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2年3月12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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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吕贵蒙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迟焕有(系被害人迟维之父) ,男,1949 年 2 月 4 日生,汉族, 居民,住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路四段 357号 1-3-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淑军(系被害人迟维之母) ,女,1952年 11 月 9 日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路四段 357 号 1-3-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冬雪(系被害人迟维之妻) ,女,1968年 2 月 1 日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路四段 357 号 1-3-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迟海涛(系被害人迟维之子) ,男,2003年 2 月 13 日生,汉族,幼儿,住辽宁省庄河市新

2、华路四段 357 号 1-3-2。法定代理人林冬雪,女,1968 年 2 月 1 日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路四段 357 号 1-3-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贵蒙(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男,1960 年 1 月 31 日生,汉族, 居民,住辽宁省大连市启明街 54 号。诉讼请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 610,467.13 元。其中丧葬费 14,176.75 元(40,505/12670% ),交通费 3,500 元(5,00070%),车辆修理费 28,000 元(40,00070% ),死亡赔偿金 368,774 元(26,3412070%),被

3、扶养人生活费196,016.38 元( )【2010 年基数 14357;2011 年基数 16782】。事实与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贵蒙(以下称“被告人” )于 2009 年 5 月27 日 0 时 40 分左右,驾驶辽 BY2955 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江苏盐城2沿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 257KM+600M 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因交通堵塞停驶的王友德驾驶的蒙 J25388、蒙 J7352 挂号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直接导致车内乘坐人即本案被害人迟维当场死亡。2009 年 7 月 5 日,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沿海高速一大队作出盐公交认字(2009)第 09013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4、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友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迟维无责任。但事发至今,被告人不仅未对被害人迟维家属即四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称“原告人” )进行任何赔偿来弥补原告人家庭受到的伤害与经济上的损失,反而向原告人、被害人生前挂靠单位等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被告人该行为给原告人造成进一步伤害。原告人认为,被告人作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被害人迟维死亡、被告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人受到的损失。原告人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注:本案赔偿数额参照原告人诉王友德(本案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0)亭民一初字第 0182 号判决书。此致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迟焕有、吕淑军、林冬雪、迟海涛(监护人林冬雪代签)年 月 日附:1、本诉状副本 2 份;32、(2010)亭民一初字第 0182 号民事判决书 1 份;3、车辆修理费票据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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