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騷擾、性侵害與性霸凌,洪儷軒2011/11/22,講師洪儷軒,學歷: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心理與諮商所資格:諮商心理師證照、執照專任經歷東華大學學生心理諮商輔導中心專任輔導員104人力銀行職涯發展中心專案經理心理出版社測驗組長兼任經歷秘密花園心理諮商所花蓮縣諮商心理師公會兼任總幹事花蓮縣學生諮商中心、社會處台東縣教育處、社會處花蓮監獄、勞工局心理加油專線役政署替代役男諮商服務國健局青少年性健康服務網路計畫台灣觀光學院、東華大學、慈濟大學兼任心理師,法律定義,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定義,第2條第4項)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定義,第12條)性侵害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性侵害
2、定義)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性霸凌性別平等教育法(定義,第2條第5項),法律定義,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性別平等教育法(定義,第2條第7項)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性騷擾定義,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第12條、第24條及第25條除外),性騷擾定義,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
3、一者: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騷擾定義,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
4、者。,性騷擾定義,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性侵害性交定義,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
5、之行為。,性侵害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性侵害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刑法第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性侵害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刑法第224條對於
6、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性侵害法律刑責分類表,性霸凌定義,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5項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100.6.22修正通過),霸凌(bully)是指學生間欺凌與壓迫的校園暴力。其中性霸凌指以身體、性別、性取向或性徵為題材,而加以譏笑、嘲諷、評論或侵犯。例如:開性器官的玩笑、傳遞具有性意味的紙條或謠言、男生間的刷卡、捉鳥、脫褲子、阿魯巴等涉及性器官的活動。發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最重要的因素不是性慾,而是權力和態度問
7、題。如果加害人故意要侵害、騷擾別人,加害人最重要的考量是被害人是不是好欺負?,而非被害人是不是帥哥美女?而什麼人會好欺負呢?權力小的人。長期、蓄意、特定對象、權平等,性霸凌的具體表現行為,根據McMaster(1997)的研究:有關性或身體部位的有害玩笑、評論或譏笑:如黃色笑話、波霸、飛機場、矮冬瓜等。對性取向的譏笑或是對性行為的嘲諷:男人婆、娘娘腔、同性戀都是常見對性取向、性行為的嘲笑。傳遞與性有關令人討厭的紙條或謠言:孩子之間會流傳關於性的謠言,如誰和誰在廁所接吻,或是誰和誰發生性關係。身體上侵犯的行為:以性的方式摩擦或抓某人的身體,或是迫使某人涉入非自願的性行為中;除嚴重的性侵害外,舉凡
8、觸碰下體、屁股、胸部、脫褲子、掀裙子、偷看上廁所、偷看換衣服,或是學童間流行的遊戲俗稱阿魯巴、草上飛、千年殺皆屬此類。,校園性霸凌的加害人(認識校園性霸凌,新星國小蔡懷萱)(以下),加害人的個人因素1.性別刻板印象2.缺乏尊重他人的態3.缺乏感受他人痛苦的同心4.缺乏正確與性相處的技巧5.自以為風趣幽默而開玩笑或黃色笑話6.曾有被害經驗7.對性有正常的想像或認知偏差8.精神或心疾病加害人的家庭因素1.家庭中具有男尊卑的性別刻板印象2.親子關係疏3.生活中常接觸為(特別是色情)4.生活中常接觸髒話或色情圖片影片,對被霸者的影響:1.會有嚴重的身心適應問題。2.精神症:焦慮、哀傷、憤。3.恐懼上學
9、、對人感到失望。4.缺乏安全感與自信,長大成人後有高比憂鬱,並具衝突的人。5.可能轉成為霸者的比高。對霸者的影響:1.最終常為中輟生。2.成人後犯罪是普通人的四倍以上。國外研究,校園重大霸者在24歲以前,有60%曾經犯罪過,40%甚至犯罪三次以上。3.長大後往往伴隨藥、酒癮的問題。4.習慣用解決問題,很難建親密關係。,對霸旁觀者的影響:1.學習到錯誤的問題解決模式,習慣以解決問題,難建親密關係。2.會恐懼或害怕自已成為下一個被害者,甚至敢上學。3.會因為敢幫助被霸同學而感到愧疚、憂傷難過。對既是加害者也是被害者的影響:1.養成錯誤的問題解決模式,難建親密關係。2.將精神障礙的比最高,最難和同學
10、相處。3.最常憂鬱與孤獨,常會在校園兇,甚至持刀或開槍人。4.長期帶著強憤與恨意,在加諸於其他同學前,有三分之二以上曾有受經驗。,性騷擾案例之一,某日上課時,綽號黃帝的林老師,心血來潮講了一個黃色笑話,笑話的內容讓小玉感到非常的不舒服,於是她舉手向老師反映,希望老師不要再講了。老師卻揶揄著說:妳很沒幽默感耶!接著又繼續講了幾個黃色笑話,台下大部分同學雖已笑成一團,但小玉臉色卻顯得非常難看。下課後,林老師主動找小玉想安撫她的情緒,並且拉著小玉的手,小玉神情緊繃、身體往後退了幾步,老師於是向前靠近小玉身體,摟著她的肩、拍她的背,想著要安慰小玉,小玉再也壓抑不住自己的情緒,而當場放聲大哭了起來。,性
11、騷擾案例二,性霸凌案例之一玫瑰少年葉永誌,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屏東縣高樹國中三年二班的葉永鋕,在他最喜歡的音樂課上盡情高歌。音樂老師帶著學生複習過去所教過的歌曲,他們一連唱了八首歌,最後一首還唱了珍重再見。唱完之後,葉永鋕舉手告訴老師他要去尿尿,那時候距離下課大約還有五分鐘。老師因為他平時很乖,就答應他離開教室去上廁所,結果葉永鋕一去就再也沒有回來過玫瑰少年指的是具有陰柔氣質的男性,出處為1997年法國電影Ma vie en rose,敘述主角:律多-喜愛打扮成女生的7歲男孩,在家庭和社區的排斥、適應到接受的過程,從中突顯出自我追尋與社會價值的衝突和反省。,葉永誌正是這樣一位玫瑰少年,他從
12、小不喜歡玩電動玩具,只喜歡拿著鍋子用泥巴炒菜;聲音比一般男孩子都尖細的他,比著蓮花指參加沒有其他男生參加的合唱團;善解人意的他會自動圍上圍裙幫媽媽煮飯、在端午節包粽子。他有一個不為人知的秘密,那就是他除了時常被男同學嘲笑、脫褲子驗明正身外,他為了避免上廁所時遭到男同學的嘲弄,總是在下課前幾分鐘提早上廁所,或是為了獨自上廁所而上課遲到;就在那天早上,他提早離開最喜歡的音樂教室,前往廁所,下課時被同學發現時,已倒臥血泊中。,性霸凌案例之二,高職一年級男學生大雄(17歲),長得高頭大馬,陽剛氣息十足。同班男學生阿文(17歲),長得纖細矮小,陰柔氣息較濃。大雄常故意在阿文耳邊說:娘泡,我好想幹你。阿文
13、總是裝沒聽見地忍耐。有一天大雄邊說邊伸出舌頭舔嘴唇,阿文覺得非常噁心,鼓起勇氣說:你不要再這樣鬧我了!大雄挑臖地說:我不但要說,我還要摸!並手作勢要抓阿文下體。阿文很生氣地推開大雄的手,轉身要離開。孰料,大雄從阿文背後抱住阿文,並大聲吆喝:大毛、阿丁,快來呦!來玩阿魯巴,幫娘泡轉大人喔!大毛、阿丁聞聲而來,三人合力抬著阿文,將阿文的下體多次衝撞鐵欄杆,阿文痛得眼冒金星。同班女學生娟娟出聲制止:你們不要再弄他了!你們真噁心!三人才罷手,大雄還說:要女生保護,真是娘泡!當日阿文因為下體紅腫破皮而就醫,隔天拿著驗傷單至輔導室求助。http:/gender.cpshs.hcc.edu.tw/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60,大雄稱呼阿文娘泡有犯法嗎?大雄對阿文說:我好想幹你。有犯法嗎?大雄作勢要抓阿文下體,有犯法嗎?大毛、阿丁只是出於好玩幫忙抬人,有犯法嗎?娟娟覺得大雄、大毛、阿丁玩阿魯巴的行為很噁心,是不是被害人?,尾聲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