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主编 江一平副主编 费安玲 苏号朋 姚新华1999 年 3 月 15 日,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来临之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顺利获得通过,并即将于 1999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 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意味着我国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而且表明了我国建立统一、开放的大市场的决心。联系到本次会议上,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内容被正式写进宪法颁布施行合同法这一调整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的意义尤其显得重要。在合同法通过后回顾一下这部法律制定的经过还是很有意义的,可以说,合同法的起草,是与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2、制的历程密切相关的:,1992 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特别强调要坚持市场经济法制的统一,而中国合同法制的统一和完善,只能通过改变诸法并存的混乱局面,制定统一的合同决才能实现。1992 年, 关于修改经济合同法的决定 通过后不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一次专家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由专家、学者承担起草工作并委托部分学者先提出一个立法方案;鉴于这一立法方式的考虑,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烟台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和(法学研究杂志编辑部等
3、单位的部分学者和法官共同提出了 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 。立法方案经过 1993 年 11 月 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柞委员会遨清北京部分专家出席的讨论会及 1994年 1 月法制工作委员会邀清全国十二个单位的学者、专家出席的讨论会征求意见和论证,最后确定下来。根据该立法方案,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对外经济贫易大学、吉林大学、烟台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等十二个单位的学者分别起草合同法的部分章节。经汇总和统稿一形成合同法的学者建议革案,计 34 章 582 条,于 I995 年 l 月提交全
4、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柞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学者提出的建议草案为基础,并继续广泛征求法律专家的意见,先后形成了1995 年 10 月、1996 年 6 月、1997 年 5 月、1998 年 9 月等四次合同法试拟稿,使合同法草案的内容渐趋完善。提交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又先后形成了四次审议稿,并最终产生了提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 ,并顺利获得通过。综观合同法的立法经过,我认为有三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值得今后的立法借鉴。一是法律专家、学者的全程参与。合同法的立法方案和建议草案都是完全由学者完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多次召开研讨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因此
5、,本次合同法的立法将在中国立法史上和民法理论发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二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 19977 年 5 月和 1998 年9 月两次公布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向各地法院、各部门和法律教育、科研机构等广泛征求修改意见,集万民之智,纳百家之言。各单位反应强烈,效果极好,对合同法草案的成熟起着不可低佑的作用。三是注重调查研究。本次立法非常重视对中国市场运行状况的调查,总结以往立法、执法的经验,并注意弥补过去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因此,这部合同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文件,必将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合同法的通过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和经济体制的顺利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
6、义。它结束了我国“三足鼎立”式的合同立法模式,提供了市场交易的统一规则。目前,我国的合同立法主要由三部调整领域各不相同、相互之间存在不一致和不协调的法律 经济合同法 、 涉外经济合同法和 技术合同法)构成, 民法通则 、 海商法 、 保险法) 、 担保法 、 电力法 、 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也都有关于合同的内容,另外还有一批直接规范或者部分内容涉及到合同的行政法规。这样一种立法态势不仅不能满足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需要,而2且还在学术界引起了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合同法的及时通过,将极大地改变这一混乱局面。待合同法正式实施后, 经济合同法 、 涉外经济合同法 和 技术合同法
7、将同时废止,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合同的内容如不与合同法相抵触,将继续有效。这样就消除了市场交易规则的分歧,把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生活纳入到统一、有序运行的轨道。同时,它对目前一些不规范的市场操作行为将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由于某些地方、某些单位和某些人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不准确,再加上我国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的转换时期,市场运作不规范的行为屡屡出现,如非法集资、高息揽存或放贷等。合同法实施后,将对上述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以维护广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该法广泛参考借鉴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8、因此对于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强与国外的贸易与合作,纠纷,吸引外国公司来华投资,合理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都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在指导思想方面,该法注意反映合同本身的特点,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针对本法实施的时代特点,使其能够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对法律调整的要求,同时兼顾目前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的特点,但对落后的现实并不迁就。在价值取向上,该法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既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又注重维护社会公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既体现现代化市场经济对交
9、易便捷的要求,力求简便和迅速,又不因此损及交易安全,规定了必要的形式和手续。同时,该法还注重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概念尽量准确,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以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在内容上,我对合同法总的评价是:它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原则,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开始建立、经济处于转型期的客观环境,比较全面、具体地规定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则,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被各市场发达国家普遥采纳的原则均在合同法中得到了体现;第一次全面规定了合同的订立程序,其中包括电子交易等新型缔约方式;纳入了格式合同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履行抗辫权和不安抗辫权、
10、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合同的解释等一大批新的制度;在合同的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都有创新之处;对市场主体经常采用的十余种典型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针时某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合同法加强了规制,如对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建设工程的分包与转包等的规定。因此,这部重要的民事立法是成功的。作为一部刚刚产生的法律文件,合同法还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作为一部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文件,合同法条文众多,涉及的内容极为丰富、复杂,如果存在某些不妥或者遗漏之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些都能在今后不断的应用中予以弥补。对于新事物,我们应当采取积极欢迎的态度。一部法律在由立法机构通过以后
11、,重要的在于对它的准确理解与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我国迄今为止通过的条文最多、内容最丰富的民事立法,应当认真地做好对它的宣传与普及工作。在我的主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 已经写作完成并即将面世。本书的各位作者以严谨的学风和求实的精神,详解法义,阐释法理,保证了书稿的质童。相信大家能够通过这本书准确理解好、应用好合同法。江平 1999 年 3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 19993年 3 月 1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
12、99 年 3 月 15 日目录前言 (l ) 总则 (l ) 第一章 一般规定一(l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9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抖)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49 )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科)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73 ) 第七章 违约责任 (88 ) 第八章其他规定一(101 ) 分则 (l05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一(105 )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41 )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一(149 )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157 )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165 )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一(180 )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190 ) 第十六章 建
13、设工程合同 (加 5 )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224 )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一(2 印)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308 )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324 )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一(337 )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355 )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367 ) 附则 (372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73 ) 总则总则是各类具体合同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的概括与总结。为了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这次新公布的合同法较之原来的经济合同法 、 涉外经济合同法 和 技术合同法等三部法律,更多地吸收了法学理论和国外立法的成熟经验,使法律的内容更丰富、更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其具体内容
14、包括合同的订立(含合同的概念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等)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4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第一章一般规定本章是关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共 8 条,第 1 条表述了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第 2 条写明了合同的概念,第 3 条至第 7 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 8 条是关于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准则,贯彻于全部合同法规范之中,适用于合同法的制定和适用。本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尊重公德和社会经济秩序等原则。第 1 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本
15、条规定了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制定合同法想要达到的目标或要实现的结果,是合同法的指导思想。本条由(经济合同法 第 1 条修改而来,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均不变。由于本法是将旧有的三个合同法(本书中所指的旧有的三个合同法均指(经济合同法 、 技术合同法 、 涉外经济合同法 )加以统一,不再沿用经济合同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将“经济合同当事人”改为“合同当事人”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1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当事人”也就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合同关系、享受一定权利、承
16、担一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当事人中,债权人是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一定义务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债务人则是依据合同和法律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在一些合同关系中,如在只有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单务合同中,一方为债权人,另一方为债务人;而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合法权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也就是说当事人权益的取得依据是合法的而不是非法的。合同是当事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协议。合同的目的是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果得以实现,因此,合同法必须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2
17、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稳定规则。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中,经济秩序主要靠法律手段来维持。合同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则,而这些债权债务关系更多地是发生于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因此,合同是经济交往活动中的重要工具,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的结果,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有序,所以,合同法必然要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目的。3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是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
18、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作为重要的法律要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第 2 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条是对合同概念的规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的类型很多,如人身权、所有权、债权债务、亲属、继承等。而合同也有多种类型,包括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从新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看,排除了对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合同的调整,因此本合同法所指的合同应是指财产合同,包括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但从合同法的具体条款分析,主要指民事主体间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即债
19、权合同。旧有的三个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概念,但从三部合同法的第 2 条关于5合同的主体和合同的内容的规定中也反映出各法对合同所下的定义。经济合同法的主体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涉外经济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则是“法人之间、法人和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经济合同的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 ,技术合同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 。本法将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统一称为“合同” ,明确表述了合同的概念,该概念将合同界定为财产合同,以免引起歧义。民法
20、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广义合同除了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此外,除了民法上的合同外,还有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合同,这是更广义上的合同。因此,合同这个词因使用的范畴不同其含义也有所不同。本法中所称的合同应是狭义上的合同概念,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主要指债权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从合同的性质上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
21、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因此,要正确理解合同的概念,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l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协议”一词在民法中有时作为合同的同义语。 (2 )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原来的合同立法中,使用的是“自然人”的概念,但是因“自然人”是宪法上的概念,并不能准确地反映民法上的准确意思,故本合同法抛弃了“白然人”的用法,而使用了“自然人”这一科学、准确的术语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有血有肉、两足直立
22、行走、有高度抽象思维能力的高级哺乳动物。在合同法中,自然人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他组织” ,是指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团体,在我国主要有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非法人联营企业,等等。 (4 )合同的内容是有关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 “债权债务关系” ,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因债权债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客体是合同标的,内容是合同标的的给付和给付请求。 “设立” ,是指债权债务
23、关系的建立, “变更” ,是指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化,如主体的变化、客体的变化、内容的变化, “终止” ,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合同内容通过合同条款体现出来,合同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等。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的概念,还应该知道合同分类的内容。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合同进行不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有多种方法,这里列举几种:( l )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赋予特定的名称,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本法分则中列出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24、、承揽合同等即属此类。无名合同是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的合同,除了有名合同以外的合同皆属无名合同。 (2 )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凡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为要式合同,反之为不要式合同。 (3 )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为单务合同。( 4 )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利益,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享有合同权利而必须付出对价的合同为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反之,则为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 (5 )根据合同之间
25、的关系,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在相互关联的合同中,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第 3 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本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即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的原则。此条在立法精神上与 民法6通则 第 3 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的规定是一致的。本条是在 经济合同法 第 5 条、 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 3 条的“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以及 技术合同法 第 4 条“自愿平等”的订立合同的原则的基础上修订的。本法将平等原则单独列出来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突出了该原则的重要性。此外
26、,在订立合同时要讲平等,在履行合同中也要有平等观念,因此,本法在制订时去掉了旧有的三个合同法中“订立合同”的字眼。“法律地位平等”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中都要普遍地受法律约束,不得享有特权。“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是指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完全自愿的,而不是在任何强迫和压力下所作出的非自愿的意思表示,这是地位平等的要求和必然结果。之所以要求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地位平等是由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商品经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商品交换是
27、将商品价值作为标准来进行的,而不考虑交换者的地位。也就是说,无论合同当事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问其性质如何,也不问其经济实力如何,在法律上都处子平等的地位。不允许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得采取强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服从自己的意志。其二,地位平等也是由合同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订立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第 4 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条规定了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自愿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本条
28、是在 经济合同法 第 5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的基础上修改而来。 经济合同法中没有明确写明自愿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含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经济合同法的原则之中,实际上是将自愿原则包含于平等原则之中了。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平等是自愿的前提,而自愿是平等的必然体现,但这两个原则的内涵毕竟不同,因此,将自愿原则单列一条确有必要。自愿原则是 民法通则 中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也将其作为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自愿,是指民事主体意志的独立、自由和行为的自主,在民事活动中享有自主的决策权。 “自愿”就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按照国际通行的表述,即意思自治
29、。因此,有许多学者将自愿原则称为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的功能有两方面:其一,以民事权利抗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其二,使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免受来自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自愿原则有以下含义:( l )合同当事人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否则,合同无效或可以变更、撤销。 “不得非法干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非法干涉;二是拥有公权力的国家机关的非法干涉。这两种非法干涉都是不允许的。 (2 )当事人有选择合同相对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是指当事人
30、有权决定与谁订立合同;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规定是自愿拟定或者自愿接受;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指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者日头的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3 )自愿原则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也就是说自愿原则中的自愿并非是随心所欲的自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享有自主权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进行干涉。有些学者将此原则称为合同自由原则。实际上自愿与自由在功能上基本相似,但在含义上有差别,差别在于:在当事人享有自由的广度和深度方面,自由原则比自愿原则要求更高一点。与上一条中的平等原则一样,自愿
31、原则也是由商品经济的规律和合同的性质两方面决定的。商品的交换要遵循自愿的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在自愿的前提下订立合同才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7第 5 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条是公平原则的规定。所谓公平原则,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公平观念,是指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公平的本义是公正合理。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也适用于合同法。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公平的观念订立和履行合同,正当行使
32、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兼顾他人的利益。“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释等过程中,要根据公平的观念确定各自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内容。例如,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公平原则体现在合同法的许多方面。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一些情况下,情势发生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外,法院在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往往也要适用公平原则认定合同的解释、当事人的风险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承担。例如,
33、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第 6 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条是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用。 技术合同法 第 4 条有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经济合同法 和 涉外经济合同法 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者被称为“帝王条款” ,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本法将该原则写人是有必要的。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
34、利益关系中,该原则要求当事人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行为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该原则的功能有二:一是指导人们的民事行为,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二是对法官衡平权的授予,法官在法律对一些问题的解决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此原则。依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诚实,不得有欺诈行为;在履行合同时,要守信用,自觉履行合同。 “欺诈行为” ,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35、( l )当事人在汀立合同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地向对方当事人陈述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当事人之间要相互合作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2 )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要认真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积极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此外,合同当事人还应该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如在履行合同时要相互协作和照顾,对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方法、瑕疵和有关重要事项要告诉对方。 (4 )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还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雇佣合同终止以后,雇工对雇主的一些重要事项要承担保密义务。 (5 )在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
36、,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解释合同时,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的内容。第 7 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条规定了合同法中的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的原则。本条由(经济合同法 和 涉外经济合同法 的第 4 条以及 技术合同法 的第 3 条修改而来,除了保留原有的内容外,增加了“尊重社会公德”的条文。修改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与 民法通则 的基本原则一致, 民法通则 不仅规定了民事活动要遵守法律,而且还要尊重社8会公德;另一方面,社会公德属于道德范畴,不同于法律,法律不可能对合
37、同关系规定得面面俱到,对有些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要以道德规范来作为调整的手段,因此,尊重社会公德与遵守法律同样不可或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是指当事人无论是订立合同还是履行合同都要合乎法律的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 ,是指合同当事人要尊重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同属L 层建筑范畴,在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方面二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社会公德的内容很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例如,反对损人利己、以权谋私,提倡互助互利、爱护公物就是社会公德的内容。“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
38、社会公共利益” ,是从禁止性规范的角度规定了合同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在考虑个人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大多数国家立法都确认了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的原则。本法中的“公共利益”相当于各国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的概念。第 8 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法律效力方面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即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有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是不容置疑的。本条与(经济合同法 第 6
39、条、 (涉外经济合同法 和 技术合同法 第 16 条的内容基本一致。“依法成立” ,是指合同在各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具体说即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方面都合法。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出于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目的而订立的。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便在法律上生效,合同当事人必须接受它的约束。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债权债务,它们与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在效力上相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是说合同就等同于法律,而是说合同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来源于法律的赋予,或者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是当事人的意志所固有的,而是由于当事人的意志符
40、合国家的意志,因此,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只有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要求的时候,当事人的意志才与国家的意志相一致。也就是说,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依法成立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表现在:( l )自合同正式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一方面,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2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该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3 )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要承担违约
41、责任。 (4 ) 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就是合同当事人进行协商,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合同的订立又称合同的签订。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经济合同法第二章规定了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二章规定了合同的订立, (技术合同法 第二章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但旧有的三个合同法都没有对合同订立的基本法律要求作出规定。本法在以上三个合同法的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许多内容。例如
42、,要约和承诺;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作9为合同的书面形式;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等等。第 9 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本条是对合同主体资格的规定。第 1 款规定了合同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第 2 款规定了合同可以由委托代理人订立, “委托代理人 ”,是基于委托人的代理权授予行为而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代理
43、人,这种委托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果归于委托人。合同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因此,订立合同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能力,这就要求合同主体具备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与法人(含其他组织)作为合同主体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要求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就开始具有,但行为能力则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民法通则 规定,年满 18 周岁且不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0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ro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
44、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订立一切法律允许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订立一些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合同,其他的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订立。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合同主体,如果需要订立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但是,对于那些纯获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承担任何义务的合同,诸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则可以作为合同主体。因为在此类合同中,这两类人得到的只是利益,而不会遭受损害。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都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但由于对法人和
45、其他组织法律往往都规定了它们各自的经营、活动范围,也就是说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是有所限制的。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自身的权利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订立合同不一定要身体力行,可以委托他人代订合同,受其委托的人被称为委托代理人。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允许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是为了提高交易效率,这对法人之间的交往更显重要,因为法人的行为是通过法人的工作人员而行使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而法人的活动往往是大量的,因此许多合同只能由法人的委托代理人订立。代理人订立合同时,一般要向对方出具其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第 10 条 当事人订
46、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条是关于合同形式方面的规定。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本条的规定表明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选择,日头、书面等形式皆可。但法律明文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例如房地产交易,法律就规定要用书面形式,如不用书面形式而用口头形式,合同就无效。 经济合同法 第 3 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合同法 第 9 条和 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 7 条规定,技术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显然旧有
47、的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要求较为严格,而本条的规定,在合同形式方面,放松了对当事人的要求,与旧有的合同法的规定完全不同,体现了合同形式自由的理念。合同法的主要宗旨就是保护交易的安全和便捷。通常讲,书面形式合同较为安全,发生纠纷时有书面合同,容易作证,但书面合同的缺陷是影响交易的便捷,凡事必起草条文并签字盖章,有时容易丧失商机;而口头合同的特10点正与书面合同相反,能保障交易的便捷和迅速,但发生纠纷时,不容易举证。新法基于合同形式自由,承认各种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将选择合同形式的权利交与合同当事人,由当事人决定。但同时规定,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对有些重大的交易,法律从交易安全和
48、证据学的角度考虑,要求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目的是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合同形式一般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两种主要类型。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等书面形式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的合同优点是迅速、当事人发生交易时简便、缔约成本低,但此类合同在发生争议时,不易取证,不易分清是非。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以外,合同还有其他一些形式,例如,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登记形式,等等,有人将公证、鉴证、批准作为书面合同的特殊形式。第 11 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
49、条是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旧有的三个合同法对合同的书面形式规定得不多,仅在 经济合同法 第 3 条规定: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合同的形式也在发展,出现了通过电子商务活动订立合同的概念,因此,为了避免人们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产生歧义,本法明确了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表现形式。本条兼采列举和概括的方式,列举了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三种书面形式,概括了书面形式为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谓“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是相对于口头形式而言的,口头形式的合同只有当事人自己内心知道,如果合同的当事人不告诉外界,外界是无法知道合同的内容的,而书面形式的合同则不同,人们只要看到了书面合同的载体,即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就会了解到合同的内容。书面形式的合同优点在于合同有据可查,权利义务关系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当发生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