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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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兰州大学 本科 交流生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 拓宽学生视野,引导学生形成兼容开放的文化精神, 加强合作育人, 加快本科教育的国际化进程, 规范我校派出与接收交流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流生是指我校与国(境)外高校 ,或国内其他高校进行 合作培养的本科学生,在合作 培养期间,通称交流生。 我校派出交流学习的学生,简称“派出交流生” 。 来我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简称“接 收 交流生” 。其中,派出交流生分为境外和国内两种。 第三条 交流生 在 交流期满后应按时 返 校。 交流生在交流培养期间, 学籍不变 , 其 学习计划由双方学校共同指导完成 。 交流生

2、的学习形式 主要 包括 : 学期制课程学习、 “ 2+2”联合培养、 见习实习、科研活动、 社会实践、 暑期班类短期交流 等。 第四条 交流生原则上不转换专业,可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课程 ,可 跨年级跨专业 插班学习。学习期满,接 收 学校发给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单,我校对其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及转换。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一)外事处负责 港澳台、国外高校 交流 项目开拓, 合作单位的资质认定 ,与合作单位 沟通 联络 , 赴国(境)外交流学生的派出,并 提供出国(境)手续 办理咨询 服务 ,指导学生办理护照和签证 等 。 相关申办费用以及购买相关保险等费

3、用均由派出学生自理。 同时,外事处还须负责港澳台 、国外 交 流 生的录取 , 居留许可手续办理 等 。 (二) 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 本科交流 生 管理工作, 拓展国内知名高校合作伙伴, 派出(或接收)交流生, 制定交流计划, 议定交流项目 , 完善交流生培养机制 等 。 (三) 党委组织部 、团委 主要负责党员 、团员 交流生的组织关系转入转出及组织生活,以及 交流生 党员 、团员 教育活动 的开展 等。 (四) 学生处主要负责有关交流生的学生事务管理,以及协助办理 接收 交流生的学生证 ,并发放 兰州大学 校徽。 (五) 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协议相关的收费管理。 (六 ) 后勤集团主要负责交

4、流生宿舍安排和调整。 (七) 通讯网络中心 主要负责 接收 交流生校园卡办理。 (八) 图书馆主要负责 接收 交流生图书借阅事宜。 2 (九) 体育教研部主要负责接收交流生的体育课课程安排。 (十) 学校注册中心主要负责交流生的学籍管理和入学注册。 (十一) 校医院 主要 负责 接收 交流生的 入学体检 ,办理临时医疗证 等,保证接收交流生和我校学生享受同样的医疗福利待遇 。 (十 二 ) 各学院主要负责派出 交流生 的推荐选拔 , 培养计划的制定 , 课程选修及学分转换的初步审定、派出 交流生 交流 期间的具体联 系、学业 指导 、 教学管理工作,以及 接收 交流生的各种教学安排、党团工作、

5、文体活动和日常 教育 管理等。 其中,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来访国外交流生的录取、注册、居留许可手续办理、汉语教学和日常 教育 管理 等 。 第三章 派出交流生的 选拔与 管理 第 六 条 派出 交流生 从我校全日制本 科 学生中选拔 。除 接收 高校 有特殊要求外, 一般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择优推荐。 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一 )政治思想表 现良 好, 品学兼优 ,无违规违纪记录。 ( 二 )学习成绩 良好 ,具有较强的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 ( 三)身心健康,综 合素质高,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能按要求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 四 ) 赴国(境)外高校交流的, 须具有在

6、国(境)外 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并满足接收 高校 对外语成绩的要求。 (五)提出申请时,应 缴清 校内 各项费用。 (六)符合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 条 选拔 交流生 的程序 (一)报名:根据项目需要,由教务处或外事处及时发布赴国内或国(境)外交流生的选拔通知,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 ,并根据通知要求填报相关表格 。 (二)预审:各学院依据“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根据项目具体要求, 按照学 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 。 学院选拔、公示 后 ,将 初选 结果报教务处或外事处。 (三)审定:教务处 或 外事处 分别对 申请赴 国内、国(境)外 高校的 交流生进行

7、 资格 复审,必要时可组织面试或笔试考核,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公示。 (四)派遣:教务处 或 外事处对相关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 、公示 ,然后 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 接收高校 推荐,征得 接收高校 的同意批复后正式 派出 。 ( 五 )说明: 学校鼓励学生自主联系交流学校, 并将申请成功的同学 纳入 学校派出 交流生计划。 原则上,学生应取得对方学校的 书面 接收证明 ,且符合 派出交流生选拔 的 基本条 件。 (六) 院际交流: 学院 派出交流生的选拔,请参照学校派出交流生的选拔程序进行 ,并在每学期结束前两 个月 将派出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 处或外事处 备案。3 无备案的交流学

8、生, 一律不予进行相关学籍处理, 其交流期间的学习成绩将不予认定转换。 (七)其他情况: 不需进行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项目(含见习实习、科研活动等短期项目)也应同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作为后续教务管理的依据。 如系出国 出 境交流,还须报外事处备案,并办理出国 出 境相关手续。 第 八 条 派出交流生的培养计划 制订 与课程修读 ( 一 )学生申请赴 接收高校 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 解 所 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 认真填写 兰州 大学派出 交流生学习计划安排表(一式三份) ,经 所在 学院 教学院长审批 后实施 ,并 报教务处备案 。 赴 国(境

9、)外高校交流学习的 学生还需要同时报外事处备案。 (二) 派出 交流生 在交流学习期间 所修读的课程应与其所在专业的主干课程内容 相同、相似 或相近 。根据交流生所修读课程的内容,由我校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必修 、 选修)。原则上,派出 交流 生在 接收 高校的学时及学分总量应与学生在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相符, 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 的学分,学校鼓励选 修 尽可能多的 与专业学习相关的 课程。 ( 三 )如果 接收高校 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对于 学院 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交流学习结束后,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申请自修,必须

10、修读的课程, 派出交流生 回校后参加重修 ; 2.符合 自修 申请范围和条件的 , 派出交流生 应在该课程教学开始前 向任课教师 及所在学院 提出 自修 申请,经任课教师及 所在 学院 批准后, 届时参加考核 。 (四) 派出交流生 离校前 ,应 到 学院教学秘书 处 调整或 确认 自己在外交流学习期间的 教学计划 安排 ,并咨询相关教学管理要求 。 第 九 条 派出交流生的学分及成绩认定 (一)派出 交流生 返校后,学校根据 接收 高校提供的成绩单,承认其按要求所修的全部学分。 学生申请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截止时间是每学期开学后第 8周,逾期不予办理。 (二) 交流所在合作院校的学分及考试评

11、分体系 如果 与我校相同,学生在对方高校修读的课程以原始的学分、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如果 存在差异,应先由 学院、 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对学分、成绩进行转换,然后记入学籍档案。 学生所修课程与我校教学计划课程相同或相近的,按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认定;我校无相应课程的,按公共选修课认定。国内交 流生学分及成绩直接由学院认定并登记。 国 ( 境 )外 交流期间取得的学分 及成绩 , 由 外事处 , 学 生所在学院提供 必要 证明 及 具体 建议供教务处参考。 (三)学分及成绩认定的基本程序 1 材料 准备 :学院收到派出交流生成绩单后,由 学生填写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 ,

12、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出国出境)课程转换情况一览表 ,并将国内、国(境)外高校修读的各门课程的选用教材、4 任课教师、讲授学时、主要收获, 连同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须经对方学校 教务管理部门 盖章)一起提交所在学院审查。 2 学院预审: 学院根据派出前制 订的修课申请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学分互认手续。 如果 接收高校 与我校课程差异较大,学院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并给出相应的 学分及成绩 、课程必选修 属性 及名称 认定意见。 经学院认定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复审。 3 学校 复审 :学院将审查后的 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一起交学校教务处审核。经审核的兰州大学派出 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

13、原件 等材料 由相关学院存档,复印件由教务处备案。 4. 成绩 登记 : 经各学院教学 院长 审核,并报学校教务 处 确认签字后,各学院 方可 进行成绩 登记 。未经教务 处 审批确认而私自进行成绩转换 登记 的,将不予承认学生成绩,并且责任自负。 ( 四 )学分认定及转换 交流生 在对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一般课程 18 学时计 1 个学分,实验课 36 学时计 1 个学分。 当对方学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 , 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若 接收高校 的课程学分高于我校,则按 接收高校 的学分登录,但高出部分不能抵消我

14、校其他课程的学分。 2.若 接收高校 的课程学分低于我校,学生应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补修或重考,考试及格者即可取得我校学分(成绩可按较高的一个登录)。 ( 五 )成绩 认定及转换 成绩认定及转换大致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如果学生在 接收高校 所修课程成绩 为 百分制形式,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 认定 。 2.如果学生在 接收高校 所修课程成绩 为 “ A、 B、 C”等级形式,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E 百分制成绩 95-100 90-

15、94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9-71 66-68 63-65 60-62 0-59 注:如 接收高校 “ A”为最高等级,则“ A”对应我校的“ 90-94”分;若接收高校 “ A”为最高等级,则“ A”对应我校的“ 90-100”分,然后再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3.如果学生在 接收高校 所修课程成绩 为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则分别转换为“ 95、 85、 75、 65、 55”分。 4.如果学生在 接收高校 所修课程成绩 为 “合格、不合格”的形式,则分别转5 换为“ 80、 55”分。 5.若有其他

16、计分形式,由教务处 、外事处 与 相关 学院 协商 确定。 6.如果学生对认定与转换后的 学分及 成绩 、课程必选修 属性 及名称 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说明材料。学院组织专家复议后报教务处审议。 (六)奖学金评定、推免保研、评优评奖等相关政策 1. 派出 交流生应参加原所在专业 (班级 )的奖学金评定、推免保研、评优评奖等 。 各学院不得遗漏交流生的各种评优评奖工作。 2. 派出交流生 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在转换后将作为推免保研、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奖、毕业审核的依据。 3. 派出交流生 交流期间所修课程 应 全部 合格, 方可 参与 评奖评优。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17、有关政策 进 行综合考评。 (七)参加暑期班学生的学分转换政策 对经学校教务处或外事处正式选拔,正式派往国内或国 ( 境 ) 外合作院校参加暑期班的交流学生,其在外期间取得学分转换可转换为我校学分,具体 可参照以上学期制交流生的办法执行。 第 十 条 派出交流 生 的 管理 ( 一 ) 派出 交流生 离校前 应 认真 阅读本办法, 并 详细 了解 接收高校 的报到须知 和有关交流生管理办法 , 按照 接收高校 要求报到的时间报到,以免产生 各种不便 。 ( 二 ) 派出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 享受和 接收高校 全日制本科生同等权利,应 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 接收高校 的校纪校规,接受 接收

18、高校 的 管理 ,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 (三) 派出交流生 在本校缴清交流学习学年学费方可离校, 接收高校 (一般指国内高校) 一般 不再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其 他 费用按照接收学校标准缴纳。 往返旅费、书本费等需要自行 支付 。 其他特殊情况,按照两校合作培养协议等有关政策执行。 (四) 派出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由 接收高校 负责办理派出学生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徽、临时医疗证等, 因病入院产生的 医疗费用按我校有关规定 提前沟通后 回校报销。 赴大陆境内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 党员 ,应在 接收高校 办理临时 党组织关系,参加 党 组织活动 ,并在交流期满返校时将有关活动记录 、 思想汇报、证

19、明材料 等书面材料 交给原所在党支部。 ( 五 ) 派出交流生所在学院须安排专人负责交流生工作,并指定联系教师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负责学生在接收高校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派出学生到达接收高校后,应于两周内将新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校教务处和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 ( 六 ) 派出 交流生 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 。未经我校批准,逾期不归者或自行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6 的,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若 交流生 在交流 学习 期间因故终止 交流 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 可提前归校。 交流生原则上不得变更交流期限。如 因特殊原因须

20、延长或缩短交流期限,学生须先向所在学院、教务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变更。如系出国 出 境交流,变更交流期限还须报经外事处同意。 ( 七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 接收 高校学习期间,应定期向联系教师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派往国家 及地区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安全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和我校报告。 ( 八 ) 派出 交流生在交流期后, 应按时回校继续完成原专业学习 , 及时 办理学籍 注 册 、 课程认定、学分和成绩转换手续 , 并 缴纳相关费用 , 以免影响 学业 。派出交流生回校后还应注意查收

21、成绩单 、 第二校园经历证明书 、 交流期间 各种认证考试的成绩单或证书等。 (九)赴 国(境)外 交流学习一般需承担较高费用,且有可能因不能如期完成我校本科 教学计划 而延期毕业。申请者应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总体发展规划认真考虑,慎重选择。 (十)对于录取后无客观原因而放弃名额者,本科学习期间 不得再 参加学校其他交流或派出项目。 第 四 章 接收 交流生 的管理 第十 一 条 接收 交流生 到 我校就读,应在我校规定日期内 报到,并 办理注册手续。我校根 据双方 合作培养 协议安排 交流生 的住宿,并负责办理校园卡、学生证等。 第十 二 条 接收 交流生应按照 双方合作培养 协议及我校相关规

22、定按时向我校缴纳有关费用。在我校就读期间,应接受我校的管理,遵守我校的校纪校规。 第十 三 条 各学院 负责 安排 接收 交流生的教学计划 制订, 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党团文体活动等工作,保证 接收交流生 与我校本科生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接收 交流生 在每学期前两周可试听预修读的课程,第三周内必须确定修读的课程,并填写我校教务处统一制作的 兰州大学 接收 交流生 选课登记表,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相关 学 院 留存原件,教务处及学生本人分别留存一份复印件。 第十 五 条 各相关 学院 必须按时提交我校接收 交流生 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成绩等;接收 交流生 的成绩单由 各学院打印、 签字

23、、 盖章后 , 由 教务处 统一 密封 并寄至对方学校。 第十 六 条 我校为 成绩 全部 合格 ,且无违规违纪处理 的 接收 交流生颁发第二校园学习经历证明书。 第十 七 条 对于符合相关规定,需参加外语等级 考试的 接收 交流生 ,我校可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7 第十 八 条 接收 交流生交流期满需办理以下离校手续 (一) 到所在宿舍楼管理员室和学校后勤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 如果所使用物品有损 坏或丢失,应负责相应赔偿 。 (二) 将校园卡内的余额消费完后,集中交到教务处 (国内交流生)或外事处( 境外交流生) 。 (三) 还清从学校图书馆所借的图书,以及相关欠费。 (四) 到财务处

24、办清所有欠费手续。 (五) 到校医院交还临时医疗证。 (六)党员 、团员 交流生还需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 五 章 附则 第十 九 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 我校 派出 交流生 和 接收的 国内交流生 (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交流生) 。 第二十条 经教务处备案的 国(境)外 交流生、 学院 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的学生的相关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二十 一 条 本办法 由教务处、外事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 二十 二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学习计划安排表 2 .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 3 .兰州大学接收交流生选课登记表 4 .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出国出境)课程转换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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