该物所有权”;(2)以所有的意思,十年间平稳公然占有他人不动产者,如果其占有之始系善意且无过失,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从规定上可以看出,在构成要件上,不动产较动产而言更加严格,即要求占有人在占有开始的时候必须是善意并无过失的,但占有之后若由

8、善意转变为恶意,则不影响取得时效的成立。,日本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2、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日本民法典第163条规定:“以为自己的意思,平稳而公然行使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者,于二十年或十年后取得该权利。” 这表明所有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之取得时效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一样,都不必以善意为构成要件,只要求以自己的意思公然、平稳地行使权利。,日本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3、取得时效的中断日本民法典第164、165条规定了取得时效的自然中断:“占有人任意中止其占有,或其占有被他人侵夺时。” 取得时效中断,简言之就是占有人失去了对财产的占有。,日本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1、立法模式:实体权消灭主义 日本民法

9、典第167条规定:“(一)债权,因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二)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二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日本民法中的消灭时效是指“根据权利不行使之事实状态认为其权利消灭”,也就是说,日本民法对消灭时效的立法采取的是实体权消灭主义。当消灭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即归于消灭,债务人得免除其义务。若债务人在不知消灭时效已届满的情况下,履行了其义务,则债权人即构成不当得利。,日本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2、消灭时效的溯及力 日本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时效效力溯及于其起算日。”即消灭时效之效力溯及至时效起算之时,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时效起算之日即归于消灭。,日本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

10、,3、消灭时效的援引 日本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除非当事人援用时效,法院不得根据时效进行裁判。”因为消灭时效的效力是使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必须由当事人自行决定。,3、英美法上的时效制度,英美法系主要是不成文的判例法,因此并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时效制度,但有规定与取得时效在功能上相当的时效占有和反向占有以及与消灭时效功能相当的出诉期限。,英美法上的时效制度-(取得时效),一、时效占有 时效占有是指通过长期使用某物而创设权利的一种方法,依时效占有可取得地役权和取益权。,英美法上的时效制度-(取得时效),因时效占有而取得权利的途径有三种: 普通法时效占有 这种时效占有取得的地役权是一种“自无法追

11、忆时起使用他人土地的地役权”,并通过法律将该“无法追忆时”定为1189年。现代遗失权利转让证书规则 这一规则的设立是为了让那些己经长期使用他人土地但又无法举证从1189年起即开始使用的人得以取得地役权。根据该规则,若地役权主张人能够证明其已实际行使地役权达20年之久,法院即可假定该地役权主张人曾经获得了供役地人授与的权利转让证书,但又在现代某个时间遗失了该权利转让证书。1832年取得时效法 该法规定,除双方另有书面协议以外,连续不间断地享用土地用益权满30年的,初步认定为不能推翻地取得权利,满60年的则绝对不能推翻地取得权利;连续不间断地享用通行、引水的地役权满20年的,初步认定为不能推翻,满

12、40年的则绝对不能推翻;连续不间断地享有采光权满20年的,即成立绝对不能推翻的权利。,英美法上的时效制度-(取得时效),二、反向占有 反向占有起源于英格兰传统的封建法,是指某人在一定期限经过后,未对其权利侵占者提出诉讼,根据权利相对性的原理,而使反向占有人直接取得最优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在英国,目前规定这一制度的成文法主要有1980年时限法及2002年土地登记法。 反向占有其实是以消灭时效为基础的,它是阻碍原权利人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救济,并非直接将权利赋予反向占有人,反向占有人是根据权利相对性原则而取得优越权利证明。在英国,反向占有一般是针对不动产的,动产则一般适用侵占制度(Conversion

13、),两者具有相同效果;在美国,反向占有规则同时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在英国,通过反向占有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期间为12年。在美国,各州对于反向占有的规定存在很大区别,比如,不动产的反向占有期间在纽约是10年,在加利福尼亚则为5年;而且,根据一个州关于反向占有的规定所进行占有的标的一旦离开该州,则期间将停止计算,待该标的重新回到该州后再继续计算期间。,英美法上的时效制度-(消灭时效),出诉期限(消灭时效) 原告必须在特定的时期内提起诉讼是英国法关于出诉期限的基本原则,这个特定的时期从原告的诉因产生之日起起算。这个时期就称为出诉期限。规定了现存诉因出诉期限的成文法又称为出诉期限法。 英国最早的关于出诉

14、期限的规定是Limitation Act 1623。此外,之后还有Civil Procedure Act 1833、Real Property Limitation Act。1939年又颁布了出诉期限法,基本适用于英联邦范围内的所有民事诉讼,但离婚、遗嘱、海事等除外。1939年的出诉期限法之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现行有效的是1980年的出诉期限法 。,英美法上的时效制度-(取得时效),英国的出诉期限法的功能在于杜绝救济,但没有使权利本身消灭。这三种例外是与动产有关的权利的消灭,与土地有关的权利消灭,以及根据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10年权利的消灭。”因此,出诉期限消灭的仅仅是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15、。在英美法上,原则上所有的权利均罹于出诉期限,这是与大陆法系消灭时效的很大区别,大陆法系的消灭时效原则上是不适用于所有权的,因所有权是被视为绝对权的。,英美法上的时效制度-(取得时效),此外,英美法系的出诉期限还有延长的规则,这也是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消灭时效的。在下述情形下,法院对延长时效期间有自由裁量权: (l)司法审查。 (2)诽谤。 (3)人身伤害请求权。 (4)启动第二项请求权。 (5)衡平法上的救济懈怠和默认。,4、我国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消灭时效),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都简称

16、为规定)规定第1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将诉讼时效的客体明确为债权请求权.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与德国相同,消灭时效采用的是抗辩权发生主义的立法模式,消灭时效并不能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通过抗辩权对抗己经发生的请求权。,我国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6条规定了四种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为1年;第137条

17、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我国的时效制度-取得时效,没有规定,三、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1、取得时效的立法目的 2、消灭时效的立法目的,取得时效的立法目的,1、维护现有秩序。 取得时效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以谋求社会的安定。法律的本来目的是要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一般情形下权利受相反事实状态破坏时,应除去破坏状态,以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但是,当与权利相反的事实状态其存在相当长时间之后,人们对这种长期的事实

18、状态建立了信任的关系并且发生了复杂的交往关系,这个时候就发生了真正权利人利益和社会信赖利益的平衡问题,为此承认取得时效,将长期的事实状态承认为权利关系加以保护以维护社会现存之秩序。,取得时效的立法目的,2、维护交易安全 当占有人长期以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方式占有他人之物,此现象足以使社会一般之公众认为其为该物的所有权人而与之发生交易关系。如果法律不承认占有人的权利,则势必影响到交易安全。,取得时效的立法目的,3、促进物尽其用权利人的物被他人长期占有,而权利人怠于主张其权利时,一方面说明此物对权利人来说并不重要,另一方面由于占有人并非所有人,因而不能对物进行充分利用,其结果必将导致资源的闲置,

19、这显然是一种资源浪费。为此,法律通过取得时效制度赋予占有人占有权利人之物,达到法定期限或法定条件时,取得对物的所有权,以促使其对该物进行更充分的利用。另外,时效制度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提高了其对物的利用的积极性。,消灭时效的立法目的,1、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和交易安全 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义务长期 得不到履行,这就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导致当事人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当事人之间新秩序的确定。因此,实行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使原有的旧秩序结束,确定新秩序,从而稳定当事人间的经济关系。,消灭时效的立法目的,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提高交

20、易效率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权利人拥有权利但却长期怠于行使权利,这就构成对权利的一种滥用。因此,必须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作为限制的结果,该权利将不再为法律所保护。西方法谚也有言: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另外,权利人过分怠于行使权利也将对债务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要求权利人必须在一定的合理时间限度内行使权利。每一笔交易的速度将最终影响到社会经济运转的速度。为此,通过约束权利人必须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权利,以限定其债权债务纠纷在有限的时间内得到解决,以提高交易效率。,消灭时效的立法目的,3、免于当事人备证 某种事实状态长期存在,很有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

21、,即便是事实状态合法,也很难举证。因此,设定时效制度,当时效期间届满,无法举证时,即推定权利人丧失权利而不受法律保护。,消灭时效的立法目的,4、便于法院及时正确解决民事纠纷。 实行诉讼时效制度,法院仅对时效期间内请求保护的权利予以保护,这样由于纠纷发生时间较短,便于法院查认证据,使案件的审理做到准确、及时。,参考文献,1、顾滢璐,“民法时效制度之比较及其法律适用 ”,复旦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2、郭明,“论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郑州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3、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六版。4、渠涛 :日本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5、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The end3Q for your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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