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 前言本标准对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有关内容做了规定。本标准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提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本标准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组织制定。标准起草单位:全国银行卡办公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舒、陆书春、李铁成、桂孝生、沈梅、高天翔、阮英、李建峰、纪朝辉、苏国经、钱菲、刘志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and card number for bank card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银行卡的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的规范,
2、其中包括银行卡卡号结构、长度以及发卡行标识代码的长度等内容,不包括发卡行标识代码编码。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使用的各种人民币银行卡。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ISO 7812-1:1997 发卡行标识代码的编号体系3 定义3.1 银行卡 bank card由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3.2 卡号 card number标识发卡机构和持卡人信息的号码。它由发
3、卡行标识代码、自定义位和校验位组成。注:它等同于磁条信息中所定义的主账号。 3.3 发卡行标识代码 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BIN)标识发卡机构的代码。4 卡号长度及结构银行卡的卡号长度及结构符合 ISO 7812-1 有关规定,由 13-19 位数字表示,具体由以下几部分组成:9 XXXXX XX X发卡行标识代码 自定义位 校验位5 发卡行标识代码发卡行标识代码标识发卡机构,由 6 位数字表示,第一位固定为“9”,后 5 位由 BIN注册管理机构分配。6 自定义位发卡行自定义位,由 6-12 位数字组成。 7 校验位卡号最后一位数字,根据校验位前的数字计算得到
4、。计算方法见附录 A。8 BIN 注册管理机构BIN 注册管理机构是负责 BIN 注册管理的机构。9 BIN 注册管理原则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须向 BIN 注册机构提出 BIN 分配申请,申请表格见附录 C。10 卡面统一标识信息如有卡面凸印信息,应有效日期后凸印“CN”,如无凸印,应在此位置印刷 “CN”,其字体和字号应与该信息行其它字符一致。 附录 ALuhn 计算模 10“隔位 2 倍加”校验数的公式计算步骤如下:步骤 1:从右边第 1 个数字(低序)开始每隔一位乘以 2。步骤 2:把在步骤 1 中获得的乘积的各位数字与原号码中未乘 2 的各位数字相加。步骤 3:从邻近的较高的一个以 0
5、 结尾的数中减去步骤 2 中所得到的总和这相当于求这个总和的低位数字(个位数)的“10 的补数”。如果在步骤 2 得到的总和是以零结尾的数(如30、40 等等) ,则校验数字就是零。附录 BBIN 注册程序B1 BIN 申请:1.申请 BIN 的机构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金融机构。2.申请机构应正式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附录 C 的要求填写 BIN 申请表。3.申请机构提出 BIN 的申请后,由注册管理机构根据代码资源情况为其分配号码,申请机构不能指定号码。B2 BIN 审批分配:1.BIN 注册管理机构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做必要的审查。2.审查通过后,管理机构将在保证 BIN 唯一性的前提下,为申请机构分配一个或多个号码,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B3 BIN 的收回:如申请机构在一年内未启用已分配的 BIN 号码,情况核实后,BIN 注册管理机构有权对已分配的 BIN 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