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2、者 等 的争议 (二) 公务员法的机关与 制公务员之间、 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 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 合同 的争议 ( )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 用合同的争议 ( )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 用合同的争议 ( )军 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 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 用合同 的争议 ( )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员会(以下简称仲裁 员会)处理的其争议。第 条 仲裁 员会处理争议案 , 合法、公正的 则, 行调解,及时裁 。第 条 仲裁 员会下 体 的办事机 ,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第 条 劳动
3、者一 人以有共同的争议, 者因履行体合同 的劳动争议,仲裁 员会 currency1 立案,currency1 理。第二章 一“规定第 条 争议的用人单位办理业 、fifl 业 、业 经、fi 关、fi 以及用人单位解、”业, 关 的, 用人单位和其人、办单位 者管作为共同 事人。第条 劳动者与个人经者 争议, 法仲裁 员会仲裁的, 的组织和个人经者作为共同 事人。第 条 劳动合同履行为劳动者 工作,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 、 者 办事机 。用人单位经 、 的,其人、办单位 者管为用人单位。2事人 劳动合同履行和用人单位的仲裁 员会仲裁的, 劳动合同履行的仲裁 员会管 。有 个劳动合同履行的, 理
4、的仲裁 员会管 。劳动合同履行 确的, 用人单位的仲裁 员会管 。案 理 ,劳动合同履行 者用人单位 变 的, 变争议仲裁的管。第 条 仲裁 员会 理案 其管 范 的, 有管 的仲裁 员会, 事人。 案 , 的仲裁 员会 法 理。 的仲裁 员会认为 的案 规定 其管 , 者仲裁 员会之间因管 争议 的, 报共同的一 仲裁 员会管定管 。第条 事人 管 议的, 。仲裁 员会 事人 的管 议, 议 立的, 案 有管 的仲裁 员会 事人 议 立的, 定 。事人 的,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一条 事人 避, 案 庭理 ,说 理 。 避事 案庭理 晓的,也可以庭论终结 。事人庭论终结 避的,影响仲裁程序的
5、进行。仲裁 员会 避 的 日内,以口头 者形式作 定。以口头形式作的, 入笔录。第二条 仲裁员、 录人员是否 避, 仲裁 员会 者其 托的仲裁院负 人定。仲裁 员会 案 仲裁员是否 避, 仲裁 员会 定。 避 定作,fi 避的人员 暂停 与该案处理,但因案 需 采取紧急措 的除外。第 条 事人 自己 的张有 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 供 用人单位 供的, 利 果。第 条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本规则第 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 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 则和诚 信用 则,综合 事人举证力等因素确定举证 的 。第 条 举证 的 事人 仲裁 员会定的限内 供有关证据。 事人
6、该限内 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仲裁 员会延长限,仲裁 员会根据 事人的适 延长。 事人 供证据的,仲裁 员会 其说 理 拒说 理 者理 立的,仲裁 员会可以根据同情形予采纳该证据, 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第 条 事人因客观 因自行收的证据,仲裁 员会可以根据 事人的, 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 仲裁 员会认为有必 的,也可以 定 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第条 仲裁 员会 法调 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 助配合。3仲裁 员会调 取证时,得少 两人, fi调 象示工作证 和仲裁 员会具的介绍信。第 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 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规定的,可以 民事诉讼
7、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行。第 条 仲裁间括法定间和仲裁 员会定间。仲裁间的计算,本规则规定的,仲裁 员会可以 民事诉讼关 间计算的有关规定行。第二条 仲裁 员会 达仲裁文必须有 达 证, 达人 达 证 收日,签名 者盖章。 达人 达 证的签收日为 达日。因企业停业等 因导致无法 达且劳动者一 人以的, 者 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的, 过 达人住留置、张贴仲裁文,采用拍 、录像等 式 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 日即视为 达, 本条第一款的限制。仲裁文的 达 式,本规则规定的,仲裁 员会可以 民事诉讼关 达 式的有关规定行。第二一条 案 处理终结 ,仲裁 员会 处理过程中形 的全材料立卷归档。第二二条
8、 仲裁案卷 正卷和副卷装订。正卷括:仲裁、 理(予 理) 、 事人及其 仲裁 加人的身份证 材料、授 托、调 证据、勘验笔录、 事人 供的证据材料、 托鉴定材料、庭 、庭笔录、延 、 仲裁、调解、裁 、 定、案 函、 达 证等。副卷括:立案批表、延理批表、中止理批表、调 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 录、结案批表等。第二 条 仲裁 员会 建立案卷 阅制 。 案卷正卷材料, 事人及其 理人 法 阅、 制。第二 条 仲裁裁 结案的案卷,保 少 仲裁调解和其 式结案的案卷,保 少 国 有规定的, 其规定。保 的案卷, 国 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第二 条 仲裁 动中涉及国 者军事 的, 国 者军 有
9、关保规定行。事人议公 者涉及 业 和个人 的,经关 事人,仲裁 员会 公理。第 章 仲裁程序第一 和 理4第二 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 )、( )、( )项规定的争议,仲裁的时 间为一 。仲裁时 间 事人 者 其利fi 之日起计算。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仲裁的时 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劳动人事关系 间因 劳动报酬 争议的,劳动者仲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 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 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 内 。第二条 仲裁的时 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 中 :(一)一 事人 过 、调解等 式 事人张利的 (二)一 事人 过有关 诉,仲裁 员会仲裁,人
10、民法院起诉 者 等 式利 济的 ( ) 事人同 履行 务的。中 时起,仲裁时 间 计算。第二 条 因可 力, 者有无民事行为力 者限制民事行为力劳动者的法定 理人确定等其 正 理 , 事人规定的仲裁时 间仲裁的,仲裁时中止。 中止时 的 因 除之日起,仲裁时 间计算。第二 条 人仲裁 交仲裁, fi人人 交副本。仲裁 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名、 、 日、身份证 、住、 currency1和系“,用人单位的名称、住、 currency1、系“和法定 表人 者 负 人的名、职务 (二)仲裁和根据的事 、理 ( )证据和证据,证人名和住。fi仲裁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仲裁 员会 入笔录,经人签名
11、、盖章 者fl 确认。仲裁规范 者材料的,仲裁 员会 者 日内一 人需 补正的全材料。仲裁 员会收取 事人 交的材料 具收 。第 条 仲裁 员会 合下列条 的仲裁 予以 理,收仲裁之日起 日内人具 理 :(一) 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 (二)有 确的仲裁和事 理 ( )人是与本案有利 关系的自人、法人 者其 组织,有 确的fi人 ( ) 本仲裁 员会管 范 。5第 一条 合本规则第 条第(一)、(二)、( )项规定之一的仲裁,仲裁 员会予 理,收仲裁之日起 日内人具予 理 合本规则第 条第( )项规定的仲裁,仲裁 员会 收仲裁之日起 日内,人作说 人有管 的仲裁 员会仲裁。仲裁 员会 作 定
12、 者 定予 理的,人可以该争议事项人民法院 起诉讼。第 二条 仲裁 员会 理案 , 理的,除本规则第 条规定外, 案 ,自 定 案 日内,以 定的形式 事人。第 条 仲裁 员会 理仲裁 , 日内 仲裁副本 达fi人。fi人收仲裁副本 , 日内仲裁 员会 交。仲裁 员会收 , 日内 副本 达人。fi人 交的,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 条 合下列情形之一,人” 同一事 、理 和仲裁仲裁的,仲裁 员会予 理:(一)仲裁 员会 经 法具予 理 的 (二)案 仲裁、诉讼过程中 者调解、裁 、 经 法律 力的。第 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人可以自行 仲裁。人仲裁的,仲裁 员会 理。第 条 fi人可以间 ,仲裁
13、员会 自收fi人之日起 日内 定是否 理 fi人。定 理的,仲裁 员会可以 和合处理。 行仲裁的,仲裁 员会 fi人 行仲裁 本规则规定 理的,仲裁 员会 fi人具予 理 。fi人 人 的, 行仲裁。第二 庭和裁 第 条 仲裁 员会 理仲裁之日起 日内组 仲裁庭 仲裁庭的组 情 事人。第 条 仲裁庭 庭 日, 庭日、 事人。 事人有正 理 的,可以庭 日延庭。是否延, 仲裁 员会根据 情定。第 条 人收庭 ,无正 理 拒庭 者经仲裁庭同 中庭的,可以 仲裁处理 人 仲裁的,仲裁 员会予 理。fi人收庭 ,无正 理 拒庭 者经仲裁庭同 中庭的,仲裁庭可以庭理,裁 。6第 条 事人鉴定的,鉴定费
14、鉴定 行 ,案 处理终结 , 鉴定结果 其利 负 。鉴定结果 确的, 鉴定 负 。第 一条 庭理, 录人员 事人和其 仲裁 与人是否庭,仲裁庭律。庭理时, 仲裁员庭、案 和仲裁员、 录人员名单, 事人, 事人有关的利 务, 事人是否 避。庭理中,仲裁员 取人的 和fi人的,庭调 、质证和论、 事人 ,进行调解。第 二条 仲裁庭 庭情 入笔录。 事人 者其 仲裁 与人认为 自己 的 录有 者 的,有 庭补正。仲裁庭认为无理 者无必 的,可以予补正,但是 录该。仲裁员、 录人员、 事人和其 仲裁 与人 庭笔录签名 者盖章。 事人者其 仲裁 与人拒绝庭笔录签名 者盖章的,仲裁庭 情 卷。第 条 仲裁
15、 与人和其 人 仲裁庭律,得有下列行为:(一)经 进行录 、录像、 影 (二)经 以 动 信等 式 庭 动 ( )其 仲裁庭 序、 理 动进行的行为。仲裁 与人 者其 人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 仲裁庭,也可以暂 进行录 、录像、 影、 庭 动的材, 其 除有关内。拒 除的,可以采取必 制 除, 事 入庭笔录。第 条 人举证限 可以 加 者变更仲裁 仲裁庭 人加 者变更的仲裁 认为 理的, fi人予,fi人 确表示放的除外。人举证限 加 者变更仲裁的, 行仲裁。第 条 仲裁庭裁 案 , 自仲裁 员会 理仲裁之日起 日内结。案情 需 延的,经仲裁 员会 者其 托的仲裁院负 人批 ,
16、可以延 事人,但延长限得 过 日。第 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限 下列规定计算:(一)仲裁庭 加 事人 者第 人的,仲裁限 定 加之日起 计算 (二)人需 补正材料的,仲裁 员会收仲裁的时间 材料补正之日起 计算 ( )加、变更仲裁的,仲裁限 理加、变更仲裁之日起 计算 ( )仲裁和 合处理的,仲裁限 理 之日起 计算 ( )案 管 的,仲裁限 之日起 计算 7( )中止理间、公 达间计入仲裁限内 ()法律、法规规定 行计算的其 情形。第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 员会 者其 托的仲裁院负 人批 ,可以中止案 理, 事人:(一)劳动者一 事人 ,需 等人表 是否 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 事
17、人 民事行为力, 确定法定 理人 加仲裁的 ( )用人单位终止, 确定利 务者的 ( )一 事人因可 拒的事 , 加仲裁的 ( )案 理需 以其 案 的理结果为 据,且其 案 结的 ( )案 处理需 等工伤认定、伤等 鉴定以及其 鉴定结论的 ()其 中止仲裁理的情形。中止理的情形 除 ,仲裁庭 理。第 条 事人因仲裁庭 作仲裁裁 人民法院 起诉讼立案 理的,仲裁 员会 定该案 终止理 事人该争议事项人民法院 起诉讼的,仲裁 员会 处理。第 条 仲裁庭裁 案 时,其中一 事 经的,可以该 行裁。 事人 行裁 的,可以 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第 条 仲裁庭裁 案 时,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 条第(一
18、)项规定,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者 , 果仲裁裁 涉及项, 单项裁 过 工标 二个 的事项, 适用终局裁 。款经济补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限内予的经济补 、解除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等 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违法约定试用的 、违法解除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等。根据调解仲裁法第 条第(二)项的规定,因行国 的劳动标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的争议, 适用终局裁 。仲裁庭裁 案 时,裁 内同时涉及终局裁 和非终局裁 的, 制作裁 , 事人 的 济利。第 一条 仲裁庭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者 的案 ,根据事人的,
19、可以裁 予行, 人民法院行。仲裁庭裁 予行的, 合下列条 :(一) 事人之间利 务关系 确 (二) 予行 严 影响人的 。8劳动者 予行的,可以 供 保。第 二条 裁 仲裁员的 作,少仲裁员的同 入笔录。仲裁庭形 时,裁 首仲裁员的 作。第 条 裁 仲裁、争议事 、裁 理 、裁 结果、 事人利和裁 日。裁 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 员会 章。 裁 同 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签名。第 条 裁 中的文字、计算 误 者仲裁庭 经裁 但裁 中 的事项,仲裁庭 及时制作 定予以补正 达 事人。第 条 事人 裁 人民法院 起诉讼的, 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第 简易处理第 条 争议案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20、以简易处理:(一)事 、利 务关系 确、争议大的 (二)标的 过本省、自治区、 市 职工 平均工的 ( ) 事人同 简易处理的。仲裁 员会 定简易处理的,可以定一名仲裁员独 仲裁, 事人。第 条 争议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简易处理:(一)涉及国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 大社会影响的 ( )fi人下落 的 ( )仲裁 员会认为宜简易处理的。第 条 简易处理的案 ,经与fi人 同 ,仲裁庭可以缩短 者取 。第 条 简易处理的案 ,仲裁庭可以用“、短信、 真、“子邮 等简便 式 达仲裁文,但 达调解、裁 除外。以简便 式 达的庭 ,经 事人确认 者没有其 证据证 事人 经收的,仲裁庭得 仲
21、裁处理 者裁 。第 条 简易处理的案 ,仲裁庭可以根据案 情确定举证限、庭日、理程序、文制作等事项,但 保障 事人 的利。第 一条 仲裁庭理过程中, 案 宜简易处理的, 仲裁限 定转为 一“程序处理, 事人。案 转为 一“程序处理的,仲裁限自仲裁 员会 理仲裁之日起计算, 事人 经确认的事 ,可以进行举证、质证。9第 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第 二条 处理劳动者一 人以有共同的争议案 , 者因履行体合同 的劳动争议案 ,适用本 规定。合本规则第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体劳动人事争议案 ,可以简易处理, 本 规定的限制。第 条 劳动者一 人以有共同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 名 表 加仲裁 动。 表人
22、加仲裁的行为 其 表的 事人 力,但 表人变更、放仲裁 者认 事人的仲裁,进行和解,必须经fi 表的 事人同。因履行体合同 的劳动争议,经 解 的,工会可以 法仲裁 建立工会的, 工会导劳动者推举产 的 表 法仲裁。第 条 仲裁 员会 自收 事人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之日起 日内作 理 者予 理的 定。 定 理的, 自 理之日起 日内 仲裁庭组 人员、限、举证限、庭日和 等事项一 事人。第 条 仲裁 员会处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 , 名仲裁员组 仲裁庭,首仲裁员。仲裁 员会处理因履行体合同 的劳动争议, 则组 仲裁庭处理。第 条 仲裁庭处理体劳动人事争议,庭 引导 事人自行 , 者行调解。仲裁庭处理体
23、劳动人事争议案 ,可以邀法律工作者、律师、专 学者等第 共同 与调解。 者调解达 议的,仲裁庭 及时裁 。第 条 仲裁庭庭可以 争议的用人单位 者其 便 及时处理争议的 。第 章 调解程序第一 仲裁调解第 条 仲裁 员会处理争议案 , 坚调解currency1 ,引导 事人 过 、调解 式解 争议,予必 的法律释 以及风险 示。第 条 经调解、 事人仲裁的争议,仲裁 员会可以 事人 调解建议,引导其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事人同 行调解的, 暂缓 理 事人同 行调解的, 法 理。第条 庭之,经 事人同 ,仲裁庭可以 托调解组织 者其 具有调解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自 事人同 之日起日内达 调解议
24、的, 庭理。10第一条 仲裁庭理争议案 时, 进行调解。必 时可以邀有关单位、组织者个人 与调解。第二条 仲裁调解达 议的,仲裁庭 制作调解。调解 fi 仲裁和 事人议的结果。调解 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 员会 章, 达 事人。调解经 事人签收 , 法律 力。调解 者调解 达,一 事人 悔的,仲裁庭 及时作裁 。第 条 事人 仲裁达 调解议的,仲裁庭可以该 行具调解。第二 调解议的仲裁 第 条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 调解议的, 事人可以自调解议 之日起 日内,共同有管 的仲裁 员会 仲裁 。事人 调解议, 仲裁 员会 交仲裁 、调解议和身份证 、格证 以及其 与调解议关的证 材料, 供 事人的 达c
25、urrency1、“等系 式。第 条 仲裁 员会收 事人仲裁 , 及时 定是否 理。 定 理的, 具 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 员会予 理:(一) 仲裁 员会 理争议范 的 (二) 本仲裁 员会管 的 ( ) 规定的仲裁 间的 ( )确认劳动关系的 ( )调解议 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第 条 仲裁 员会 调解议, 自 理仲裁 之日起 日内结。因特殊情需 延的,经仲裁 员会 者其 托的仲裁院负 人批 ,可以延长 日。调解 达,一 者 事人 仲裁 的,仲裁 员会 。第条 仲裁 员会 理仲裁 , 定仲裁员 调解议进行 。仲裁 员会经 认为调解议的形式和内合法有 的, 制作调解。调解的内 与调解议的内一致。调解经 事人签收 , 法律 力。第 条 调解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 员会予制作调解:(一)违 法律、行政法规 制规定的 (二)损 国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者公民、法人、其 组织合法益的 ( ) 事人 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