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二九年十一月1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建设程序-3第三章 管理职责划分-4第四章 前期工作-6第五章 项目法人职责和管理-9第六章 设计变更管理-11第七章 施工过程管理-15第八章 工程验收及后评价-21第九章 奖惩-22第十章 附则-25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8122 号),结合我区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独立的特大、大桥,特长隧道及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与自治区公路网规划要求相一致,并满足公路养护、管理及服务功能的需要。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探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活动。公路建设项目包括: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以及沿线设施等。第五条 公路建设实行国家投资、自治区补助、地方集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等多元化、多渠道投资体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
3、公路。第六条 公路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3准入规定,具有相应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及试验、保险、材料供应等资质的单位均可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第七条 公路建设坚持“百年大计,质 量第一” 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第九条 公路建设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 年第 5 号令)
4、 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尽量利用荒地进行公路及附属设施建设。第十条 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有关文字、数据及影像资料。第二章 建设程序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公路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法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公路建设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以及后评价四个阶段,要保证各阶段的合理周期。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阶段: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压覆矿藏、地质灾害评估、土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及资金落实,4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论证、审批或依法核准;组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招投标,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
5、批。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施工、监理招标,质量监督申请,开工前审计,建设用地审批,征地拆迁,办理施工许可;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阶段:包括工程质量检测,交工验收;试运营;竣工决算、审计,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竣工验收;投入运营。第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阶段:包括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建设项目效果和目标评价,编制后评价报告,报告审查。第三章 管理职责划分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建设工作,盟(市)、旗(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工作。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
6、主管部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项目法人按职责权限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根据公路投资来源、行政管理和技术标准的不同,并结合下放建设权的实际,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第十九条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投资为主的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自治区重点国省干线一级公5路及特别指定管理的建设项目。对于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项目的实施。第二十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指除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路网改
7、造项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它建设项目。第二十一条 路网改造项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的监督管理,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建设项目应服从自治区公路网统一规划,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审查、报批。(二)建设项目应先征得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交通运
8、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部 2007 年 8 号令)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6(三)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 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 号)、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实施意见(厅公路字2001615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组建项目法人,报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备案。(四)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国省干线公路或独立特大、大桥,特长隧道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初测外业验收和初步设计审批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需报国家发改委进行核准
9、的项目初步设计报交通运输部进行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勘察外业验收和设计审批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第四章 前期工作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编制,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并邀请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依法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按规定报有关单位进行核准。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筹资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7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筹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
10、作,由该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补助的重点公路建设及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由盟市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意见书及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建设总体要求确定设计阶段,并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招标工作按八部委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 年 2 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 年第 6 号)组织实施。勘察设计评标要以单位业绩、勘察设计人员能力、技术方案以及投标造价测算为主要依据。勘察设计费报价要合理设置最高限价。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要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
11、行跟踪管理,尤其是对勘察设计单位进场人员、机械设备及地质勘察、基础资料调查进行检查,并参加主要技术方案的论证,确保勘察深度和质量。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要严格执行公路勘测规范、规程,路基、桥涵、交叉工程及材料料场、取土场地质勘测探坑、钻孔的位置、频率及相关试验要满足规范和使用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与其他部门签订相关协议时,项目法人要进行协调,签8订的协议要具备可操做性和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对外业勘测成果初验后,按管理权限报请交通主管单位进行外业勘测验收。没有进行地质选线和多方案路线比较的及地勘、实验资料不全的不组织验收。第三十条 设计文件编制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行
12、业规范的要求。(二)贯彻 “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的设计新理念,工程结构方案拟定合理,结构设计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三)执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精神。(四)设计文件齐全,基础资料收集完整,达到相应设计阶段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五)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准确、完整。(六)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环境、水利等方面要求,与铁路、文物、电力、电信等部门签订具有可操作协议。第三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上报交通运输部或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按第二十
13、一条第四项规定执行。除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审9批。审批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或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审批意见对报批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修改,出具补充设计文件。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 2 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上报审批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 20 日审查完毕。第三十三条 初步 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工可估算的 110%或不得少于工可估算的 90%。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必须对设计预算进行审批,两阶段施工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一阶段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估算的 110%或少于批准估算的90%。第三十四条 公路勘察设计单位要必须向工程现场派驻由项目设计人员组成的服务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服务,解决和完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勘察设计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10%,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根据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评价结论进行支付。服务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20%,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度及服务质量支付。第五章 项目法人职责和管理第三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时,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提前介入前期各项工作。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实行资格核备制度。项目法人应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