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知识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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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文写作基本知识公文的基本知识1、 写作基础知识公文的主题主题主题是文章的统帅和纲领,是文章的核心;主题源于材料,主题不能先行,必须从实际出发,从材料中引出主题。实用文体主题的表现表式主要有:直接阐述;单一集中;以意役法;片言居要;善用标题。文章结构安排的环节主要包括:选择角度;设置线索;安排层次;划分段落;设计开头与结尾;处理过渡和照应等。文章的结构应达到严谨(严密精细,无懈可击)、自然(顺理成章,开阖自如)、完整(匀称饱满,首尾圆合)、统一(和谐一致,通篇一贯,决不相互抵触,自相矛盾)文章常用的表达方法有叙述、描写、议论、说明其中议论的方法又可具体分为:例证法;喻证法;类比法;对比法;反驳

2、法;归谬法。语言运用的基本要求:合体、得体,准确、顺达,简洁、明快,生动、有力。2、公文的特点和种类公文,也称公务文件,是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记录,其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事物的个性点主要有:由法定作者制发;具有法定的现实执行效用;具有规范的体式;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不同的标准,公文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如下分类:(1)根据形成和作用的公务活动领域,公文可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类。(2)根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公文可分为对外公开、限国内公开、内部使用、秘密、机密、绝密六类(3)根据行文方向,公文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类。(4)根据内容的性质,公文可

3、分为规范性、领导指导性、公布性、陈述呈请性、商洽性、证明性公文。(5)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公文可分为平件、急件、特急件三类。(6)根据来源,在一个机关内部可将公文分为收文、发文两类。3、政府系统的通用公文文种(1)规范性文件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办法。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2)领导指导性文件命令(令)。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旅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指示。用于

4、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通知。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3)公布性文件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4)陈述呈请性文件议案。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调查

5、报告。用于反映调查研究的成果,揭示事物的真相与规律。(5)商洽性文件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答、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6)会议文件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4、党政机关的通用公文文体(1)规范性文件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2)领导指导性文件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意见。对于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

6、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3)公布性文件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4)陈述呈请情文件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5)商洽性工作函。用于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6)会议文件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5、公文文体与结构常识应用文体区别于其他文体的

7、特殊属性主要有直接应用性、全面真实性、结构格式的规范性。公文属于特殊应用文,其区别于一般应用文的特殊性特征表现为:被强制性规定采用白话文形式;兼用议论、说明、叙述三种基本表达方法。公文的基本组成部分有:标题、正文、作者、日期、印章或签署、主题词。公文的其他组成部分有文头、发文字号、签发人、保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附件及其标记、抄送机关、注释、印发说明等。印章或签署均为证实公文作者合法性、真实性及公文效力的标志。6、公文格式排版规定保密等级:“绝密”“ 机密”“秘密”标注后,加“ ”,必要时加期限(如机密5 年),3 号或 4号黑体。紧急程度:“急”或“ 特急”,在保密等级下一行,字号字体

8、同保密等级。发文字号:位于文头下方,居中;如有签发人,居左,两者排一行,3 号或 4 号仿宋字。签发人:发文字号右侧,空一格,字号字体同发文字号。标题:标题由作事、事由、文种组成(可省),字数一般不超过 50 字;除出现法规、规章的标题外,不用书名号;具体形式有齐肩形、正梯形、倒梯形、除号形,公文如经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的,应加题注,即用圆括号居中附件:附件应标明标题、件数、份数。在正文以下日期以上,排出附件号。注释:注释排在日期下方,用 4 号或小 4 号仿宋体。7、公文的稿本(1)草稿。不具备正式公文效用,常有“ 讨论稿”“征求意见稿 ”“送审稿”“草稿”“ 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

9、。(2)定稿。具备正式公文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有法定的生效标志(签发等)。(3)正本。正本是格式正规并有印章或签署等表明真实性、权威性、有效性的标。(4)试行本。在试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5)暂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时间内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6)副本。正本复份(与正本同时印刷)在外形上与正本没有区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用;作为复印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复印件)不具备公文的法定效用,需加注“副本” 字样标记。(7)修订本。可以标题结尾处标作:“ (修订本)”,也可在标题下做题注,在圆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修订”。8、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合“法”、求实、合体、简明、严谨、准确、规

10、范、完整、清晰、耐久。9、行文规则可以采用越级行文方式的情况:一是由于情况特殊紧急,如逐级上报下达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二是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三是有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四是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五是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行政机关不能迳向党的组织发布指令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迳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或批准。10、公文写作的语言运用公文语言的特点:庄重、准确、朴实、精练、严谨、规范。公文中需用历史年号时,要先标出公历年份,再注历史年号并加圆括号,如 1912 年(民国元年)。数量表示

11、时,表示增加时用倍数或分数,表示减少时只能用分数。11、各种文种的撰写(1)规范性公文。规范性公文一般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正文;规范性公文的标题由事由(问题)、文种两部分构成;正文中开始部分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性公文的核心内容与指导性“纲领” 。(2)决定。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3)决议。其性质、功用与决定没有大的差别,特点在于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4)通知。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5)通报。标题由发文机关、表彰或批评的对象与事实性质(情况)以及文种(通报)。(6)批复。标题写明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必要时也可在标题中标明“同意”“ 批准”与否

12、的态度。(7)通告。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有时可省略事由或只标注文种。(8)请示。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与文种构成。(9)函。依格式正规、郑重的程度,函有公函、便函之分;依行文主动与否,函又可分为发函、复函。格式正规、郑得、涉及相对重要问题的是公函;相对灵活(略去标题、发文字号等)并涉及一般具体事项的是便函。12、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1)法制原则。指处理方法手段、程序手续、行为准则与法规化、制度化。(2)实事求是原则;(3)全面技师原则;(4)时效原则;(5)集中统一原则;(6)党政分工原则;(7)保密原则;(8)简化原则13、收文处理的一般过程(1)公文的收受与分流签收。指履行规

13、定的确认、清点、核对、检查、签注手续后,收到公文。登记形式有薄式、卡片式、联单式外收文登记。由外收发人员在完成签收工作后,对收文情况做简要记载。启封。外收文登记完成后,统一交由内收发人员,统一启封或径送有关领导亲启。内收文登记。由内收发人员对收文情况做详细记载。分办。有关人员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阅知办理。摘编。文件管理人员对部分准备投入办理过程的重要文件编写文摘、提要、综述、汇集有关数据资料。(2)办理收文拟办。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处置意见,供有关领导审核定夺。批办。机关领导者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置意见。承办。有关工作人员按意见具体处置公文所针对的事务和问题。注办。

14、由承办人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3)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组织传阅。使公文有工作人员中的有效传阅活动。催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承办人对公文承办过程实施的催促检查。查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组织对重要公文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的核查协办工作。(4)处置办毕公文包括:阅卷归档、清退、暂存、销毁。14、发文处理程序与方法(1)文稿形成拟稿。撰拟公文文稿。会商。当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有关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或部门的职权范围,需征得其同意和协助。核稿。文稿在送交有关领导签发或会议通过前,由专人进行全面核查。签发。指由机关领导人或被授以专门权限的部门负责人对文稿终审核准之后,批注正式定稿。按签发人身份、

15、地位及工作程序的不同,签发分为正签、代签、核签、会签等数种。(2)公文的制作注发。定稿形成后,批注缮写印发要求的活动,以使签发意见进一步具体化、技术化。缮印。制作供对外发出的公文。用印或签署。在印毕的公文上盖发文机关公章,或请有关领导签名。(3)公文的对外传递分装。按规定具体拣配和封装公文。发出。将分装完毕的公文以适当的方式发给受文者。(4)处置办毕公文包括:阅卷归档、暂存、销毁。15、公文销毁的方式和范围销毁的主要方式有:焚毁、重新制成纸浆、粉碎、清洗消磁(磁盘、磁鼓、磁带)。以各种方式销毁公文均应履行如下程序手续:由文书部门组织对公文进行鉴定;确认应销毁后逐文逐件核定造册;呈请本机关或上级

16、机关有关领导审定批准;获准后再行销毁。任何个人均不得私自销毁公文。 公文种类、格式及管理办法公文种类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

17、,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公文格式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18、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 “绝密” 、 “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 、 “急件”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 、 “特急” 、 “加急” 、 “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 “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

19、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应当加括号标注。(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

20、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210mmX297mm) ,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行文规则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

21、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

22、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 、 “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发文办理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

23、登记、分发等过程。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 ,第二层为“(一) ”,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1

24、)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

25、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第二十八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

26、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杜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

27、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

28、催办。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 、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 ,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 、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 、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

29、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布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

30、;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有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31、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1 月 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 年 1 月 1 月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公文版式规格 1、正文用 3 号仿宋体字,文中若有小标题可用 3 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平常每面排 22行,每行排 28 个字。 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明白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偏差不超越 1mm。 3、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偏差不得超越 2mm。黑色油墨应到达色谱所标 BL100,红色油墨应到达色谱所标 Y80, M80。印品着墨实、平均;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4、 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5、字 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6、行 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 3 号字高度加 3 号字高度 7/8 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公文标准以 2 号字高度加 2 号字高度 7/8 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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