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代 理 合 同(2010)沪天册民代字第 号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679 弄(浦江映象苑) 号楼 单元 业主(以下简称“甲方” )因与上海东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纠纷案件”),委托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友好协商,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为甲方在非诉阶段和诉讼阶段的代理人。受指派律师可与其助理人员共同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工作,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受委托事务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和评述,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而提出证据材料和意见。三、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
2、供有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伪证,有权终止代理。四、根据双方协商,按照以下方式收取律师费用:1、本合同经甲方签署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佰元作为先期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案件的启动文印交通等事项。2、如该纠纷案件通过非诉谈判或在诉讼阶段经法院判决、调解、庭外和解方式得以解决的,甲方同意,以甲方通过上述方式所得赔偿补偿违约金等实际款项的作为律师代理费支付予乙方。2该律师代理费可直接在被告方所支付的赔偿补偿违约金等实际款项中扣取。3、案件承办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当事人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包括:1、非诉阶段:调查取证
3、、代为起草律师公函、参与谈判、协议起草;代为收取被告方支付的赔偿补偿违约金等款项。2、诉讼阶段:调查取证;代为起草诉讼所需诉讼文件;证据整理提交;提起诉讼;应诉;参加庭审;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调解;签署调解、和解文件;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收取被告方支付的赔偿补偿违约金等款项;执行申请等。六、本合同有效期限,从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时止(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销诉讼等) 。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另行协议。七、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八、协议签订时间:2010 年 7 月 日甲方: 乙方: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