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重庆市家电下乡宣传工作规范为有效推进我市家电下乡宣传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下乡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96 号)精神,特制定本规范:第一章 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传工作规范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家电办)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宣传工作。第一条 抓好家电下乡重大意义的宣传。主要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体、印发资料、工作简报等形式加强对家电下乡政策及重大意义的宣传,重点是宣传党和国家通过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对拉动消费需求、带动家电生产、建立完善农
2、村流通体系、提高农民群众生产生活质量的积极作用,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正确认识家电下乡工作,理解家电下乡政策,提高农民群众的购买积极性。第二条 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发布中央和我市家电下乡重大政策举措、工作动态、实施情况等。第三条 适时开辟家电下乡专栏或专题。新闻媒体在报刊上开辟专栏、电视上开辟专题,宣传报道家电下乡工作动态,区县(自治县)和中标生产销售企业家电下乡工作的典型做法和经验,以及农民群众对家电下乡工作的反映。- 2 -第四条 适时组织记者集中采访。深入区县(自治县) 、生产销售企业和网点、农户家庭等一线进行采访,充分挖掘家电下乡推进工作中的亮点和特点,强化家电下乡工作报道的深度和广
3、度。第五条 组织节庆期间宣传活动。利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节庆时间,策划组织家电下乡宣传活动。第六条 严格宣传纪律。家电下乡重大宣传活动必须经市委宣传部同意;市家电办成员接受中央、兄弟省市和市属媒体记者采访,必须经市家电办主要领导同意。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新闻记者和农民群众正确认识、理解和支持家电下乡工作。第二章 区县(自治县)宣传工作规范区县宣传部门、区县(自治县)家电办负责所辖区域的家电下乡宣传工作。第七条 印发宣传资料。向每户农民印发一张家电下乡政策明白纸,向每村印发一份宣传画或宣传卡,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家电下乡指定店布局、家电下乡产品性能、质量、性价比、售后服务等情况。在
4、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交通要道、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反映家电下乡政策及重大意义的宣传横幅、标语和专栏。第八条 开展下乡进村宣传。各区县(自治县)家电办要培养一批素质高、政策熟悉的宣传员,深入农村发放宣传资料,宣- 3 -讲家电下乡政策及重大意义,让农民群众家喻户晓。第九条 组织节庆期间宣传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家电办要会同中标生产销售企业、销售网点,抓好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节庆期间的宣传。第十条 严格宣传纪律。辖区内家电下乡重大宣传活动必须经当地宣传部门同意;家电办成员接受各级新闻记者采访,必须经区县家电办主要领导同意,报市家电办备案。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新闻记者和农民群众正确认识、
5、理解和支持家电下乡工作。第三章 中标销售企业宣传工作规范中标销售企业要按照“十保十不”承诺规范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工作。第十一条 印发宣传资料。各中标销售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乡镇(街道) 、所属销售网点、行政村以及农民群众印发宣传资料,详细介绍本企业经营的家电下乡产品型号、中标销售价格、产品质量、性价比、售后服务等情况,不得误传误导,不得诋毁其它中标企业。第十二条 开展下乡进村宣传。各中标销售企业要与区县(自治县)家电办通力合作,深入农村发放宣传资料,宣讲家电下乡政策和家电下乡产品。要适时组织“大篷车” 、交通车送货下乡、农民进城逛店活动,开展“零距离、心贴心”的宣传工作。- 4 -第十三条 积极
6、参与和组织节庆促销宣传活动。各中标销售企业要积极参与市和区县(自治县)组织的节庆促销宣传活动,宣传好本企业所经营的家电下乡产品内容。企业在开展大型促销宣传活动前,需报告当地公安消防、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宣传活动安全预案,严防踩踏、火灾等事故发生。第十四条 严格宣传纪律。各中标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和承诺宣传家电下乡产品,正确引导农民群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不得夸大产品性能,误导农民。第四章 家电下乡指定店宣传工作规范第十五条 按照销售网点建设规范,通过张贴、悬挂、放置、发放家电下乡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家电下乡政策和产品内容宣传。第十六条 销售人员向农民消费者详细宣讲家电下乡政
7、策、本店销售产品的质量、性能、价格、性价比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不得误导宣传。第十七条 销售网点内外不得出现误导性宣传资料,包括生产商直补与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混淆、家电下乡产品与非家电下乡产品混淆、产品价格混淆等情况。第五章 乡镇(街道)宣传工作规范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农户的街道办事处要在区县- 5 -(自治县)政府及家电办的指导下抓好本辖区内的宣传工作。要在乡镇(街道)所在地交通要道、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本地家电下乡指定店布局,家电下乡产品等方面的横幅、标语和专栏。指导协调好所属行政村开展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工作。第六章 行政村宣传工作规范第十九条 各行政村要在交通要道、村级活动室悬挂或摆放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家电下乡产品等方面的横幅、标语和专栏。要通过村委会、行政会和社员大会向农民群众宣讲家电下乡政策。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宣传的政策内容以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调整的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