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共 北 京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委 员 会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京会协党201116 号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北京注协党委所属各基层党组织:现将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落实。附件: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迅速掌握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有关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及时研究行业状况,提升行业形象,有效维护行业利益,消除不良影响,增强行业
2、的应对能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重要事项的概念第二条 重要事项是指在北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中,发生的执业机构重大体制机制变动,从业人员尤其是管理层人员职务变迁和法律、社会责任变化等事项。第三章 重要事项报告的范围第三条 集体或个人荣获省级以上表彰的。第四条 担任区、县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第五条 执业机构合伙人加入社会组织和民主党派的。第六条 省部级以上领导对执业机构作出重要批示的。第七条 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因会计信息虚假,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涉及有关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执业机构的。第八条 在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审计、评估中,因执业问题,注
3、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被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判处刑罚的。第九条 执业机构从业人员受到法律制裁的。第十条 变更组织形式、名称、地址,执业机构合并、分立、注销、变更发起人的。第十一条 执业机构从业人员外出执业遇到重大事故的。第十二条 执业机构捐助公益事业的。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家庭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的。第十四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的重要事项或临时需要上报的事项。第四章 重要事项报告程序和时限第十五条 重要事项要由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确保按时上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十六条 重要事项报告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如遇紧急情况时可先口头汇报,事后补交书面材料。报告要及时、准确、全面。报告中应该有发生重要事项的时间、地点、情况及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在发生后 24 小时内报告;重要事项可在发生后 72小时内报告。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办公室负责对重要事项的收集、整理、汇报和处置工作。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 2011 年 4 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