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局令第2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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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 2009 年 8 月 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1984 年 5 月 15 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 1986 年 9 月 9 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局长 骆琳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煤 矿 防 治 水 规 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

2、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2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

3、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4、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 4 种(见表 2-1)。表 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类 别分类依据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

5、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单位涌水量q(Ls -1m-1)q0.1 0.1 q1.0 1.0 q5.0 q5.0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矿井涌水量

6、(m 3h-1)正常 Q1最大 Q2Q1180(西北地区Q190)Q2300(西北地区Q2210)180 Q1600(西北地区90 Q1180)300 Q21 200(西北地区210 Q2600)600 Q12 100(西北地区180 Q11 200)1 200 Q23 000(西北地区 600 Q22 100)Q12 100(西北地区 Q11 200)Q23 000(西北地区 Q22 100)突水量 Q3(m 3h-1) 无 Q3600 600 Q31 800 Q31 80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

7、全受水害威胁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行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4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2.在单位涌水量 q,矿井涌水量 Q1、Q 2 和矿井突水量 Q3 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

8、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 3 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 1 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 300m3/h

9、以上或者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5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

10、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6(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 1 次。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

11、、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

12、管理部门备案。7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二十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第二十一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第二十三条

13、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二)地貌地质的情况。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8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三)地表水

14、体的情况。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四)井泉的情况。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五)古井老窑的情况。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六)生产矿井的情况。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

15、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七)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八)地面岩溶的情况。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9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第二节 地面水文

16、地质观测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进行气象观测。距离气象台(站)大于 30 km 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 30 km 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二)进行地表水观测。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 1 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三)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当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

17、含水层;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7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8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10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1 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 1 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 7-10 日观测 1

18、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 1-3 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 2 次,丰、枯水期各 1 次。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当有 2 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 2 cm,取值可用平均数。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水文地质类型属于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第二十六条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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