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067-85国家准标局 1985-06-06 发布,1986-04-01 实施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 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1
2、 金属结构1.1 结构件的布置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1.2 结构件焊接要求1.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 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 JB 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1.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1.2.3 焊条应符合 GB 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 GB 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 与 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1.2.4 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
3、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1.3 高强度螺栓连接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1.4 司机室1.4.1 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1.4.2 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 2.5KN/m2(250kgf/m2)的静载荷。1.4.3 在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1.4.4 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大小 1050mm 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1.4.5 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m。1.4.6 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
4、应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 2m 时,一般应设置走台。1.4.7 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室底部无碰人危险的起重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m。1.4.8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1.4.9 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1.4.10 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1.4.1
5、1 内部工作温度高于 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如冶金用的起重机司机室应设降温装置。工作温度低于 5的司机室,应设安全可靠的采暖设备。1.4.12 在高温环境直接受热辐射的司机室,应设有效的隔热层。受热辐射的窗玻璃应采用防红外线辐射的钢化玻璃。1.4.13 司机室应设有舒适可调的座椅、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讯联系装置。1.5 栏杆高度应为 1050mm,并应设有间距为 350mm 的水平横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70mm的围护板。栏杆上任何一处都应能承受 1kN(100kgf)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不产生塑性变形。因在空中润滑或维修,而在臂架上设的栏杆,其扶手应能悬
6、挂安全带挂钩,并应承受 4.5kKN(450kgf)的载荷而不被破坏。1.6 直立梯梯级间距宜为 300mm,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踏杆距前方立面不应小于 150mm,梯宽不应小 300mm。当高度大于 10m 时,应每隔 6-8m 设休息平台;当高度大于 5m 时,应从 2m 起装设直径为 650-800mm 的安全圈,相邻两圈间距为 500mm。安全圈之间,应用 5 根均匀分布的纵向连杆连接。安全圈的任何位置都应能承受 1kN(100kgf)的力而不破断。直立梯通向边缘敞开的上层平台时,梯两侧扶手顶端比最高一级踏杆,应高出1050mm,扶手顶端应向平台弯曲。1.7 斜梯应按表 1 的要求设置
7、,在整架斜梯中,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斜梯高度大于 10m 时,应在 7.5m 处设休息平台。在以后的高度上,每隔 6-10m 设休息平台。梯侧应设栏杆。表 1 对斜梯的要求与水平面夹角() 30 35 40 45 50 55 60 65梯级间距(mm) 160 175 185 200 210 225 235 245踏板宽度(mm) 310 280 249 226 208 180 160 145 1.8 起重机上的走台宽度(由栏杆到移动部分的最大界限之间的距离) 对电动起重机不应小于 500mm;对人力驱动的起重机不应小于 400mm。上空有相对移动构件或物体的走台,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1800
8、mm.走台应能承受 3kN(300kgf)移动的集中载荷而无塑性变形。1.9 防滑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应有防滑性能。1.10 金属结构的报废1.10.1 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1.10.2 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当承载能力降低至原设计承载能力的 87%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对无计算能力的使用单位,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 10% 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1.10.3 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的分布的措施,或停止使用。1.10.4 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
9、正常地安全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对于一般桥式类型起重机,当小车处于跨中,并且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 1700 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2 主要零部件2.1 吊钩2.1.1 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检查、维修和报废。2.1.2 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2.1.3 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2.1.4 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2.1.5 材料a. 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b. 锻钩一般应用 GB699-65优质碳
10、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20 钢;c. 板钩一般应用 GB 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中规定的 A3、C3 钢,或 GB 1591-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中规定的 16Mn 钢。2.1.6 吊钩的检验a. 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 1.5 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b. 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检验载荷按表 2 取值:表 2 吊钩的检验载荷额定起重量 检 验 载 荷 额定起重量 检 验 载 荷t k tf t k tf0.1 2 0.2 6.3 125 12.50.125 2.5 0.25 8 160 16.00.16 3.2 0.32 10 200 20
11、.00.2 4 0.4 12.5 250 25.00.25 5 0.5 16 315 31.50.32 6.3 0.63 20 400 40.00.4 8 0.8 25 500 50.00.5 10 1.0 32 600 600.63 12.5 1.25 40 700 700.8 16 1.6 50 850 851 20 2.0 63 1000 1001.25 25 2.5 80 1200 1201.6 32 3.2 100 1430 1432 40 4.0 112 1580 1582.5 50 5.0 125 1725 172.53.2 63 6.3 140 1890 1894 80 8.0
12、 等于或大于 160 超载 33%5 100 10.0 注:额定起重量。指吊钩于正常使用情况下,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c. 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情况下,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 0.25%;d. 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 2 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e. 对工艺成熟、质量稳定、采用常用材料制造的吊钩,应逐件检查硬度;对每批具有同炉号、同吨位、同炉热处理的吊钩,除硬度外的其它机械性能、应按表 3 的要求抽检。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钩,在质量未稳定前,应对全部吊钩作 100% 的材料机械性能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2.1.7 检验合格的吊钩,应在低应力区作出不易磨灭
13、的标记,并签发合格证。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a. 额定起重量;b. 厂标或生产厂名;c. 检验标志;d. 生产编号。表 3 吊钩材料性能抽检数量额定起重量(t) 抽 检 数 量小于或等于 50 5%,但不少于 3 件大于 50 100%2.1.8 吊钩出现了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裂纹;b. 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 10%;c.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15%;d. 扭转变形超过 10;e.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f.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 50%时,应报废衬套;g. 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 5%时,应报废心轴。2.1.9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2.2 钢丝绳2.2.1 起重机械用
14、的钢丝绳,应符合 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2.2.2 钢丝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 4 和表 5 的要求:表 4 机构用钢丝绳安全系数机构工作级别 M1, M2, M3 M4 M5 M6 M7 M8安全系数 4 4.5 5 6 7 9注: 对于吊运危险物品的起升用钢丝绳,一般应用比设计工作级别高一级的工作级别的安全系数。对起升机构工作级别为 M 7、M 8 的某些冶金起重机,在保证一定寿命的前提下,允许用低的工作级别的安全系数,但是最低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6。 臂架伸缩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4。2.2.3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2.2.4 载
15、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应设有各根钢丝受力的均衡装置。2.2.5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绳时,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 90%。2.2.6 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宜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采用其它钢丝绳时,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或措施。2.2.7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 2 圈。2.2.8 吊运溶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纲丝绳。表 5 其它用途钢丝绳安全系数用 途 安 全 系 数支承动臂用 4起重机械自身安装用 2.5缆风绳 3.5吊挂和捆绑
16、用 6 2.2.9 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安全要求:a. 用绳卡连接时,应满足表 6 的要求,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 85%;b. 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直径的 15 倍,并且不得小于 30mm。连接强度不得小于纲丝绳的破断拉力的 75%;表 6 用绳卡连接时的安全要求纲丝绳直径(mm) 7-16 19-27 28-37 38-45绳卡数量(个) 3 4 5 6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6 倍 c. 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 75%;d. 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
17、拉力;e. 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应用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连接强度应达到纲丝绳的破断拉力。2.2.10 钢丝绳的维护a. 对钢丝绳应防止损伤、腐蚀、或其它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b. 钢丝绳开卷时,应防止打结或扭曲;c. 钢丝绳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d. 安装钢丝绳时,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也不应绕在其它的物体上,应防止划、磨、碾压和过度弯曲;表 7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绳钢丝绳结构(GB1102-174) 绳 6W(19) 绳 6(37) 绳 6(19)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安全系数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小于 6 12 6 22 116-
18、7 14 7 26 13大于 7 16 8 30 15 断 丝 数 表中断丝数是指细钢丝,粗钢丝每根相当于 1.7 根细钢丝。 一个节距,指每股钢丝绳缠绕一周的轴向距离。e. 纲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且不影响外观检查。润滑时应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如平衡滑轮处的钢丝绳;f. 领取钢丝绳时,必须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机械性能、规格符合设计要求;g. 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都应进行检查,包括对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处的检查,并作出安全性的判断。2.2.11 钢丝绳应按有关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标准报废此标准尚在制定中。2.2.12 对于符合 GB1
19、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的钢丝绳,在断丝与磨损的指标上,也可按下述要求检查报废:a. 钢丝绳的断丝数达表 7 数值时;b. 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 7 报废断丝数按表 8 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表 8 折减系数表钢丝表面磨损量或锈蚀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 40折减系数% 85 75 70 60 50 0c. 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的折减。2.3 起重用焊接环形链2.3.1 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 9 的数值:表 9 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 光卷筒或滑轮 链 轮 捆绑物品吊挂
20、用(带小使用情况 手 动 机 动 手 动 机 动 钩, 小环等)安全 系数 3 6 4 8 6 52.3.2 焊接环形连的材料,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及不易产生时效应变脆性。一般应用YB6-71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20Mn2 或 20MnV 钢制造。2.3.3 焊接环形链,在检验时应逐条进行 50%额定破断拉力检验。对合格的链条应签发合格证,并在链条上作出下述标记:a. 质量等级标志,每隔 20 个链环长度或每米长度(二者中取小值 )上,明显地压印或刻印质量等级的代号;b. 在链条的所有端部,由检查人员作出明显的检验标志。2.3.4 焊接环形链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裂纹;b. 链
21、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 5%;c. 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 10%。2.4 卷筒2.4.1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对钢丝绳尾端的固定情况,应每月检查一次。2.4.2 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有凸缘。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或链条高出 2 倍的钢丝绳直径或链条的宽度。单层缠绕的单联卷筒也应满足上述要求。2.4.3 用于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的卷筒,采用筒体内无贯通的支承轴的结构时,筒体宜采用钢材制造。2.4.4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 h1 不应小于表 10 的数值。2.4.5 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裂纹;b. 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 20%。表 10
22、卷筒和滑轮 h1、h2 值机构工作级别 h1 h2M1、M2、M3 14 16M4 16 18M5 18 20M6 20 22.4M7 22.4 25M8 25 28注: 采用不旋转钢丝绳时,应按机构工作级别取高一档的数值。 对于流动式起重机,可不考虑工作级别,取:h116;h218。2.5 滑轮2.5.1 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 h2,不应小于表 10 的数值。平衡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 h 平 不得小于 0.6h2。对于桥式类型起重机,h 平 应等于 h2。对于临时性、短时间使用的简单、轻小型起重设备,h2 值可取为 10,但最低不得小于 8。2.5.2 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
23、伤钢丝绳的缺陷。2.5.3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2.5.4 金属铸造的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裂绞;b. 轮槽不均匀磨损达 3mm;c. 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 20%;d. 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 50%;e. 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2.6 制动器2.6.1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人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必须装设制动器或停止器。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的。2.6.2 起升机构不宜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结构。如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结构,应有可操纵的常闭式制动器。2.6.3 吊运炽热金
24、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都应装设 2 套制动器。2.6.4 每套制动器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 11 的规定:2.6.5 制动器应有符合操作频度的热容量。2.6.6 制动器对制动带摩擦垫片的磨损应有补偿能力。2.6.7 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 70%。2.6.8 带式制动器的制动带摩擦垫片,其背衬钢带的端部与固定部分的连接,应采用铰接,不得采用螺拴连接、铆接、焊接等钢性连接型式。2.6.9 人力控制制动器,施加的力与行程不应大于表 12 的要求:2.6.10 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如踏板、操纵手柄
25、等,应有防滑性能。2.6.11 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2.6.12 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裂绞;b. 制动带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 50%;c. 弹簧出现塑性变形;d. 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 5%。表 11 制动器的安全系数机 构 使 用 情 况 安全系数起升机构 一般的 1.5 重要的 1.75 具有液压制动作用的液压传动 1.25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 装有 2 套支持制动器时,对每 1.25的起升机构 一套制动器 对于 2 套彼此有钢性联系的驱动 装置,每套装置装有 2 套支持制 1.15 动器时,对每一套制动器 非平衡变幅机构 1.75 在工作状态时 1.25平衡变幅机构 在非工作状态时 1.15表 12 人的控制力与行程 施 加 的 力 要 求操 作 方 法 行程,cm N Kgf 一般宜采 手 控 100 10 40用值 脚 踏 120 12 25 手 控 200 20 60最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