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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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盗伐林木行为(一) 、行为表现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 、情节规定1、数量较大以 2 至 5 立方米或者幼树 100 至 200 株为起点;2、数量巨大以 20 至 50 立方米或者幼树 1000 至 2000 株为起点;3、数量特别巨大以 100 至 200 立方米或者幼树 5000 至 10000 株为起点。(三) 、行政责任森林法第三十九条1、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

2、数 10 倍的树木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1 ) 、不足 0.5 立方米,幼树不足 20 株-3 倍至 5 倍罚款(2 ) 、0.5 立方米以上,幼树 20 株以上-5 倍至 10 倍罚款二、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盗伐林木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此为构成犯罪的量化情节要件。(一) 、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1、数量较大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量巨大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量特别巨大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

3、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三、滥伐林木行为(一) 、行为表现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4、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 、情节规定1、数量较大以 10 至 20 立方米或者幼树 500 至 1000 株为起点;2、数量巨大以 50 至 100

4、立方米或者幼树 2500 至 5000 株为起点。(三) 、行政责任森林法第三十九条1、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1) 、不足 2 立方米,幼树不足 50 株-2 倍至 3 倍罚款(2) 、2 立方米以上,幼树 50 株以上-3 倍至 5 倍罚款四、滥伐林木罪(一) 、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1 ) 、数量较大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 、数量巨大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认定盗伐、滥伐应注意的问

5、题1、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已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五、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一) 、珍贵树木的范围1、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2、国家禁

6、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3、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二) 、 “情节严重”的情形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 2 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 3 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 2 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 、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1 )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 ) 、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买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规定(一)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1、行政责任(1 ) 、由

7、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2 )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的违法所得(3 ) 、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2、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表现: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注意:买卖是双方行为,即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出卖上述证件或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上述证件、证明书是禁止流通的而购买。(二) 、伪造、变造、买卖林业上的有关证件1、证件范围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8、2、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七、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或者滥伐的林木的处罚(一) 、 “明知” (指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二) 、情节规定1、情节严重(1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 20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1000 株以上的;(2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 2

9、 立方米或者 5 株以上的;(3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情节特别严重(1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 100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00 株以上的;(2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 5 立方米或者 10 株以上的。(3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三) 、行政责任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1、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四) 、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1、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10、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法律责任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一)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2、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30%以下的罚款(二) 、运输的木材数量、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三)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2、并处没收木材价款 10%至 50%的罚款(四)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2

11、、并处运费 1 倍至 3 倍的罚款九、非法开垦、采石、采砂等毁林行为的法律责任(一) 、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1、 依法赔偿损失;2、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 补种毁坏株数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树木;4、 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二)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原状;3、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

12、下的罚款。(三)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至 30 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001 年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正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

13、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五) 、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1、 依法赔偿损失;2、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 补种毁坏株数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树木一、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 、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

14、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二) 、行为方式:实施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三) 、情节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 情节严重:(1 ) 、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2 )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2、情节特别严重(1 ) 、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2 )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

15、、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 1、2 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1 )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 ) 、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3 ) 、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4 ) 、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5 )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该罪只要实施了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既构成犯罪,猎杀的结果只作为量刑情节。(四) 、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1、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6、;2、 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 、对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 、行为方式:1、 非法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位目的的购买行为2、 非法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3、 非法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三) 、情节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1、 情节严重(1 ) 、价值在

17、10 万元以上的;(2 ) 、非法获利 5 万元以上的;(3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 情节特别严重(1 ) 、价值在 20 万元以上的;(2 ) 、非法获利 10 万元以上的;(3 ) 、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四) 、补充1、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 12.5 倍执行;2、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 16.7 倍执行。3、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 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 20%予以折算eg.25

18、016.780%34(五) 、行政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1、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2、 可以并处罚款。(六) 、刑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非法狩猎罪(一) 、对象: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 、行为方式: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三) 、情节规定:情节严重1、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19、 20 只以上的;2、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 、行政责任1、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野生动物的(1 )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2 ) 、处以罚款。2、违反狩猎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1 )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2 ) 、处以罚款;(3 ) 、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4 ) 、吊销狩猎证。3、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五) 、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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