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4 52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工信部企业 2016194 号)、 省政府 办公厅 关于 建设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晋政 办 发 2017 109 号)、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 晋企发 2017 63号 )、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市发 201516 号)和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财企 201729 号)精神,切实 推动大众创业、
2、万众创新, 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实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晋城市小微 企业创业 创新 基地 (以下简称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指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由法人单 2 位建设或运营,聚集 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集创业、生产、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小微企业集中发展区,是培育小微企业的工厂,发展产业集群的载体,开展公共服务的平台。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明确、创新链初现、产业链协同、社会公信
3、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大量中小项目难以落地和大量创业者缺乏生产经营场所难题,从而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提升创新能力,培育新经济,催生大量的小微企业。 第四条 各类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 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 第五条 晋城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培育、指导、申报推荐和
4、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主体自愿申报,市中小企业局每年认定一次。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以前 已 认定的“晋城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视同为“ 晋城市小微 企业创业 创 3 新 基地 ”。 第七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基础条件 1、 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内注册且 成立一年以上; 2、入驻企业户数。制造业为主的 工业园区型 小微企业双创基地 入驻企业户数 10户以上, 服务业为主的 物流型和城市楼宇型
5、小微企业双创基地 入驻企业户数达 20户以上。 其中 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 80%以上 。 (基地 入驻是指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创业 基地内且 能够平稳运营) 3、 有专门的创业创新辅导服务机构 ( 小微企业服务站),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5人,其中至少有 1名参加过创业辅导培训或聘请的有专业创业辅导人员。 4、 有较为完善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入驻企业有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 5、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批文。 4 (二)运营条件 1、有必要的经营场所。 制造业和物流业为主的 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场所建筑 面积至少在 4000平方米以上,服务业 为主的
6、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场所 建筑面积至少在 2000平方米以上。 2、 有详细的基地建设和 发展规划,四至界限明确,创业创新场所应集中连片。 3、有 较为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 , 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 建设和运营资金有保障, 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4、具有明确的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符合晋城市当地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 产业类型 主要包括 工业制造业 , 设计、研发、科研 、文化创意、 电子商务 、现代 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 。 5、 土地、消防等手续完备 , 生产经营场地属于租赁的,租赁期限 在 10年以上。 (三)服务能力 双创基地须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
7、中的四项: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 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 2、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 5 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4、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 5、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 6、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 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 7、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
8、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 8、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 以上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晋城市中小企业局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报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申请表(见附表 1)。 (二) 入驻 基地 的 小 微 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2)及营业 6 执照影印件。 (三) 申报 主体 ( 小微企业双创基地 建设 或 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 影印件 。 (四) 县级以上人民
9、政府批准建设文件 。 (五)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 发展规划。 (六)小微企业划型认定证明(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七)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开展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文件、照片、人员签到表、服务台账等) 。 (八) 县级 人民 政府或 小微企业双创基地 制定的入驻企业优惠政策措施(包括厂房、场地租金优惠等)及相关印证材料。 (九)土地 、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复 印件 );属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书(复 印件 )。 (十)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办公、服务和生产经营场所的 面积证明资料 (需提供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测绘报告原件)
10、 。 (十一)提供申报主体的财务制度、财务人员名单及申报截止日期上月度的基地纳税财务报表。 (十二)上一年度与本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十三)申请认定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周边租金询价表 (见 7 附表 3) 。 (十四) 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十五)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现场考 察表(见附表 4)。 第十一条 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推荐。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后签署推荐意见
11、,并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 (三)审核。市中小企业局进行实地核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公示。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名单,并在晋城市中小企业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定。公示 无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局认定为“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并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双创基地的后期监督管理, 建立市级小微 8 企业双创基地运行数据报表制度和半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运营管理机构要及时、准确掌握基地及入驻企业的运行情况,并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被认定为省、市级 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运营机构须 每年 1月底、 7 月底年向县级中小企
12、业管理部门报送上半年度基地运营动态,上报内容包括:新入驻企业、新增投资、新增面积以及提供服务等情况,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 对本辖区内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上报情况进 行 核实后加盖公章上报市局。各基地上报数据和开展的活动要真实准确,发现弄虚作假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市局要根据上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不达市级创业创新基地认定标准的,对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半年内仍不达标的,取消“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称号,并在相关媒体公布,属省级创业基地的,建议省局取消“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称号。 第十三条 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不断拓展创业空间,完善基础设施,集聚服务资源,提升服
13、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健全人事、财务等规章制度,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运营管理模 式,增强运营主体的自我造血功能,确保基地运营可持续性。 第十四条 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应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鼓励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和创业投资相结合,为入驻小微 9 企业提供投资担保服务,解决融资难题;鼓励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化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提高入驻企业成活率。 第十五条 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或投资运营主体等,以及其他单一重大事项变更的, 须报经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五章 扶持服务 第十六条 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纳入市级中小企业 发展
14、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对认定的双创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必要时组织基地投资运营主体或服务机构外出参观学习。 第十七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人社、科技、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双创的指导与服务,帮助提升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孵化、成长、服务功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市中小企业局晋城市 中小 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晋市企发 201452 号)和 关于规范 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 晋市企发 10 201618 号 ) 同时废止。 附件: 1、 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申请表 2、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 3、申请认定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周边租金询价表 4、 晋城市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现场考察表 2017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