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hw****26 文档编号:3500421 上传时间:2019-05-31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4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来源: 主站 发布时间: 2008-04-02 10:15 阅读次数: (2007 年 10月 12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10月 12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2号公布 自2007年 12月 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卫生,保障城市道路清洁畅通,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2、本条例。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农垦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农垦、森工系统的建设管理机构自行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

3、算。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金投入为辅的多元投资体制。第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建筑垃圾处置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项目经营的市场准入,以及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等经营的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

4、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及手段,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推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逐步实现资源的有效和循环利用。第二章 责任制度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具体划分如下:(一)主、次干道、桥梁、公共广场、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5、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负责。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三)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集贸市场、展销场馆、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独立的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和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公共水域及岸线,由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穿过城区的铁路、公路、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八)建设工程现场,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已竣工交付使用的,

6、由管理单位负责。(九)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由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前款规定的责任区内的道路冰雪,由各自的责任人分别按规定负责清除和堆放,并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运输和处理。第十条 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有关责任的,按照约定内容确定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或者他人有偿承担。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

7、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三)保持环境卫生等设施整洁、完好。(四)按时限要求完成道路清雪任务,并达到清除标准。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范,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依法出示证件。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阳台和门窗外,不得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原有建筑物设置的阳台、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

8、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逐步改装或者拆除。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的,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第十五条 道路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车行道和人行道路面平整,道路无障碍设施及路边石完好。(二)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设施完好。(三)依附道路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公安交通、人防、园林、道路指示牌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置规范并保持完好、整洁。前款道路设施出现损毁、移位或者丢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油饰。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

9、道路两侧、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及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在道路两侧各种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但在一定期限内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占用道路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及时清除相关废弃物。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性护栏或者围墙遮挡,材料、机具应当在指定区域内摆放整齐。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并对驶出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进入城市道路。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

10、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铺装施工场地。第十八条 道路行驶的各种机动车,应当保持外观完好,车身整洁。机动车、非机动车在路边或者停车场停放,应当排列整齐。机动车拉运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应当覆盖、密封,不得遗撒、泄漏污染道路。第十九条 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时限、外型尺寸、

11、材质及景观效果图制作设置,并安装牢固。户外设施出现污损、字迹残缺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超过设置时限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其附着体原貌。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在道路两侧、居民住宅区等处选择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个人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第二十一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处设置霓虹灯、射灯等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完好,并按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及时对

12、道路两侧的树木和草坪进行维护和修剪,及时清理绿地中的垃圾和废弃物,枯死、倒伏树木应当及时伐除和清理,保持树木和绿地整洁。第二十三条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铺装。第二十四条 对影响市容的设施、设备及堆放的物品,无法通知和确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自行清理。公告 15日后仍未清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清理或者强制拆除。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

13、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参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做好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并定期消毒,保持设施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出还建方案,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设置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成本。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方案配套建设环境

14、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第二十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大中城市应当对原有旱式公共厕所制定改造计划,重点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非政府性投资新建单体水冲式公共厕所的,可以建设不超过公共厕所建筑面积的附属建筑,用于其他经营活动,投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一定期限的经营权。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设施及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及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的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其他公共厕所未经批准不得收

15、费。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阳台及门窗外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第三十一条 占道经营的集贸市场,其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维护市场环境卫生。集贸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将集贸市场产生的垃圾自行运送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自行运送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代运。第三十二条 从事店面餐饮经营的,应当具备上下水设施。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

16、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按照规范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并日产日清。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并按要求密闭运输。城市道路两侧、居住区、人流密集地区应当按规定设置果皮箱。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垃圾处理场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17、对从事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企业,应当实行环境保护产业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第三十五条 工业企业及医疗、科研等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第三十六条 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堆放、倾倒或者混入生活垃圾。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场地倾倒。第三十七条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的费用。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修房

18、屋产生的垃圾运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第三十八条 道路维修、供排水工程、园林植物修剪、供电线路维护等产生的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四)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从事露天烧烤经营。(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占用道路、广场经营性维修、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七)在室外(不含集贸市场内)屠宰畜禽。(八)有损环境卫生的其

19、他行为。第五章 清雪管理第四十条 清雪工作应当确保城市道路畅通。非行人和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可以结合北方城市特点,保留冰雪景观特色。第四十一条 清雪工作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任分工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的清雪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给予保障。第四十二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任分工和其他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落实道路清雪责任。第四十三条 道路清雪的时限要求和工作标准,应当执行黑龙江省城市道路清雪规范。第四十四条 道路清雪工作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机械和人工清除为主,融雪剂清除为辅的方式。第四十五条

20、融雪剂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科学使用。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主干道、快速干道、大型交通路口、坡路、环岛等容易积雪区段按照有关规范可以限量使用融雪剂;其他路段不得使用。融雪剂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统一分发,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融雪剂。第四十六条 使用融雪剂的城市应当建设残雪融化、无害化处理场,并将其作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统一管理。使用融雪剂的融后残雪应当单独堆积,运送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处理,不得堆放在树木根部或者绿地上。第四十七条 道路实时清雪作业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临时交通限制

21、,设置禁行、缓行、绕行交通标志;作业路面严禁停放机动车辆,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清雪作业车辆及现场作业人员。夜间实施道路清雪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示、反光标志。第四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灾害性降雪制定应急预案。灾害性降雪发生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雪灾应急预案;城市居民和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签发的清雪命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并可建议其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逾期未履行道路清雪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

22、定处理;逾期未履行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处以 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阳台外或者窗外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对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处以 50元以

23、上 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四)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摆放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并处以 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五)在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元的罚款。(六)施工现场出入口未按规定硬铺装、不设置封闭性护栏或者围墙遮挡的,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七)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或者铺装施工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24、正的,处以 20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罚款。(八)未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污染道路的,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的,按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九)未经批准设置户外牌匾、广告标牌等户外设施的,处以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十)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处 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在喷涂、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经核实后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25、作停机处理。第五十一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擅自占用、封闭、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价赔偿,并处以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环境卫生设施造价二倍的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应建设施工程造价五倍的罚款。(四)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及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的厕所未免费对外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经批准养殖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只50元的罚款。(六)在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七)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元罚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策划方案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