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事故分类一、按诱发因素分类 按诱发因素的不同,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 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 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 3 类。 (1)死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按国务院有关部
2、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 (3) 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 13 以上的; (4)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 (7)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三、按
3、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 6 类。 (1)轻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2 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39 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0-49 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据国务院第 34 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一次死亡 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四、按事故性质分
4、类 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可分成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 8 类事故。 依照煤安字(1995)第 50 号文“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划分的伤亡事故统计分类标准,将煤炭工业行业生产伤亡事故分为以下 8 类: (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牙、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矿滑坡、 坑槽垮塌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 (3)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
5、事故。 (5)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事故。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 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 致的事故。 (8)其他事故。以上 7 类以外的事故。 五、非伤亡事故 在煤矿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断生产、设备 损坏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通称为非伤亡事故。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下发的 “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 ,把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8 h 以上,或使采
6、区停工 3 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 50 t(含 50 t);(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火灾使井下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 10 m(含 10 m)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 5 m (含 5 m)以上;巷道冒顶长 10 m(含 l0m)以上; 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2 h 以上,但不足 8 h,或采区停工 8 h 以上,但不足 3 昼夜;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 10 t(含 10t);因水灾使采区停产;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 5 m(含 5 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 3 m(含 3 m);巷道冒顶长度超过 5 m(含 5 m)。 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 130 min2 h,或使采区停工 28 h;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 10 t 以下;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 3 m(含 3 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 3 m 以下;巷道冒顶长度 5 m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