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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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part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iality accept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GB 50210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 年 3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2、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经有 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210-2001,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3I1、 315、32.3,3.2.9 、34、335、4 112、51.11、6lIZ、824、8、34、91.8 9113。 9l14。12 56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210-83) 、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

3、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 年 11 月 1 日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 244 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 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

4、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 10 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于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 9 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 13 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 4 章至第 12 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 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5、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100013)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上海汇丽(集团)公司 深圳市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规范主要起草人:孟小平 侯茂盛 张元勃 熊 伟 李爱新 龚万森 李子新 吴宏康 庄可章 张

6、鸣 目次 1 总则10-4 2 术语、10-4 3 基本规定、10-4 3.1 设计.10-4 3.2 材料10-4 3.3 施工10-4 4 抹灰工程。10-5 4。1 一般规定10-5 42 一般抹灰工程10-5 43 装饰抹灰工程 10-6 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10-7 5 门窗工程 10-7 51 一般规定10-7 5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10-7 5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10-9 5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10-10 55 特种门安装工程 10-11 5.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10-12 6 吊顶工程10 一 2 61 一般规定10-12 62 暗龙骨吊顶工程10-13 63 明龙骨

7、吊顶工程 10-13 7 轻质隔墙工程10-14 71 一般规定。10-14 72 板材隔墙工程 10 14 73 骨架隔墙工程10-15 74 活动隔墙工程10-15 75 玻璃隔墙工程10-16 饰面板(砖)工程10-16 81 一般规定10-16 82 饰面板安装工程10-17 83 饰面砖粘贴工程10-18 9 幕墙工程10-I8 9l 一般规定 10-I8 9. 2 玻璃幕墙工程10-l9 93 金属幕墙工程10-21 94 石材幕墙工程 10-22 10 涂饰工程10-Z3 10l 一般规定10-23 10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10-24 10.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10 一 24

8、 104 美术涂饰工程10-25 11 婊糊与软包工程10-25 11.1 一般规定 10-25 11.2 裱糊工程 10-26 11.3 软包工程 10-26 12 细部工程10-27 12。1 一般规定10-27 12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10-27 12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 与安装工程10-27 12.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10-28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 工程10-28 12.6 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10-29 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10-29 附录 A 木门窗用木材的 质量要求10-30 附录 B 于分部工程及其分项 工程划分表10 一 30 附录 C 隐蔽 M

9、 程验收记录表10-31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10-31 条文说明10-32 1 总 则 10l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现范。 1 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回 建筑装饰装修 buioding d

10、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l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 3.1 设 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

11、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 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 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口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

12、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忙规范(GB50222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日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

13、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核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核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保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上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 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

14、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

15、、废气、 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 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 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 ,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 计要求。 3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

16、面层 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 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 线。 3.3.l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5。当必 须在低于 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l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次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4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

17、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l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 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 500 一 1000m2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0m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8、。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 每 50 个自然问(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 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 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并不得少于 3 间;不足 3 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 100m2 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 10m2。 41 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41 8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 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 3d。 419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

19、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 1 :2 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 Z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 50mm。 4.110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 11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上快于、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 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42 一般抹灰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主控

20、项 目 4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2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上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同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

21、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426 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搓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7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检验方法:观察。 428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9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

22、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 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 1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211 的规定。 表 4.2.11 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员方法 普通抹灰 高级抹灰 1 立面垂直度 4 3 用 2m 垂直尺和塞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4 3 用 2m 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4 3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分格条(缝) 直线度 4 3 拉 5m 线,不足 5m 拉通线, 用钢直

23、尺检查 5 墙裙、勒脚上口直线 4 3 拉 5m 线,不足 5m 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注:1)普通抹灰,本表第 3 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 2)顶棚抹灰,本表第 2 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 43 装饰抹灰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3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33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34 抹灰

24、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35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 般 项 目 436 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搓痕迹. 2 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

25、损坏。 3 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 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开。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37 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 检验方法:观察。 43.8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 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39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3 9 的规定。 439 43 9 装饰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26、项次 贡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水刷石 斩假石 干粘石 假面砖 1 立面垂直度 5 4 5 5 用 2m 垂直检验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3 3 4 用 2m 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阳角方正 3 3 3 4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分格条(缝) 直线度 3 3 3 3 拉 5m 线,不足 5m 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 3 3 拉 5m 线,不足 5m 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 目 4.4.2 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

27、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43 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 项 目 44 .4 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45 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5 门 窗 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28、。 3 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513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l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51 4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和锚固件。 2 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5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 10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l00 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 50 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 樘也应划分

29、为一个检验批。 51 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5,并不得少于 3樘,不足 3 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10,并不得少于6 樘,不足 6 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 50,并不得少于 10 樘,不足 10 樘时应全数检查。 517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日尺寸进行检验。 518 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日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519 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人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

30、行防腐处理。 5110 当金属窗或塑料窗组合时,其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5112 特种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52 木门商制作与安装工程 521 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 目 522 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523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

31、合建筑木门、木窗 (JGT122 )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4 木门窗的防火 ,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25 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品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526 门窗框和厚度大于 50mm 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样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胶楔加紧。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7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制作胶合板门、纤

32、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 528 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成品门的产品合格证书。 529 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52.10 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52.11 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

33、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 般项 目 52.l2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检验方法:观察。 5.213 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5214 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 5215 木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寒冷地区外门窗(或门窗框)砌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 检验方法: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记录和施工记录。 52.16 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17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 5.2.17 的规定. 表 5217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构件名称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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