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质量责任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责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必须对供货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购进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第三条 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第四条 应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第五条 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所经营的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一
2、)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二)检查购进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四)建立食品经营台帐;(五)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第七条 食品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第八条 供货商应与本经营者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第十条 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
3、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第十一条 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有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十二条 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在出
4、售的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第十三条 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超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进入本超市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
5、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第三条 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
6、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第五条 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六条 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第七条 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第八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
7、责人)签名:食品购销台帐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本超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及销货台帐。第三条 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第四条 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第五条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六条 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七条 消费者有要求的,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
8、,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超市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食品质量自检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超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第三条 配备专职食
9、品质量监督员 ,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第四条 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第五条 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第六条 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本超市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10、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 ”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第五条 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第六条 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
11、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第七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第八条 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本超市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
12、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超市声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超市:(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
13、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第四条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
14、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五条 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第六条 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第七条 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一、建
15、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
16、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一、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七、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