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厅质监字200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现将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该规定由部质监总站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二 00 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 - 1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交公路发2004446号附件1) ,制定本规定。一、适
2、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部确定由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质监总站)负责组织、由部质监总站和省质监机构共同进行竣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目。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原则参与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的各方应遵循“公正、客观、规范” 的原则。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实行主要参与人、检查(检测)人签认负责制。三、年度质量鉴定计划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路工程项目报部质监总站(格式见附件一) 。(一)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属于部负责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二)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至本年度通车试运营满2年。部质监总站对所报
3、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由部质监总站商有关部门后列入年度质量鉴定计划,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安排年度质量鉴定工作的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部质监总站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如确需在已下达的年度计划以外再增加工程项目,应按上述要求补报。- 2 -四、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一)对已纳入部质监总站年度质量鉴定计划的项目,省质监机构应在拟开展鉴定工作前2 个月,将项目质量鉴定工作初步方案及有关资料报送部质监总站(格式见附件2) 。(二)部质监总站在收到初步方案及有关资料后,指定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核工作,并就是否可以开展鉴定工作提出书面意见。(三)经确认可以开展鉴定工作时,即成立质量鉴定组,由部质监总站人员或委托的专家任组长,由省质监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四)鉴定组赴现场进行以下工作:1.查阅工程质量督查报告、监督抽检资料;查阅有关观测资料、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的相关资料,以及省质监机构对上述问题处理效果的预检意见;查阅专项论证的有关资料。2.现场察看交工遗留问题、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效果,并察看专项论证有关问题的现场情况。3.针对以下问题,核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是否进行了观测、论证及采取了处治措施,其观测、论证及处治措施是否经设计单位确认
5、有效。结合核查情况,确定需要补充观测或论证的内容。(1)路基工程存在明显沉降变形的;(2)路面工程存在较多纵向裂缝、大面积病害或车辙的;(3)桥涵工程存在裂缝超出规范规定、钢筋外露或基础沉降的;(4)隧道工程存在空洞、渗水、开裂、沉降的; (5)其他影响工程耐久性、安全性的问题。4.结合工程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的抽查项目,如护栏立柱埋入深度、修补路面厚度、钢筋锈蚀、砼裂缝、支座、锚头渗水、墩台沉降等。(五)如需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由省质监机构书面确认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3 -1.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施工、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2.具有与检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与条件,无不良记录。(六)在上
6、述工作的基础上,鉴定组修改完善质量鉴定工作方案,经省质监机构同意,由部质监总站批准后实施。(七)鉴定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工作方案,应按原程序报批。五、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实施要求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质量鉴定工作方案具体实施。在具体开展现场工作之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制定现场工作安全保障方案,并与省质监机构和检测机构等单位共同签认、执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向所有参与现场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一)工程实体检测。1.工程实体检测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监督实施。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数据、分析、结论)负责。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承担。2.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7、应由省质监机构、检测机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三方书面确认委托检测内容和工作量等。3.检测机构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数据真实、可靠。4.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机构须根据有关规程的要求对检测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格式见附件3 ) 。各项检测指标的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应作为检测报告的附件附后。5.检测报告、检测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的记录等应由有关人员签认。6.检测机构应将检测报告及有关附件的电子文本及时报省质监机构,并报部质监总站备案。- 4 -7.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或存在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或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省质监机构,并就外观检查时应重
8、点实地查看的相应部位提出建议,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中对上述情况作出评价、提出建议。(二)外观检查。1.外观检查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部质监总站视情况派员参加。省质监机构可结合项目管理单位在试运营期内的养护、外观检查资料,确定各合同段需要进行外观检查的路段和结构物。2.检查人应准确客观地记录外观质量,分合同段按附件4填写外观检查表(按项目合同段统一编号) ,并依据“公路工程外观检查评分标准” (见附件5 )评定外观质量(填写扣分分值和备注) ,必要时附影像资料。外观检查表应由检查人签认。3.在外观检查的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工作:(1)指定专人负责关注实体检测结果,结合工程实体检测数据异常情况,现
9、场核查相应部位的工程质量(外观或重点检测) ,并得出结论;对于实测指标数值变化较大、超标严重的部位,应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及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论证,论证情况及结果应报省质监机构备案。(2)现场复核交工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3)结合试运营期间的观测资料,查看相应路段的工程质量,现场复核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三)内业资料审查。1.内业资料审查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审查结果负责。2.内业资料审查可采取抽查方式进行,但应覆盖各合同段施工及监理- 5 -单位的关键工序、关键指标及复测指标。3.检查人应分合同段按附件6 填写内业资料审查表,并对存在的问题作准确客观表述,对扣
10、分情况予以说明。内业资料审查表应由检查人签认。六、质量评定(一)鉴定组应审定下列文件,作为评定依据:1.交工验收检测报告及检测意见;2.竣工验收工程实体检测报告;3.竣工验收外观检查表;4.竣工验收内业资料审查表;5.交工遗留问题处理及评价报告;6.试运营期内出现问题处理及评价报告;7.专项论证报告;8.其它资料。(二)鉴定组结合上述资料,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和建设项目进行逐级评分,并确定质量鉴定等级。(三)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有过大面积返工、加固或处治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不得评定为优良等级(如:路面实施结构性修补、铣刨、加铺等面积累计大于该合同段路面总面积
11、的1.5,车辙深度超过 10mm且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隧道工程存在漏水,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厚度严重不足或存在较多裂缝;桥梁受力裂缝或基础沉降超出规范或设计等) 。(三)鉴定组应根据上述工作,形成竣工质量鉴定报告(格式见附件7) 。(四)鉴定组成员应在其负责的合同段评分表及鉴定报告上签认。- 6 -(五)竣工质量鉴定报告由部质监总站、省质监机构联合签发。七、印发竣工质量鉴定报告及存档(一)竣工质量鉴定报告由省质监机构负责印制,分送部有关司局、部质监总站和省交通厅等单位。(二)竣工质量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及相应的评定依据资料(书面材料及电子版) ,由部质监总站和省质监机构各存档一套
12、。7附件1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报(计划)表填报工作负责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工程建设规模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 总里程(Km)等级及车道数批准概算(亿元)竣工决算(亿元)交工验收时间竣工决算审计时间土地手续办理时间计划鉴定时间 备注8注:竣工决算审计如果未完成,可填写预计完成时间9附件2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一、工程概况(一)建设规模、施工合同额、工程变更额、竣工决算及主要工程量;(二)工程特点、难点;(三)批准工期,实际工期;(四)合同段划分及参建单位。二、交工验收情况(一)交工验收检测单位;(二)各合同段检测项目合格率;(三)项目检测报告的主要结论;(四)交工遗留问题。三、有关问题处理情况(一)项目法人对交工遗留问题处理结果及评价结论;(二)项目法人或管理单位对试运营期间出现的问题处理结果及评价结论;(三)项目法人或管理单位对有关问题的专项论证报告(视需要);(四)省质监机构对交工遗留问题、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处理效果的预检意见;(五)所依据标准及检测指标或方法有变化时,有关部门的批复。四、鉴定组组成及分工五、鉴定工作(一)工程实体检测1.检测项目、频率、方法、执行标准及相应仪器设备;2.拟委托的检测机构资质及有关业绩情况;3.时间安排;4.现场安全保证措施及责任人。(二)外观检查检查内容和方式;人员及时间安排;现场安全保证措施及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