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稽查方法知识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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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稽查方法一 、 知 识 点 归 集1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定 税 率 。(1)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税 率 为 25%,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条 (三 )款 规 定 所 得 适 用 税 率 为 20%。 (2)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减 按 20%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国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按 15%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3)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五 )项 规 定 的 所 得

2、 ,减 按 10%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2 .过 渡 性 优 惠 税 率 (含 定 期 减 免 税 过 渡 ): (1)企 业 按 照 原 税 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具 有 行 政 法 规 效 力 文 件 规 定享 受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按 以 下 办 法 实 施 过 渡 : 自 2008年 1月 1日 起 ,原 享 受 低 税 率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在 新 税 法施 行 后 5年 内 逐 步 过 渡 到 法 定 税 率 。其 中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15%税 率 的企 业 ,2008年 按 18%税 率 执 行

3、,2009年 按 20%税 率 执 行 ,2010年 按 22%税率 执 行 ,2011年 按 24%税 率 执 行 ,2012年 按 25%税 率 执 行 ;原 执 行 24%税率 的 企 业 ,2008年 按 25%税 率 执 行 。新 税 法 施 行 后 继 续 按 原 税 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的优 惠 办 法 及 年 限 享 受 至 期 满 为 止 ,但 因 未 获 利 而 尚 未 享 受 税 收 优 惠的 ,其 优 惠 期 限 从 2008年 度 起 计 算 。 2享 受 上 述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是 指 2008年 3月 1

4、6日 以 前 经 工 商等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设 立 的 企 业 ;实 施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项 目 和 范 围 按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表 执 行 。 (2)对 按 照 国 发 【2007】39号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适 用 15%企 业 所 得 税 率 并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定 期 减 半 优 惠 过 渡 的 企 业 ,应 一 律 按 照 国 发 【2007】39号 文 件 第 一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过 渡 税 率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施 行 减 半 征税 。对 原 适 用 24%或 33%企 业 所 得

5、税 率 并 享 受 国 发 【2007】39号 文 件 规定 企 业 所 得 税 定 期 减 半 优 惠 过 渡 的 企 业 ,2008年 及 以 后 年 度 一 律 按25%税 率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施 行 减 半 征 收 。 3 .纳 税 地 点 的 特 殊 规 定 (总 分 支 机 构 汇 总 纳 税 办 法 的 规 定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纳 税 办 法 实 行 “统 一 计 算 、分 级 管 理 、就 地 预 缴 、汇 总 清 算 、财 政 调 库 ”的 处 理 办 法 ,总 分 机 构 统 一 计 算 的 当 期 应 纳 税的 地 方 分 享 部 分 ,2

6、5%由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分 享 ,50%由 各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分 享 ,25%按 一 定 比 例 在 各 地 间 进 行 分 配 。 统 一 计 算 ,是 指 居 民 企 业 应 统 一 计 算 包 括 各 个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营业 机 构 在 内 的 企 业 全 部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应 纳 税 额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适 用 税 率 不 一 致 的 ,应 分 别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应 纳 税 额 ,分 别 按 适用 税 率 缴 纳 。 分 级 管 理 ,是 指 居 民 企 业 总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分 别 由 所

7、 在 地 主 管税 务 机 关 属 地 进 行 监 督 和 管 理 。居 民 企 业 总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的 所 在 地3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都 有 监 管 的 责 任 ,居 民 企 业 总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都 要 办 理税 务 登 记 证 并 接 受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的 监 督 。 就 地 预 缴 ,是 指 居 民 企 业 总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应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的比 例 分 别 就 地 按 月 或 者 按 季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预 缴 企 业所 得 税 。 汇 总 清 算 ,是 指 在 年 度

8、终 了 后 ,总 机 构 负 责 进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年度 汇 算 清 缴 。总 分 机 构 企 业 根 据 统 一 计 算 的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应 纳税 额 ,抵 减 总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当 年 已 就 地 分 期 预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后 ,多 退 少 补 。 财 务 调 库 ,是 指 财 政 部 定 期 将 缴 入 中 央 总 金 库 的 跨 省 市 总 分 机 构企 业 所 得 税 待 分 配 收 入 ,按 照 核 定 的 系 数 调 整 至 地 方 金 库 。 4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的 确 认 : 企 业 发 生 非 货

9、币 性 资 产 交 换 ,以 及 将 货 物 、财 产 、劳 务 用 于 捐 赠 、偿 债 、赞 助 、广 告 、样 品 、职 工 福 利 或 利 润 分 配 等 用 途 的 ,应 当 视 同 销售 货 物 、转 让 财 权 或 者 提 供 劳 务 ,但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 5 .关 联 交 易 的 纳 税 调 整 : 企 业 与 其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不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而 减 少 企业 或 者 其 关 联 方 应 纳 税 收 入 或 者 所 得 额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按 照合

10、 理 方 法 调 整 。企 业 与 其 关 联 方 共 同 开 发 、受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共 同 提供 、接 受 劳 务 发 生 的 成 本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应 当 按 照 独 立 交 易原 则 进 行 分 摊 。 4何 为 “关 联 关 系 ”:一 是 在 资 金 、经 营 、购 销 等 方 面 存 在 直 接 或 者 间接 的 控 制 ;二 是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地 同 为 第 三 者 控 制 ;三 是 在 利 益 上 具 有相 关 联 的 其 他 关 系 。 合 理 方 法 :主 要 包 括 可 比 非 受 控 价 格 法 ,再 销 售 价 格

11、 法 ,成 本 加减 法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利 润 分 割 法 ,其 他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的 方 法 。 6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的 确 定 : 以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确 认 收 入的 实 现 。 7 .按 完 工 进 度 或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确 认 收 入 的 规 定 : 企 业 从 建 筑 、安 装 、装 配 工 程 业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劳 务 等 ,持 续 时间 超 过 几 个 月 的 ,按 照 纳 税 年 度 内 完 工 进 度 或 者 完

12、 成 的 工 作 量 确 认收 入 的 实 现 。 8 .重 点 掌 握 管 理 费 用 、销 售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的 检 查 : (1)业 务 招 待 费 的 检 查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按 照 发 生 额的 60%扣 除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劳 务 )收 入 的 50 对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检 查 :必 须 要 把 握 业 务 招 待 费 真 实 性 ,直 接 相 关 、正 常 和 必 要 、有 效 的 凭 证 。对 支 出 的 大 额 会 议 费 ,审 核 相 应 原 始 凭

13、证 ,可 对 开 票 单 位 (宾 馆 、酒 店 )进 行 外 调 检 查 ,核 实 企 业 是 否 存 在 以 其 他支 出 名 义 列 入 招 待 费 用 的 问 题 。 (2)技 术 开 发 费 的 检 查 5企 业 为 开 发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未 形 成 无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支 出 的 ,在 按 照 规 定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研 究 开 发 费用 的 5%加 计 扣 除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150%摊 销 。 对 技 术 开 发 费 检 查 :一 是 审 查

14、技 术 开 发 项 目 开 发 计 划 (立 项 书 )和开 发 预 算 ,核 实 技 术 研 究 专 门 机 构 编 制 批 文 和 专 业 人 员 名 单 ;二 是 对生 产 部 门 和 工 艺 部 门 核 定 是 否 存 在 开 发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行 为 ;三 是 重点 检 查 研 发 费 用 ,财 务 核 算 的 账 证 是 否 健 全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支 出 范 围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有 无 虚 计 或 多 计 加 计 扣 除 金 额 的 问 题 。 (3)企 业 间 支 付 管 理 费 的 检 查企 业 之 间 支 付 管 理 费 ,企

15、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租 金 和 特 许 权使 用 费 以 及 非 银 行 企 业 经 营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利 息 ,条 例 第 四 十 九 条规 定 都 不 得 扣 除 。 检 查 “管 理 费 用 ”帐 户 ,看 是 否 存 在 企 业 之 间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企 业内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租 金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业 务 ,核 实 是 否 进 行 纳 税 调整 。 (4)广 告 宣 传 费 的 检 查企 业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税务 主 管 部 门 另

16、 有 规 定 外 ,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劳 务 )收 入 15%的 部 分 ,准予 扣 除 超 过 部 分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续 转 扣 除 。 对 企 业 广 告 宣 传 费 的 检 查 :一 是 要 审 核 广 告 宣 传 费 的 原 始 凭 证 ,确 认 支 出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二 是 审 核 广 告 合 同 载 明 的 金 额 与 期 限 ,6掌 握 企 业 广 告 费 用 的 计 量 情 况 ,是 否 将 预 支 的 以 后 年 度 广 告 费 和 业务 宣 传 费 支 出 提 前 申 报 扣 除 。 (5)非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17、利 息 支 出 的 检 查 实 施 条 例 对 利 息 扣 除 做 了 具 体 明 确 的 规 定 :即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金 融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金 融 企 业 的 各 项 存 款 利 息 支 出 和 同 业 拆 借 利息 支 出 ,企 业 经 批 准 发 行 债 券 的 利 息 支 出 ,准 予 扣 除 ;非 金 融 企 业 之间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不 超 过 按 照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数 额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 检 查 财 务 费 用 明 细 帐 记 录 和 有 关 凭 证 ,核 实 有 无 将 高

18、于 金 融 机 构同 类 、同 期 利 率 以 上 利 息 支 出 计 入 财 务 费 用 ,对 超 过 规 定 列 支 利 息 支出 ,是 否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中 进 行 调 整 。 (6)关 联 企 业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的 检 查 条 例 规 定 企 业 从 其 关 联 方 接 受 的 债 权 性 投 资 与 权 益 性 投 资 的 比例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而 发 生 的 利 息 支 出 ,不 得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除 。 对 关 联 企 业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的 检 查 方 法 见 思 考 题 第 三 题 。9 .税

19、 金 的 主 要 检 查 方 法 :税 金 是 指 企 业 发 的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允 许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以 外 的 各项 税 金 及 其 附 加 。其 主 要 检 查 方 法 :(1)检 查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明 细 账 ,核 实 新 增 资 产 的 项 目 ,了 解 新 增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税 金 ,如 车 辆 购 置 税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和7购 置 房 地 产 过 程 中 需 要 缴 纳 的 耕 地 占 用 税 、契 税 ,进 口 的 大 型 设 备 需要 缴 纳 的 关 税 等 ,并 结 合 原 始 凭 证 ,

20、核 实 是 否 计 入 了 该 资 产 的 价 值 。(2)检 查 “主 营 业 务 税 金 及 附 加 ”、“管 理 费 用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及“以 前 年 度 损 益 调 整 ”所 涉 及 的 税 金 ,结 合 税 务 机 关 的 处 理 决 定 书 ,审核 相 关 的 完 税 凭 证 ,核 实 企 业 有 无 将 补 提 补 缴 的 以 前 年 度 税 款 在 本年 度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3)检 查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账 务 处 理 ,核 实 计 提 的 所 得 税 金 ,是 否 直接 进 行 了 税 前 扣 除 ;对 企 业 代 扣 代 缴 的 个 人

21、所 得 税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排 查 ,核 实 有 无 将 个 人 所 得 税 在 税 前 扣 除 。10 .损 失 的 主 要 检 查 方 法 :损 失 是 指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存 货 的 盘 亏 、毁 损 、报 废 损 失 、转 让 财 产 损 失 、呆 账 损 失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素 造 成 的 损 失 。企 业 发 生 的 损 失 ,减 去 责 任 人 赔 偿 和 保 险 赔 偿 后 的 余 额 ,依 照 国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扣 除 。企 业 已 作 为 损 失 处

22、 理 的 资 产 ,在 以 后 年 度 又 全 部 收 回 或 部 分 收 回 的 ,应 计 入 当 期 收 入 。其 主 要 检 查 方 法 :(1)检 查 财 产 损 失 的 类 型 、程 度 、数 量 、金 额 、税 前 扣 除 理 由 和 扣除 期 限 ,是 否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有 关 部 门 鉴 定 确 认 的 财 产 损 失 证 明 资 料与 实 际 损 失 是 否 相 符 ,有 无 存 在 虚 报 财 产 损 失 的 情 况 。(2)审 查 财 产 损 失 的 账 面 净 值 与 按 税 法 规 定 确 认 的 净 值 不 同 ,多扣 除 的 财 产 损 失 金 额 ,

23、是 否 作 纳 税 调 整 。8(3)检 查 “坏 账 准 备 ”、“待 处 理 财 产 损 溢 ”等 账 户 ,核 实 有 无 已 作 损失 处 理 ,又 部 分 或 全 部 收 回 的 资 产 ,是 否 只 挂 账 未 作 损 益 处 理 。(4)核 对 “待 处 理 财 产 损 溢 待 处 理 流 动 资 产 损 溢 ”账 户 与 “财产 盘 点 表 ”及 “材 料 盈 亏 报 告 表 ”,查 看 数 量 和 金 额 是 否 相 符 ,有 无 压低 盘 存 材 料 价 格 和 提 高 盘 亏 材 料 价 格 的 问 题 ;进 一 步 查 对 有 关 批 准 文件 ,查 看 有 无 只 将

24、 批 准 核 销 盘 亏 的 材 料 作 了 账 务 处 理 ,而 将 批 准 核 销盘 盈 的 材 料 长 期 挂 在 “待 处 理 财 产 损 溢 ”账 户 。11 .营 业 外 支 出 捐 赠 支 出 、财 产 损 失 的 检 查 :其 主 要 检 查 方 法 :(1)审 核 “营 业 外 支 出 ”中 的 捐 赠 支 出 ,与 纳 税 申 报 表 核 对 ,核 实 各种 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总 额 ,计 算 是 否 超 过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的 标 准 ,对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部 分 是 否 作 了 纳 税 调 整 ;同 时 核 实 是 否 有 向 受 赠

25、人 的直 接 捐 赠 支 出 ,未 作 纳 税 调 整 的 问 题 。(2)审 查 “营 业 外 支 出 ”明 细 账 各 支 出 项 目 内 容 ,有 无 违 反 财 会 制度 规 定 ,擅 自 扩 大 营 业 外 支 出 范 围 等 情 况 ;与 纳 税 申 报 表 核 对 ,对 税法 规 定 不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或 超 过 税 收 规 定 范 围 列 支 的 各 项 支 出 ,是 否在 纳 税 申 报 表 中 作 了 调 整 。(3)检 查 “营 业 外 支 出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明 细 账 ,与 对 应的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账 户 进 行 核 对

26、,核 实 有 无 将 出 售 、报 废 和 毁 损 固 定资 产 在 清 理 过 程 中 收 回 的 出 售 价 款 、变 价 收 入 和 保 险 公 司 或 过 失 人的 赔 偿 ,不 作 抵 减 支 出 而 转 入 其 他 账 户 的 ;有 无 只 将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后的 净 损 失 转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而 将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后 的 净 收 益 留 在 账 内9不 及 时 结 转 。经 批 准 在 税 前 列 支 的 流 动 资 产 净 损 失 ,在 取 得 保 险 公 司赔 偿 后 ,有 无 冲 减 营 业 外 支 出 或 转 作 营 业 外 收 入 处 理

27、 ,有 无 长 期 挂“其 他 应 付 款 ”等 问 题 。12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的 范 围 、折 旧 计 算 方 法 及 分 配 、固 定 资 产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企 业 为 生 产 产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有 的 ,使 用 时 间 超 过 12个 月 的 非 货 币 资 产 ,包 括 房 屋 、建 筑 物 、机 器 、机 械 、运 输 工 具 以 及 其 他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设 备 、器 具 、工 具 等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范 围 ,下 列 固 定 资 产 不 得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1)房 屋

28、 、建 筑 物 以 外 未 投 入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2)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3)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出 的 固 定 资 产 ;(4)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5)与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固 定 资 产 ;(6)单 独 估 价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的 土 地 ;(7)其 他 不 得 计 算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的 计 算 方 法 及 分 配 :(1)一 般 规 定 :采 用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方 法 一 般 为 直 线 法 ,具 体 包 括

29、 年限 平 均 法 和 工 作 量 法 。在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的 次 月 起 计 算 折 旧 ;停 止 使 用的 固 定 资 产 ,应 当 从 停 止 使 用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停 止 计 算 折 旧 。固 定 资 产的 预 计 残 值 应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的 性 质 和 使 用 的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固 定 资 产10的 预 计 残 值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变 更 。固 定 资 产 计 算 折 旧 的 最 低 年 限 为 :房 屋 、建 筑 物 ,为 20年 ;飞 机 、火 车 、轮 船 、机 器 、机 械 或 其 他 生 产 设 备 ,为 10年 ;与

30、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器 具 、工 具 、家 具 等 ,为 5年 ;飞 机 、火 车 、轮 船 以 外 的 运 输 工 具 ,为 4年 ;电 子 设 备 ,为 3年 。(2)加 速 折 旧 :企 业 的 固 定 资 产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等 原 因 ,确 定 需 要 加速 折 旧 ,可 以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者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的 方 法 。主 要 是 指 由 于科 学 进 步 、产 品 更 新 换 代 较 快 的 固 定 资 产 ;常 年 处 于 强 震 动 、高 腐 蚀状 态 的 固 定 资 产 。但 采 取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方 式 的 ,最 短 不

31、得 低 于 上 述 各类 固 定 资 产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的 60%。加 速 折 旧 的 具 体 方 法 :包 括 双 倍 余额 递 减 法 和 年 数 总 和 法 。会 计 核 算 :(1)按 期 计 提 的 固 定 资 产 ,借 记 “制 造 费 用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用 ”、“研 发 支 出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等 科 目 ,贷 记 “累 计 折 旧 ”。(2)处 置 固 定 资 产 通 过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科 目 核 算 ,按 该 项 固 定 资 产账 面 净 额 ,借 记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科 目 ,按 已 提 的 累 计 折 旧 ,借 记 “累 计折 旧 ”科 目 ,已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借 记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科 目 ,按 其账 面 余 额 ,贷 记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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