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鉴定办事指南一、受理条件(范围)1、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2、在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即 1993 年 8 月 1 日,下同)前,因工负伤或者首次确诊为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并已经劳动保障行政确认发出 变 更 老 工 伤 人 员 支 付 待 遇 方 式 通 知 书 的 ,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3、在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负伤或者首次确诊为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
2、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4、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5、对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的旧伤复发鉴定作出鉴定;6、对旧伤复发复查鉴定申请作出复查鉴定。二、需要提供的资料(一)申请工伤旧伤复发鉴定须填报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初次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旧伤复发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3、发生工伤 后首次就 诊 病 历 、与该次
3、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 X 光、CT、MRI 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 4R 彩色照片;6、被 鉴 定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7、对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的鉴定事项应出具委托书;8、属 于 老 工 伤 人 员 申 请 鉴 定 的 ,需 出 具 变 更 老 工 伤 人 员 支 付 待遇 方 式 通 知 书 。(二)申请工伤旧伤复发复查鉴定须填报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初次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
4、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2、签 收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结 论 的 送 达 回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或 者 复查 鉴 定 补 材 通 知 书 原 件 ;3、申请旧伤复发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4、发生工伤 后首次就 诊 病 历 、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5、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 X 光、CT、MRI 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6、被 鉴 定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三、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
5、30 日。四、收费标准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五、办理政策依据(一) 国 务 院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375 号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三 ) 广 东 省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2004 年 省 人 大 第 24 号 公 告 );(四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广 州 市 工 伤 保 险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穂 府 20086 号 );(五 )关 于 广 州 市 老 工 伤 人 员 有 关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转 由 工 伤 保 险基 金 支 付 若
6、干 问 题 的 通 知 (穂 劳 社 工 伤 20084 号 )。(六 )广 东 省 职 工 外 伤 、职 业 病 医 疗 终 结 鉴 定 标 准 (粤 劳 社 2006155 号 );(七 )广 州 市 职 工 工 伤 、职 业 病 医 疗 期 鉴 定 标 准 (穗 劳 福 19991 号 )。六、领件须知经办人请持收件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七、受理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地址:广州市梅东路 28 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2 楼 8、9 号窗邮编:510600咨询电话:87656275(服务窗口) 87656279(传真)监督电话:87656697 83318367 网 址: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