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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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目录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第二部分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有关问题答记者问(31) 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41) 第一章总则(41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了. (62) 第三章应纳税额(230) 第四章税收优惠(246) 第五章源泉扣缴(309)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327) 第七章征收管理(381) 第八章附则( 401) 第四部分对照表407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照表(407)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内资、外 资税法 及其实施细

2、则对照表(446) 第五部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55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557)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568)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节选)(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选)(613)第一部分申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 业所得税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 ,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

3、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 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 业 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 包括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 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 工厂、 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

4、探等工程作 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 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 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 第六条企 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 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

5、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 动产所在地确 定, 动产转让 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 所得按照被投资企 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 业所 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 门确定。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 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2 一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

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 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 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 费用,即使款 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 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 业依照企业 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 额。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 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 以及相关税 费等后的余额。投资

7、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 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 应 当确认为股息所得; 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 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 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 所得或者损失。第二节收入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 货币形 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 债券投资以及债务 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 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技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 应当按

8、照公允价 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 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 售商品、 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 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 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 金融保险、 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 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 务、旅 游、 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 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 债权

9、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 项所称股息、 红利 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 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 项所称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技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 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 贷款利息、债券利 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 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 实现。- 4 一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 项

10、所称租金收入, 是指企 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 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 实现。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 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是指企 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 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 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 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元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 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 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 实现。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11、第(九) 项所称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 项至第( 八)项 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 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 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 应付款项、已作坏 账损失处理后 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 认收入的实现; (二)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

12、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 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以及将 货物、财 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 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 )项所称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 务院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

13、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 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 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 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 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 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 资金。 第二节扣除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6 一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举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 产经营 活动常规,

14、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 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 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 业实际发生的成本、 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 业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

15、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 费用除外。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 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 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 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 理的资产,在以后 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 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

16、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 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 险费、失 业保险费、工 伤保 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 保险费,在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17、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 业为 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 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 置、建造期 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 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人 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准予扣除: (一)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18、、金融企业的各- 8 一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 业经批准发行债 券的利 息支出; (二)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 过按照 金融企业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 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 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 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 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 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 过工资薪金总额 2% 的部

19、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 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 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五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 环境保护、生 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

20、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 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 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 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就

21、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 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 围、定 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 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 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囚)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

22、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元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 财务会计制度 ;- 10 一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 过年度利润 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 0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 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 算 的年度会计利润。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 项所称赞助支出, 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 (

23、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 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 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 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 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 础。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 资产,是指企 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 间超过 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

24、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固定 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 11 一中华人民兵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 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 础,租 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

25、完全价 值为计税基础; (五) 通过捐赠、投 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 资产,以 该资产的公允价 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 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 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 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技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日;停止 使用的固定 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 资 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

26、规定外,固定 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 为 20 年; (二) 飞机、火 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四 )飞机、火车、 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 (五) 电 子设备,为 3 年。- 12 一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 由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 门另行规定。第六十二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 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

27、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 资、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 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 础。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 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 劳务 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第六十三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 变更。第六十四条生产性

28、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为 10 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3 年。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 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 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 权、土 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 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 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 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 通过捐赠、

29、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等方式 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 规定或者合同约 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 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 项和第(二) 项 所称固定 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 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 )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 资产预计 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

30、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 同约定的剩余租 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 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第(一) 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 年以上。企 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 14 一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 项所称其他应当作 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 发生月份的

31、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 年。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 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 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 资资产 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 成本; (二)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 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第七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 业持有以 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 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 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

32、,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 关税费为成本; (二)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 该存货的公允价值 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 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 费、人工 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第七十三条企 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 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 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 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第七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 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七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外,企 业在

33、重组过 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 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 计税基础。第三章应纳税额第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 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 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 应纳税额。第七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 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第七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

34、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 务院 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 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 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第七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 5 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 业 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 5 个纳税年度。一 16 一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 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 企

35、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 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十一条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 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第四章税收优惠第八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 项所称国债利息收 ,是指企 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 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 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 取得的投资收益。企 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第(

36、二)项和第( 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技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 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 营利组织,是指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 用于公益性或者非 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37、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 工作人 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 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 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 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 务院财政、税 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项规定的企 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 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 类、棉

38、花、麻类、糖料、水 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 品初加工、 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 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一 18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 规定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 项所称国家 重点扶持的公共基 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

39、所 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 、机 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 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 规定的项目, 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 项所称符合条件的 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 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 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订,报

40、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 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 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 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 优惠。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 项所称符合条 件的技 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 50

41、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 条件的企业: (一)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 3000 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42、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 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20 一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由国务 院

43、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九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 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 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 项所称研究开 发费 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 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 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 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 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 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 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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