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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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兰州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 学业 奖学金 评定细则 ( 2018 年修订) 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 2014 42 号 ) 精神 ,结合 学 院实际, 特 制定 兰州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 学业 奖学金评定细则 。 一、奖助对象 参评对象为 艺术 学院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 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不含延期毕业、定向委培、休学或保留学籍研究生 ),具体界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 二 、 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 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2、品学兼优 ; 3.积极参加 教学、实践、实习活动,参与各类科研活动和竞赛。 4.爱校荣校,积极参加 各类集体 活动。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 违反学术规范,经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纪律处分者; 受到院内通报批评处分 3 次及以上者; 参评学年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总数 1/3 或 该 学年课程总数 1/3 者; 在教学、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 参评学年学业成绩有不及格者; 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 恶意拖欠学费 者 (不包括已获批助学贷款且贷款未发放到位者 )。 2 三、 等级和标准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见

3、表 1。 表 1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类别与等级 申请范围 比例 标准 (万元 /年 ) 备注 学业 奖学金 一等 全日制非在职 20% 1.2 二等 全日制非在职 20% 1.0 三等 全日制非在职 30% 0.8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见表 2。 表 2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类别与等级 申请范围 比例 标准 (万元 /年 ) 备注 学业 奖学金 一等 全日制非在职 20% 全额学费 +0.2 二等 全日制非在职 25% 全额学费 三等 全日制非在职 30% 半额学费 3. 各专业 各等级名额 根据学校 当年 下达的分配名额执行。

4、四 、 评定办法 1硕士一年级研究生 ( 1) 研究生一年级新生按照入学初试、复试成绩 及 各项综合考核结果 和录取类别 为主要依据确定奖学金参评资格及等级。 ( 2) 各类经推免、招考、 调剂的优秀生源 研究生,其 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录取当年学校政策执行 。 2硕士 其他 年级研究生 综合考量学业成绩( 30%)、科研能力及 成果 ( 50%)、综合表现( 20%)三个方面, 按照测评结果 确定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及等级。 3 五 、评定 程序 1.学院按照学校要求,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工作组成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奖助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相关

5、事宜。 2.评定工作由学院学工组负责实施,严格按学校要求和学院安排开展工作,过程和结果及时向师生公布。 各班成立测评小组参与和监督评定工作。班级测评小组中班长和团支书为当然人选,其它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 在学院学工组的统一协调下完成有关测评任务。 3.符合条 件的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 学工 组提交申请材料。 4.所有评定结果经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定 、公示后 上报学校 。 六、评定内容 1.学业成绩 ( 30 分) ( 1) 学业成绩为研究生 参评 学年所修全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 学业成绩课程成绩学分学分 ( 2) 在正常学制内出国境交流和学习的研究生,至少应修 与 学院 评定

6、 学年 相同 课程门数 或学分 总 数, 方可参与当年的奖助学金评定 。 成绩按在外交流所修全部课程成绩加权平均计入。如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分数,则按实计入;如是其他方式,则按如下标准转换: A+( 90 分)、 A(85 分 )、B+( 80 分)、 B+( 75 分)、 C+( 70 分)、 C( 65 分)、 D+( 63 分)、 D( 60 分);优秀( 85 分)、良好( 75 分)、合格( 65 分)。如无法进行成绩转换的,提交 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 委员会研究确定 。 2.科研能力及成果 ( 50 分) 4 ( 1) 科研 参与情况 ( 10 分) 个人申报成功且主持科研项目者, 该项

7、满分 10 分 ;参与导师 或 他人科研项目者,经本人导师 和项目负责人 签字确认后加 5 分(只加一项)。各类项目以正式立项 文件 或资料 为准 ,项目来源均为兰州大学 。 ( 2)科研 成果 ( 40 分) 论文 成果分类标准以 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分类标准(试行) 及当年学校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为参考依据。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成果署名中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加分;第 三 作者之后不予计分), A 类成果 20分 /篇、 B 类成果 15 分 /篇、 C 类成果 10 分 /篇 ;以 第二 、第三 作者发表的论文, A 类成果 15 分

8、 /篇、 B 类成果 10 分 /篇、 C 类成果 5 分 /篇 。在非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期刊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成果署名中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 可 视为第一作者加分 ,第 二 作者之后不予计分 ) 2 分 /篇,第二作者 1 分 /篇,该类成果累计加分不超过 5 分。 论文 成果 累计加分不超过 20 分。 获得与专业相关的 奖项, 国家级 (国际) 奖项 一等(特等) 15 分 /项 、二等奖 12 分 /项、三等奖 10 分 /项 ; 省部级奖项 一等(特等)奖 8分/项、 二等奖 6 分 /项、三等奖 4 分 /项 。 不能明确奖项级别的报学院 奖助工作 委

9、员会研究确定。此项加分累计不超过 15 分。 参编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作品, 按出版社级别并参考贡献值 ,经 学院 奖助工作 委员会 研究确定 分值,此项加分累计不超过 5 分。 5 3. 综合表现 ( 20 分) ( 1)思想品德 ( 3 分) 各班测评小组按照思想素质、集体意识、创新能力、日常表现四个方面,对班级所有同学进行评分 ,满分 3 分。 ( 2) 文体 活动( 5 分) 参加各类文体活动获奖 者,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5 4 3 2 省部级 3 2 1 0.5 校级 2 1 0.5 0.3 院级(社团协会)

10、1 0.5 0.3 0.2 代表学校、学院参加比赛获得团体荣誉,参与者按照相应等级加分;如所获荣誉无等级则按相应级别优秀奖加分;积极代表学 院参加文体活动未获奖者,每人每次加 0.1 分。 个人经学校、学院推荐获得优秀党员、 三好研究生、 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 研究生 干部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加 5 分,省级加 3 分,校级加 1 分,院级加 0.5 分 。 文体活动 累计 加分 不超过 5 分。 ( 3) 出勤情况( 5 分) 参加 学校和 学院 安排的 各类 报告、 讲座 、 会议 、展演、集体活动不少于 10 次 /学年,满分 5分,每少 1 次扣 0.5 分 。参与情况以签到记录

11、、学院派出记录、现场学习记录及照片等证明材料为准。 ( 4)艺术实践( 5 分) 6 参与 非取酬的 演出、 社会服务、 公益活动 等, 举办个人音乐会、作品展等 (学位音乐会和作品展除外) ,每项加 1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5 分。实践经历需有相关单位或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且注明是否取酬。如有虚报瞒报,一经发现,实践类项目记零分。 ( 5)学生干部( 2 分) 在 学院 研究生 会 担任主席加 1分, 副主席加 0.8 分, 部长加 0.5 分,干事加 0.3 分;在党支部担任支部书记加 1分,支委加 0.5 分;在班级担任班长、团支书加 1 分,其他班团干部加 0.5 分;担任学院思政助理加

12、 0.5分;在学校研究生会担任主席加 1 分,常委加 0.8 分,部长加 0.5 分,干事加 0.3 分 ;在学校 职能部门担任学生干部, 主要负责人加 1 分,干事加0.3 分。 担任 以上学生干部职务 必须 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 ; 满一学期 不满一年且 考核合格者,折半加分 ; 辞职、解聘 、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考核不合格等情况 一律不加分 ;在院外担任职务者由主管部门出具工作认定材料;担任多项职务者,累计加分不超过 2 分。 ( 6)扣分项目 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处分者,每次扣 5分; 违反请销假制度,擅自离校、逾期未归者, 一经发现每次扣 5 分 ;违反宿舍安全卫生文明标准,学校宿舍检查中

13、被通报, 宿舍全体成员 每次扣 5 分,学院宿舍检查 中 被通报, 宿舍全体成员 每次扣 3 分 ; 使用违禁用电器造成宿舍断电 2 次及以 上者扣 5分 ; 各类 组织签到的集体活动允许请假 2 次 /学期,超过 2 次者视为缺勤,缺勤每次扣 3 分。 其他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分, 各类扣分 项目 累计不超过 20 分 。 7 七 、 其他说明 1.参评成果的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 9 月 1 日。 2.当年参评材料,不得在下一学年重复使用。 3.参评材料 不得弄虚造假,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 4.所有的论文和 作品 以正式出版、公开发布为准。 5.所有科研成果第一作者的署名单位必须为兰州大学。 6.国家奖学金按照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7.除奖学金以外的助学金、助学贷款、助研津贴、 社会类奖助学金、新生绿色通道 、 特殊困难研究生应急基金、研究生“三助”、评优表彰 等,按照学校相应规定执行。 8.如有 其他 无法参照执行 的 事项, 由 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 。 八、本细则由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九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兰州大学艺术学院 2018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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