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大党员干部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顺应形势发展,体现时代要求。旨在提高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体现了中央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一体推进,在新时代从严治党、惩治腐败、刷新吏治的坚强决心,为我们全面从严治党、深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遵循。 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是我 们党的重要优势。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要靠严明的纪律。任何党员,不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都必须严守党的
2、纪律。一个信仰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政党,在任何时候都能立于不败之地。更加深刻的体会到,反腐倡廉关系我党政权的兴衰、事业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政治任务,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只有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我们才能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始终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要守规矩,讲奉献,做到不越界线、不乱章法,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人大各项工作中去;要讲担当,时刻保持攻坚克难的拼劲和奋勇争先的闯劲,做到任务在肩、干就干好;要增强人大工作的“一线意识”和“火线意识”,始终保持共产党人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精神
3、状态,树立开拓创新的思想,养成勤于思考的习惯,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拓宽新路子,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一定要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思想上要有触动、工作中要见行动,真正入心入脑,切实抓紧抓实,落地见效。 一、加强党性修养,强化党员意识。 新条例 内容丰富彰显五大亮点 新条例与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相比较,内容上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旧条例共 3 编,15 章, 78 条,而新条例共 3 编, 11 章, 133 条。尽管章节和条款减少。但修订的目标明确、定位精准、
4、逻辑清晰 ,为执纪监督提供了新的依据 ,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在从严治党方面的政治智慧 ,具有五个方面的突出亮点: (一)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 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条例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去了与法律规定重复的条款和内容。 为了明确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进行规定,新条例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进行了解释,例如,规定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删除了已有与法律重叠的条款,但并非对违反国家法律
5、的行为不进行违纪处理,从具体内容看也真正做好了党纪严于国法。 (二)明确提出“六大纪律”类型。新条例对违纪类型的重新 划分具有非常重要的创新意义。旧条例中将违纪行为分为 10 类,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样的分类看似全面,实际上不仅内容上与法律大量重复,而且也存在相互交叉冲突的可能。 新条例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
6、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 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这“六大纪律”类型的划分,逻辑清晰、重点明确,其中群众纪律、生活纪律都是旧条例没有的分类方式。 具体来看,政治纪律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 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 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
7、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三)把政治纪律摆在首要位置。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在党的纪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新条例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 把政治纪律摆在“六大纪律”的首位,充 分反映了政治纪律是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五类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关系人心
8、向背,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这说明政治纪律是“六大纪律”的重要核心,在党组织和党员心中必须排在第一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 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权威。 (四)列出明确可依的“负面清单”。开列“负面清单”将一些抽象的要求规定具体化、形象化,更加利于新条例的实际操作,也有助于学习理解。同时统一了违纪行为的量纪标准。特别是对一些新出现的违纪行为进行了规定,真正实现了党组织和党员有纪可依,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有据。 (五)融入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新条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
9、题增加到了“廉洁纪律”一章中,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了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对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 问题蔓延起到了“有规可依”的作用。 二、新条例要求更高处分力度更大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是我们党多年来始终坚持的治党理念。新条例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法律之前给党员划定纪律底线,让党纪严于国法。把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理念始终贯穿全文。与旧条例相比,特别强调了“严”字。 (一)纪在法前,对党员提出要求更高。旧条例 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实际上是
10、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新条例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重要原则。 违纪不一定违法,违法一定是违纪。删除了与法律重复的内容,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使新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新条例按照党的纪律要求分成六类,就是为突出党纪特色,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 (二)强 调追责,对违纪党员加重责罚。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
11、,要害在严。如果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便容易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使党无法充分应对新形势下的风险和挑战。新条例坚持“严”字当头,对不少处分条款进行了“加码”。 例如,新条例第 9 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旧条例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与受到警告处分的时间都是一 年。虽只有一字之差,却表明党员如果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承担的后果将更严重。 类似从严加码的变化还体现在新条例的第 13、 19、 20 条等条款。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12、”;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等等。这些都是增补的内容,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和目的。 同时,新条例对原有一些条款也进行了调整。如,旧条例第 66 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 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等,第 75 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两项条款,其最重处分为“留党察看”,而新条例将此两项的最重处分“升级”为“开除党籍”。 (三)扩大违纪范围,加大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约束力度。新
13、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扩大了违纪范围。如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 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在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首次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党风廉政
14、建设主体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不仅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要落实到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纪律立党、组织建党、人才兴党等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坚决防 止组织软弱、队伍涣散、党风退化、纪律松弛等问题。 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删除了旧条例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并把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另外,新条例还明确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比较模糊的问题,使违纪者不再心存侥幸,执纪者执纪“对号入座”。 当然,新条例除了加重责罚之外,也注重抓早抓小、治病救人,体现了对党员的关心爱护。如,规定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 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而旧条例规定的是“不 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 新条例还继续保留了旧条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条款内容,如 新条例第 33 条第 2 款和旧条例第 30 条第 2 款均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 (含三年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上一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