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铺出租合同出租方(下称甲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 承租方:(下称乙方)_ _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铺事宜,订立本合同。一、租赁物的状况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系坐落都江堰市幸福镇岷江路蓝郡新界 111 整个楼层(以下简称该商铺)的建筑。该商铺建筑面积约为 2200 余平方米,附该商铺的平面图。1-2 甲方为该商铺的房地产权利人,有全部的、无任何瑕疵的法定权利、权限和能力签署本合同,享受和承担本租赁合同
2、所保证的权利和义务。1-3 以下内容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商铺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商铺的验收依据:(一)有关该商铺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二)现有装修标准、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租赁期满后附属设施的归属问题(四)其他甲乙双方认为应另行约定的有关事宜。二、租赁物的用途2-1 乙方向甲方承诺,对所租赁商铺的使用范围与乙方的经营范围相符。乙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的,该商铺的使用范围也可进行相应调整,无须征得甲方同意。三、租赁期限3-1 除非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
3、,本合同商铺租赁期限为12 个月,自 2011 年_08_月_30_日起至_2012_年_08_月_29_日止。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乙方应如期返还(双方均有意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除外)。四、租金支付4-1 该商铺的租金采取固定租金的方法,按月计算,每月的租金为人民币壹拾捌万元,如甲乙双方同意延长租赁期限,租金在现有的基础以半年递增 10%来计算。4-2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定后 5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个月租金。 五、租赁物的交付与返还5-1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进场装修通知书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了租赁物。5-2 甲方交付的租赁物应具备以下条件:5-2-1 甲方负责在一楼
4、大厅位置免费安装一至二楼的楼梯。5-2-2 甲方负责安装消防系统、新风系统及独立的中央空调系统,并保证该消防系统能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5-2-3 甲方在二楼层为乙方提供排烟、排污出口。5-3 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接收商铺的日期视为商铺返还日。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返还该商铺,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商铺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伍佰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商铺占用期间的使用费。5-4 商铺返还前,乙方应自行拆卸并搬走其在该商铺内的所有设施、物品及增添的附着物。如果乙方的拆卸或搬迁给该商铺或甲方的任何其他财产造成损坏,乙方应立即予以修复或向甲方作出赔偿。5-5 商铺返还时遗
5、留在该商铺内属乙方所有的物品或附着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处理措施及费用必须合理。六、商铺的装修及维修6-1 甲方允许乙方按其经营需要,在不影响商铺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自行设计并装修。乙方应在装修之前向甲方提交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乙方提交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未经甲方书面认可并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乙方无权擅自进场装修。对于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甲方应在 15 天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决定。6-2 租赁期间,甲方在接到乙方发出的书面维修通知三日内应及时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甲方未及时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使用
6、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的除外)。6-3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商铺及附属设施受损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6-4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之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如影响出租房屋主体结构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的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如不影响出租房屋主体结构的,可自行进行,无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乙方所有,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七、甲方的权利、义务7-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7-2 因出租商铺
7、产生的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与出租商铺有关的税、费,由甲方承担。7-3 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甲方在遇到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时,可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进入该商铺。7-4 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商铺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7-5 租赁期内,如果甲方将该商铺出售给第三方的,应将本合同出示给受让方,并确保乙方拥有连续完整的租赁权。7-6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所需的工商、税务、规划、环保、消防、卫生、通讯、设计、施工、增容(如有需要)及其它国家规定的申报手续或经营执照,协助乙方提供报批所需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等。甲方对此类协助不另行收费。八
8、、乙方的权利、义务8-1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8-2 乙方负责申报及缴纳因经营所产生的各种税费。8-3 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使用该商铺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空调、通讯、设备等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表具度数和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8-4 乙方拥有完整合法的经营自主权。8-5 乙方对商铺招牌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遵守甲方的统一规定,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有权在二楼与三楼之间整圈外立面设置广告牌。8-6 乙方负责租赁期间商铺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对于因在租赁商铺内发生的任何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斗殴、火灾、烟雾、水浸或任何物质的溢漏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但因租赁
9、物自身原因导致的除外。8-7 为避免 8-6 条款事由的发生,乙方应购买合适的保险。8-8 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8-9 租赁期内,乙方必须提供甲方所在地单独注册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给甲方,并按月向甲方上报统计报表。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本合同。9-2 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违约方承担下列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自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即行解除:9-3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一)商铺占
10、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提前收回的;(二)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三)非甲方原因造成该商铺毁损、灭失的;十、违约责任10-1 乙方迟延交付租金的,应按迟延履行期限承担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10-2 租赁期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商铺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合理使用商铺导致的损害除外。租金差价、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律师费和诉讼费。十一、其他11-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 若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和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11-4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11-5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签章)_ 乙方(公章): (签章)_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2011 年 0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