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2010 年下半年市县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努力控制和减少下半年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 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省局设立下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奖和安全生产特别奖,分别考核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和主要产煤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奖金主要奖励行政正职、分管安全生产副职、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由各单位制订奖励办法,另行
2、奖励。各目标管理单位必须按照目标管理责任状的承诺,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安全措施,努力推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底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各市县应在2011 年 1 月 10 日前将全年及下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报送省局,省局监管处具体组织平时和年度考核工作。第四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 计分,考核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60-89 分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所辖区域内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煤矿安全事故或考核得分 6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中死亡人数或较大事故次数超控的单位取消评
3、先资格。第五条 获奖的必备条件:全年百万吨死亡率在控制指标以内,下半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不超控,全年不发生重大事故,在此基础上,考核为先进单位的,省局予以表彰并按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中死亡人数、较大事故(附表二)均未超过的安全生产合格单位按奖励标准的70%发放奖 金,如死亡人数未超过控制指标,较大事故次数超控的安全生产合格单位按奖励标准的 50%发放奖金。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局可给予特别奖励。考核项目与计分标准见附表。第六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附表一 考核项目与计分标准考核项目工作要求 计分标准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
4、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及部署,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积极配合省局工作。1、局(办)年度工作计划未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主要工作措施扣 3 分(查局年度工作计划);2、局(办)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或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长办公会(以会议记录或纪要为准)全年不少于 4 次,每缺一次扣 2 分;3、全年召开的煤炭安全工作会议(查验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不少于 2 次,每缺 1 次扣 2 分;4、无故缺席省局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缺席 1 次扣 3 分,不按会议要求参加的,每次扣 2 分;5、不参加或不按要求参加省局组织的
5、安全生产督查活动,缺席 1 次扣 5 分;6、未在 12 月 31 日前报送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扣 2 分。责任落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制度,切实 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7、未与县市区或所监管煤矿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扣 2 分(查核下属单位所签责任状);8、未建立本部门、本系统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制度扣 5 分(局未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视为未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制度);9、对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安且生产工作无考核、无奖惩扣 5分;10、未向省局报送年度考核自查自评报告扣 5 分, 报送的自查自评报告未对照本考核办法逐条
6、自查自评的扣 3 分;考核项目工作要求 计分标准安全监管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 实加强安全监管,高度重视特护期的安全生产工作11、市州局主要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 1 次,分管 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 3 次,县(市、区)局(办)主要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2 次,其他分管安全监管、行业管理的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4 次。每有 1 人不符合要求扣 2 分(查内部考勤);12、未制订全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扣 2 分;13、未组织对所监管煤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专项督查(查督查工作安排和督查情况通报)扣 3 分;14、未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动态式台帐(无电子台帐或无整理成册的台帐视为未建立隐患台帐)扣 3 分;1
7、5、对列入重大隐患台帐的隐患,未建立 隐患治理交办、督办、整改销号制度(查交办、督 办函)扣 5 分;16 、未按要求向省局报送瓦斯治理、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和其他工作材料的,每缺 1 次扣 2 分。17、汛期、重点节日等安全生产特护期未对所监管煤矿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的(以督查通知或通报为准),扣 3 分;18、市州局主要负责人带队对所监督管煤矿安全督查,半年少于 1 次扣 5 分,分管负责人与县局负责人带队督查,半年少于 2 次扣 5 分;19、省局督查中发现整合技改矿井未按期完成验收,违法生产、整改不力的扣 5 分;20、辖区内存在非法矿井生产的扣 5 分;基础工作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8、、执法,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 严格执行事故统计、报 告制度21、未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扣 2 分,未 组织安全专项培训扣 2 分;22、安全生产事故报送准确、及时,有漏报、 瞒报现象的扣 3分。23、未举行或组织下属单位开展专项应急救援(以文件通知和演练方案为准)扣 3 分;24、本考核办法规定需要提供的安全生产工作档案不齐全、不规范扣 3 分;25.未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扣 5 分,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不规范扣 2 分;备注:考核得分=100 分(标准分)-该单位合计扣分。考核项目工作要求 计分标准事故控制压减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严控重大事故26、所监管煤矿全年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扣 10 分,每超 1 人加扣 1 分;27、较大事故起数超过控制指标的扣 20 分,每超 1 起加扣 5 分;28、百万吨死亡率超过考核指标的扣 10 分;29、非法煤矿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1 次扣 10 分,造成一般事故的,1 次扣 5 分;30、煤矿发生重大事故的扣 40 分,每增加一起加扣 10 分。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一次扣 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