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维权手册内退依据国家对内部退养人员的政策有何具体规定?根据 1993 年国务院第 111 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见附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 号)(见附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 号(见附件)等文件的规定:(1)国务院第 111 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国务院第 111
2、 号令规定了办理条件、待遇和程序。条件是: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程序是: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待遇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2)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 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或工龄已满 30 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3)劳社部发200321 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
3、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什么是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 年 3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 号(见附件)),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 60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违反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必须立即纠正。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
4、企业。劳动部对内部退养如何要求的?2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 号文件(见附件)规定: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 5 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减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律师观点律师关于企业职工内部退养有没有法律依据的回复张启军律师回复: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
5、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施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按照以上规定,程序是由本人申请,本人不同意的,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办理内退。没有在内退协议书上签字,单位扣减工资,如何维权?蒋志宏回复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单位没有权利强制职工办理内退手续,更没有权利扣除工资,建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见附件)规定,
6、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立案受理的,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向申诉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将应诉通知书、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也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3仲裁裁决一般应在立案组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当事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承担义务的
7、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案例强行让员工“内退”违法!一银行职员蔡女士的起诉被裁定受理http:/ 2006 年 04 月 29 日 07 时 58 分 来源:海南新闻网本报海口 4 月 27 日讯(记者岳嵬)海南某银行一纸“内退决定”惹来一起官司。被实行“内退”处理的职工蔡某,将该行告到法院,一审被驳回而上诉后,二审法院以强行给员工办理“内退”,违反国家及这家银行内部有关规定为由,裁
8、定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据悉,2005 年 9 月,蔡女士年满 45 岁不久,突然收到该行一纸决定,要其“内退”。她认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内退”的程序应是:先由员工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再由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最后双方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并办理有关内退手续。而不是由用人单位开会讨论后,以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形式进行办理。因此,该行强制为其办理“内退”手续,是违法的。但一审法院认为,该行对蔡女士实行“内退”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且蔡女士仍领该行发放的工资,享受一定的工资待遇,双方发生的争议是因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发生的,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解决,不属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因而驳回了蔡女士的起
9、诉。蔡女士则认为,该行强制让其“内退”,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由此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法中规定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二审法院查明,该银行在深化用工制度改革、优化员工队伍过程中,未经她自愿或申请,只根据该行“男员工满 55 周岁,女干部满 45 岁的员工,一律办理内部退养”的一纸决定,强行给她办了“内退”,在办理过程中也未与蔡女士签订任何协议,这一行为既违反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也与该行关于“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容不符,对此,蔡女士享有诉权。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以该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为由,裁定驳回蔡女士
10、的起诉,属处理不当。4相关文件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号令)年月日发布第一条 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第三条 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它措施。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完善劳务市场,开辟社会安置渠道。第四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
11、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五条 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六条 企业组织本企业富余职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可以承担本企业中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者劳务项目。第七条 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第八条 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
12、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5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第十条 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13、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十二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对劳动合同制职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和调剂工作,鼓励和帮助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企业之间调剂职工,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借调;临时借调的,借调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双方企业在协议中商定。第十四条 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
14、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待业期间,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职工再就业。第十五条 企业依照本规定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安置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新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和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6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 号令)颁发后,对于规
15、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 5 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 5 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减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
16、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量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 号令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17、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点方案组织试点。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7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将成立由劳动保障部牵头的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试点地区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试点工作。二、
18、严格选定试点市,精心组织实施。国务院确定,只选择辽宁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点,如决定试点,可确定一个具备条件的市进行试点。各地区确定的试点市名单要报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备案。试点市一经确定,要根据试点方案尽快拟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各试点地区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报告。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除辽宁
19、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试点市外,其他地区仍然执行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继续全力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各项社会保障工作,确保社会的稳定。国务院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经报请党中央批准,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并决定二一年在辽宁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项内容,本方案主要从完
20、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角度出发,涉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8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是:由近及远,逐步完善;保持社会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国家统一决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社会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三)当前完善
21、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二、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二)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左右,目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地区,可暂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
22、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三)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一调整为百分之八。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四)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
23、存款利率。(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十五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控制在百分之三十左右;个人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一九九七年统一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9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在发给
24、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六)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七)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八)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职工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九)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有
25、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一)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三)公务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企
26、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调入机关的,执行机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以及退休时待遇计发的办法,另行研究制定。(四)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四、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一)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加快组织实施步伐。尚未启动的地区要尽快启动,已经启动实施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配套改革,加强基础管理。(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六左右,个人缴费占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左右。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省(自治
27、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原来医疗费用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单位缴费可以高一些,但要注意控制;原来医疗费用水平比较低的地区,不能盲目攀比。10(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少数单位缴费比例较低、划一部分资金进入个人账户有困难的地区,可以暂不划入,先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四)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要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建
28、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配合,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要打破地区和行业垄断,促进医院之间、药厂、药店和药房之间、医务人员之间的竞争;对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要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竞争;医院药品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逐步将医院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要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通过实行药品集中招标
29、采购等办法,从源头上治理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现在医疗保险及相应的改革已在大多数城市推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试点的省市更应如此,其他尚未推开的城市应按国务院的要求尽快推开。五、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一)全面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依法扩大覆盖面,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二)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凡所在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区
30、要区分不同企业情况,实行分类指导,用三年左右时间有步骤地完成向失业保险并轨。(三)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内容保持不变。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四)有困难的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五)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工龄已满三十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