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卫生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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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新农合卫生誌基本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按照省卫生厅统一部署,2005 年 10 月 29 日至 11 月 11 日,偃师市卫生局组织人员对 5 个乡镇 30 个行政村 1800 户农村家庭进行基线调查,摸清了本市一年内农民医疗状况、就医分布、卫生服务需求、地域经济等基本情况,为全省制定工作方案提供了决策依据。2005 年 12 月 23 日,在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上,偃师市被确定为全省第二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 。2005 年 12 月 30 日,偃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

2、员会办公室成立,为卫生局下属副科级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确定编制 8 名,领导职数一正一副。 (偃编【2005】30 号)办公地点设在偃师市卫生局二楼,内设综合科、审核科、监督科及财务科,业务用房面积 200 平方米,配备办公电话 3 部,传真机 2 部,打印机 1 台,上级配发电脑 11 台。2006 年 1 月 1 日起,偃师市正式实施新农合制度。当时偃师市辖 16 个乡镇 83 万人,其中农业人口 73 万人。2006 年 9 月,偃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费形式由差额补贴变更为财政全供,事业编制仍为 8 名。 (偃编【2006】20 号)2008 年 12 月,偃师市新型农村

3、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编制 28 名(含各乡镇卫生院监管人员) 。管理机构2006 年元月,偃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立,市政府副市长温雪景任主任委员;同年 2 月,偃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与偃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宏均任主任2委员和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李明智任组长。2007 年 10 月,调整偃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马晓平副市长任主任委员;调整偃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宗灿任主任委员;调整偃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仍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李明智任组长。2008

4、年 8 月,调整偃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副市长马晓平任主任委员;调整偃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尚英照任组长。2009 年 11 月,调整偃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副市长石小琳任主任委员;对偃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刘尚进任组长。筹资及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历年筹资、参合及家庭帐户分配情况列表:家庭账户年度筹资标准(元人年)上级配套资金(元) 资金(元) 使用范围 参合人数(万人) 参合率()2006 10 40 12 乡、村

5、定点 机构门诊 60.7 82.72007 10 40 12 乡、村定点 机构门诊 62.9 85.62008 10 80 12 乡、村定点 机构门诊 69.1 96.72009 20 80 30 偃师定点机 构门诊 70.5 97.72010 30 120 20 偃师定点机 构门诊 71.0 98.1定点医疗机构 2005 年,偃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偃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据此对申报3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验收。经审定,2006 年偃师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市医院、市中医院、市职工医院、市卫校附属医院、第四人民医院、职工医院、

6、思亲医院、16 家乡镇卫生院及 395 家村集体卫生室。2007 年 4 月增加偃师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2009 年 3 月将偃师市疾控中心列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2010 年 3 月增补偃师市阳光生殖医学专科医院为我市新农合定点医院,2010 年 12 月,增补黄河医院为新农合定点医院,调整思亲医院为二级甲等以下二级医院执行新农合补助政策。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情况:项目 市二级 市一级 乡级 村卫生室2006 年度 2 5 16 3952007 年度 2 6 16 3952008 年度 2 6 16 3952009 年度 2 7 16 3952010 年度 3 8 16 3

7、95历年补助情况补助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补助适当,略有节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2006 年 3 月 1 日,偃师市卫生局举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集中发放仪式,为 18 位受补助农民发放补助金 34555.05 元。历年补助及达封顶线情况一览表:项目 补助人数(万人) 补助总金额 (万元) 年度封顶线 (元) 达封顶线人数 (人)2006 年度 28.9 1428 10000 522007 年度 37.1 2798 10000

8、982008 年度 39.5 5349 30000 142009 年度 44.5 6668 30000 182010 年度 53.7 8762 60000 24补助政策(一)2006 年元月补偿方案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家庭帐户,实行家庭账户定额补偿。住院大额补助政策:医疗机构 起付线 分段 补助比例1000 元以下 40%1001-3000 元 50%乡级卫生院及一级医疗机构100 元3001 元以上 60%5000 元以下 30%5001-10000 元 35%市直二级医疗机构 500 元10001 元以上 40%5000 元以下 30%5001-15000 元 35%市外医疗机构 10

9、00 元15001 元以上 40%平产定补 100 元参合农民 15 天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的,起付线按住院级别最高等级定点医院的起付线确定,起付线只扣除一次,除外上述情况年内二次以上住院的,其二次住院起付线减半执行;部分诊疗项目如 CT、MRI、ECT、DSA 等大型仪器检查或价格昂贵的监护类服务项目,先由个人负担费用的 20%,其余部分按新农合有关规定补助。规定不予补助的 8 类药品范围和 10 种诊疗项目。(二)2006 年 8 月补偿方案调整大额(住院)补助标准如图:医疗机构 起付线 分段 补助比例1000 元以下 50%1001-3000 元 60%乡级卫生院及一级医疗机构50 元3

10、001 元以上 70%55000 元以下 30%5001-10000 元 35%市直二级医疗机构 500 元10001 元以上 40%5000 元以下 30%5001-15000 元 35%市外医疗机构 1000 元15001 元以上 40%平产定补 150 元将期高血压病、脑血管后意外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并发症、心功能不全五种疾病的门诊治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 50%。对本年度乡镇卫生院住院病人及住院分娩平产定补患者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进行二次补助。(三)2007 年 1 月调整实施方案大额(住院)补助标准如图:医疗机构 起付线 分段 补助比例1000 元以下 40

11、%1001-3000 元 50%乡级卫生院及一级医疗机构100 元3001 元以上 60%3000 元以下 35%3001-6000 元 40%市直二级医疗机构 300 元6000 元以上 45%5000 元以下 30%5001-15000 元 35%市外医疗机构 1000 元15001 元以上 40%平产定补 100 元12 岁以下儿童市内住院起付线降为 50 元;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人员市内住院起付线降为零;凡在偃师市中医院住院使用药品时,中药费用占药品总费用 50%以上,总审定费用按 50%报销。6(四)2007 年 5 月补助方案调整将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介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

12、的透析治疗,体外超声碎石,白内障超声雾化治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治疗五种疾病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补助范围,补助比例 40%。参合农民在洛阳市定点医院出院后能直接享受补助报销服务(7 月 1 日起) ;参合农民外出期间因急病在当地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就医的,享受其参合地同等级定点医院的补助报销政策;参合农民因精神障碍疾病在洛阳市各级定点精神专科医院门诊就医实行“一证通”补助政策,住院不设起付线,在城市定点精神专科医院就医的,补助报销比例比照乡级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助标准执行;14 岁以下参合儿童因病住院就医,其住院补助起付线按所住定点医院补助起付线减半执行;参合农民在市、县(市)中

13、医定点医院住院的,住院起付线下调 100 元,符合补助报销规定的中医药诊疗项目及中医药费用的补助报销比例按相应等级定点医院的补助比例上调 10%执行。(五)2007 年 12 月执行洛阳市卫生局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 。大额(住院)补助标准如图:医院级别 起付线(元) 补助比例(%)一级医院 100 55二级乙等、丙等及二级未定级医院 400 45农村二级甲等医院 400 45城市二级甲等医院 700 30城市三级甲等医院 1000 30平产定补 200 元参合农民患精神病住院就医,起付线 100 元,起付线以上符合补助政策费用补助 45%。 7(六)20

14、08 年 1 月洛阳市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大额(住院)补助标准如图:医院级别 起付线(元) 补助比例(%)乡镇卫生院 100 75一级医院 200 75二级乙等、丙等及二级未定级医院 300 60农村二级甲等医院 300 60城市二级甲等医院 600 45城市三级甲等医院 800 45平产定补 300 元参合农民患精神病住院就医,起付线 100 元。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就医,起付线以上符合补助政策费用补助 75%,在城市定点精神专科医院住院就医,起付线以上符合补助政策费用补助 60%。符合补助政策内的特殊诊疗项目费用,统一由参合农民先自付 25%,剩余费用纳入补助报销范围。对参合农民患恶性肿瘤化疗、

15、器官移植、重度烧伤、肝硬化腹水、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合并感染、失血性休克、感染性休克、外伤或疾病所致骨折进行关节置换或使用特殊内置材料等 8 种疾病或综合征、合并症的治疗,实行保底补偿。即参合农民凡患上述疾病、综合征、合并症,因特殊用药或使用特殊材料、供体造成扣除起付线后,其实际补助比例仍低于医疗费用总额的 30%时,在医疗费用总额扣除起付线后,按 30%的比例予以保底补偿。(七)2008 年 3 月调整补偿方案对参合农民在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新农合补助政策的中医药和中医诊疗费用,在执行现行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其补助比例再提高 10%。(八)2009 年 3 月调整补偿方案将肺结核病门

16、诊治疗纳入新农合一般慢性病门诊补助范围,门诊病人报8销比例 50%,800 元封顶。(九)2009 年 7 月洛阳市执行统一补偿方案提高特殊诊疗项目、内置村料费用的自付比例:由原来的 25%提高到35%,使用进口类内置材料的,自付比例提高至 60%。对部分诊疗项目、内置材料的使用进行必要限制。对非自然疾病中致伤原因难以追索责任、追查原因,可以排除自杀、自残、酗酒、吸毒、交通肇事、行政案件、刑事犯罪等情况所致,产生的保内费用在扣除起付线后,统一按 30%的比例予以补助。(十)2010 年 1 月调整补偿方案参合农民家庭帐户资金为 30 元/人/年,以家庭为单位使用。大额(住院)补助标准如图:医院

17、级别 起付线(元) 补助比例(%)乡镇卫生院 100 75一级医院 200 75二级乙等、丙等及二级未定级医院 300 60农村二级甲等医院 300 60城市二级甲等医院 600 50城市三级甲等医院 800 50省外就医 1000 50平产定补 250 元筹资结束时尚未出生,错过参合缴费时间的计划内婴儿,出生当处随参事母亲一起享受新农合补助政策,与参合母亲一并管理,计算一个封顶线。将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纳入新农合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范围,按参合农民就医定点医院的起付线、补助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十一)2010 年 7 月,开始执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

18、 。9(十二) 2010 年 12 月增补河南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 、 河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 ,部分一次性医用材料类项目新农合支付实行限额控制。荣 誉 榜李志学被评为 2006 年度偃师市卫生系统优秀党员;武晓燕被评为 2007 年度偃师市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宋志弘被评为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个人(2007 年);宋志弘被评为 2007 年度洛阳市新农合工作先进个人;李志学被评为 2008 年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个人;武晓燕被评为 2008 年度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个人;偃师市卫生局被评为 2009 年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单位;丁首立被评为 2009 年度偃师市卫生系统优秀党员;武晓燕被评为 2009 年度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个人;李志学被评为 2009 年度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个人;偃师市卫生局被评为 2010 年度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宋志弘被评为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个人(2010 年);宋志弘被评为 2010 年度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个人。丁首立被评为 2010 年度偃师市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常晓红被评为 2010 年度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个人;徐小红被评为 2010 年度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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