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经营协议合伙人(甲方):合伙人(乙方):两位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总投资为人民币肆万元(40,000 元整),甲方出资贰万元,乙方出资贰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50%。第二条 本合伙人依法组成合伙个体商户,由甲方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第三条 本合伙经营协议的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商铺经营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经营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一)合伙期满;(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2(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四)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况。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按手印)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甲方): 合伙人(乙方):2010 年 4 月 8 日 2010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