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铺位租凭合同出租方:(以下乘简称甲方)胡百强承租方:(以下乘简称乙方)张碧波身份证号 4224321977110145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其合法拥有的铺位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铺位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铺位基本情况甲方将自有的坐落于中山市坦洲镇第三工业区申堂二路 6 号铺位约 50 平方(1)号铺。第二条 租凭期限租凭期共 12 个月,甲方从 2011 年 8 月 25 日 起将出租铺位交付乙方使用,至 2012 年 8 月 25 日收回。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1. 合同签定
2、时,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叁千捌百元。此押金作履行全合同的担保、甲乙双方完成合同,押金不计付利息由甲方返还给乙方。2.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壹仟玖佰元由乙方在每月 25 日前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出具收款收据(即收租金不用开发票,租金必须是现金).3. 水电费标准:水电费按月实际使用数量计收,电费每度按 1.2 元人民币收取,水费每立方按 3.5 元人民币收取,卫生费每月 30 元,由甲方代收。如水电价格有变动按新价格收取。4. 乙方负担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凭税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卫生费、消防设备、维修费各种工商费、税费均由乙方支付)。第四条 租凭用途:甲方给
3、乙方的铺位,乙方只作饭店用途,如改变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意。第五条 责任:1. 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交纳租金的,视为违约,除应及时补交外,每逾期一日处罚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交纳租金超过 15 天,甲方有权收回出租之铺位。2. 租凭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铺位的结构和用途,并应负责保护使用,注意防暴、防火等安全措施。一切造成铺位损坏的,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3. 租凭期间,乙方有必要对铺位进行装修的,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投资由乙方自理。除另有约定外,附于该铺位的装饰装修归甲方所有,甲方对期装修部分不负有修缮的义务。4. 租凭期间:乙方不得将铺位转让、转借、更不得
4、用于抵押,且乙方不得随意退租,未租满合同期退租的押金不退、并有权收回铺位。5. 租凭期间:要保持铺位内外干净,不得损坏墙面或瓷片、地砖、洗手盆、铝合金门窗等,如室内水电、铺位设施、认为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照价赔偿,铺面外不得烧烤,门面要干净。6. 租凭期间内,乙方必须遵守政策、法令、严格遵守治安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合法的经营活动,租凭期间的一切责任均有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第六条 租凭期间,甲方不得随意收回租凭铺位,不得干涉乙方的自由经营管理活动,但甲方发现乙方进行违法的经营的除外。第七条 如因服从政策需要终止合同或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该铺位不能使用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
5、责任。租凭起满或合同依法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属于乙方的全部物件,以完好整洁修复原状之铺位交回甲方。如乙方不依时返还铺位,视乙方违约,超期占用铺位之违约罚款,每月按原租铺位租金三倍计给甲方。第八条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违反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视为违约行为,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铺位,押金不予返还且追收乙方租金,甲方如在合同执行期间违反合同规定或擅自解除合同的,负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 2 份共 3 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出租方(甲方) : 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